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包括哪些,特许经营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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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第四条特许经营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第五条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人民政府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特许经营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人民政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经营者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
前款所称招募,是指市人民政府将拟授权经营的公用事业公告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向申请人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第十条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事先制定招募的条件和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是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经营者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用设施移交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经营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企业声誉;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具备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授权实施方案,并就授权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举行公开听证。
授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经营者经营收益及投资回报情况测算;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招标、拍卖等结束后三十日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招标、拍卖文件与确定的经营者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授权书。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经营方式;
(三)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相应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
(三)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四)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特许经营权有哪些
法律分析:1、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称为受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2、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营运模式特许经营权。
3、特许经营的获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国家或者是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将一些特殊的行业,或者是特殊的产品交由某些企业特许经营,这是需要申请才能获得的友谊另外一种方式是有一些企业将。他们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或者是商标服务产品有偿或者免费的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一种方式,也是特许经营的方式,招投标不是唯一的方式。
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特许经营权年限最长为30年,但是通常都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但是都会申请延期的。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第十条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第十一条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还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
(四)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
申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特许经营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第十二条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特许经营者。
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进行,中标结果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采取拍卖方式的,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
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