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标准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

  单位(本人)与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本人)决定继续与你(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到____(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本人)。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回 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通 知

  编号:

  尊敬的 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司相关规定,按照公司 年月 日发给您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要求,您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经公司综合评定,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您到综合办领取《办理离公司手续通知单》,并根据该通知单上的要求及说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离公司手续,办理离公司手续时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在办清离公司手续后,请您交回到综合办。

  三、以上各项工作由于您的原因逾期不办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或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止。有学徒期限的工种,学徒期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下列第_________方式,平均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

  1.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2.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班运转工作制。

  3.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一般每日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丙方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丙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丙方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丙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尽管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但可以从理论上认为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两次劳动关系,第一次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28日,该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但第二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从第二次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每月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的期间不超过11个月。即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总计11个月。

  二、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护的合法权益,并以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要求其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德义务,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若因为在前一段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同样会造成后段用工期间内无法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因劳动者不能举证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维权。此与法律设定双倍工资赔偿的目的相违背。所以不管前段用工期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为初次用工(对于同一劳动者),对于继续用工的,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双倍工资,只有这样才符合设定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初衷。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

  │七、其他事项│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举例,

  2006年8月,A在到甲公司工作,签署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8月,A和甲公司续签了又一个两年的合同。问题:到20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果甲公司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A有没有权力拒绝

  甲公司可以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案中A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止,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和旧法,该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是2007年8月,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但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内。如果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再与A续签劳动合同,则续签的劳动合同才作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A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8月合同到期后,如果甲公司与A再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尚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可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未签赔偿标准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杨某被聘请进入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为副科长。不久,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方挽留无果,杨某于当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在杨某被聘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600元。2009年12月,杨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权益为由,向澧县劳动争议申请,请求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辩称,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观恶意,公司不应承受双倍工资这种惩罚性责任。杨某主动辞职,公司多次挽留,这种由劳动者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时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杨某2倍的工资。因此,对杨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杨某经公司挽留仍执意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2月5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问题,判决结果:4月26日,湖南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543元。

  法理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院遂依法判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吗?(法律)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有两种形式:(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留在原单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在实践中,双方都会就工作内容、报酬、劳动纪律等进行口头约定,只是未采取法定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情形,就表明合同已经续延,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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