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行政执法心得体会

  通过单位这次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的作风整顿后,我认识到了税务行政执法的责任以及重要性。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形势下,税务系统的改革也不断深化,普遍推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出台了相关文件、制度,明确考核评议及追究办法,将执法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以来,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税务行政执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当前税收执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水平不够高。由于历史原因,税务干部队伍中中年化情况严重,很多同志上岗前未接受财税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第一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职税务干部占比例较小,基层和征管一线的税务人员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令人满意。有些同志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

  2、执法量化标准不统一。由于税务人员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

  3、过错责任划分不平衡。有些税务部门岗位责任不明确,岗位要求不严谨,各岗职之间责任不清,责任不到人,难以体现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由于人手少等原因,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出现了“人人有责任,人人又不负责任”的现象,执法责任很难界定。系统内部责任承担不够平衡,出现了“能力越强的人,承担的岗位职责越多,出现过错被追究责任的机率也就越大。”形成了执法人员可能被追究责任、非执法人员不会被追究责任的不平衡状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推行税收执法激励措施。在税收执法行政责任的推行中,针对实际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状况,在执行追究制度的同时,应当加强激励制度建设。对执法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追究,从而消除执法人员的侥幸心理,减少甚至完全消除这种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但同时应当把重点放在奖励强化上,消除简单惩戒产生的消极作用,多肯定职工的成绩,强化职工的内心成就感。

  2、强化教育培训,树立税收执法责任观念。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要对社会、对事业、对工作怀着强烈的责任意识。为了落实依法治税,税务机关就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税收执法的责任观念。

  3、科学设置岗职,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在现行的征管模式下,岗位分解要突出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的要求。要按照依法设置、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原则,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的执法岗位,依法、具体、科学地确认征收、管理、稽查人员和内设执法职能部门人员及税务机关领导的责任。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完善和建立起领导负责制的执法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形成一个衔接有序、高效运转的税收执法运行和监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公文写作基础知识:行文规则

  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的体现。这就必须首先弄清我国社会组织的机关单位。

  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一)政权机关,包括:

  1.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级以上立法机关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市级立法机关才有立法权)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2.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市(四大直辖市)、区(各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州(自治州)政府;市(县级市)、区(市辖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

  3.司法机关体系:自最高人民法院至乡镇司法机关。

  其它政权机关有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体系等。

  (二)团体机关,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

  全国工会机关体系;

  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体系;

  其他群众性团体,如文联、社会科学联合会等等。

  (三)实体机关,包括: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各级机关都有自己所辖的若干部门。在公文写作中,一定要注意机关和部门的区别。每一社会组织都有管理机构即机关,在机关中又有不同的职能部门。如市政府,应理解为市政府机关,而商业局则应解为市政府机关所辖的部门之一。同时,相对而言,机关首脑一般称机关领导人,部门首脑一般称部门负责人。还要注意,在机关之下有各级单位,这些基层单位又会有自己的机关。如市政府机关下设区县及乡镇政府机关。又如总公司机关下设分公司机关。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一是上下级关系,即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是直接垂直的关系,一般在上下一级之间。如国务院和省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上行文报告和请示都是面向上一级的机关或部门。而下行文如决定、通知、批复等都是面向下一级机关或部门。

  二是隶属关系,不论大小和级别,都在同一系列内。如某乡政府就可以说隶属国务院或者所在省的省政府,而和另外的省政府就不是隶属关系。在这一关系之下,上级常用普发性下行公文如命令、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下级也可越级使用上行文(在特殊情况下行文并且必须抄送上一级即直接上级机关部门)。

  三是平级关系,是在一个系列中的同等级别的机关或者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来使用。

  四是非隶属关系,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知照性行文如函进行协调,或联合行文共同办理。

  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向不同机关运行的去向。大致有四个:

  上行,指公文向上级机关单位运行。行政公文的上行文有议案、报告和请示,但有的下行文如通知、通报等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上行。

  下行,指公文向下级机关单位运行。下行的行政公文较多。

  平行,指公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运行。函、通知等都可以平行。

  泛行,指公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平行,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和通告就属此类。

  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一)从行文对象分逐级行文:向直接的上级或者直接下级行文。越级行文: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下级行文。多级行文:向直接上级并呈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转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普发行文:向所属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一次性行文,主送机关使用泛称。

  5.通行行文: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以及社会群体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从发文机关分单独行文。联合行文。

  (三)从对象主次分主送。抄送。

公文的行文基本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

  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内部事务除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以及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门的,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同意”的字样。

  三、联合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仍属第一条规则的引申。同级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党委部门、军事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就某些互相有关的业务,经过会商一致后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四、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的规则

  不越级行文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破坏这种原则,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也影响机关办事效率。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

  五、不越权行文的规则

  第一条规则中已明确要求按机关职责范围行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又未与其它部门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可以单独向下行文。如果擅自行文就构成侵权行为,会造成工作中的许多矛盾。上级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这类公文。现实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门”。解决这类问题,应提倡部门之间多协商、多对话、多沟通,通过联合行文或授权行文的方式解决。

  六、“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的规则

  “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帐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查无踪迹,成了“断线的风筝”;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为难,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以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也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

  七、“请示”应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的规则

  这条规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一文一事。机关或部门都有明确分工,各自只能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如果一文数事,必然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给公文交办带来困难,即使勉强交办出去,可能谁也不愿牵头办理,造成互相推诿、扯皮。二是请示公文只主送一个机关。请示内容是要求答复的事项,主送机关有责任研究并作出答复。相关的机关或部门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如果多头呈送,上级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办理,会造成机关之间相互等待或意见不统一,增加协调难度,影响工作效率。三是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内容是未决事项,在上级机关还没有批准前,向下级机关抄送透露,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因此,请示事项只能在上级机关答复或批准之后,通知下级机关。

  八、“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则

  “报告”和“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适用范围有明显的界限,不能混用。“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答复,如果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很容易误事。如果既想汇报工作,让上级掌握,又想请示解决问题,一般有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将“报告”和“请示”分开,形成两份公文分别上报;二是以请示公文为主,将报告的内容作为附件,附在请示后面作为背景材料,让上级了解请示的充分理由。

  九、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的规则

  为了使公文按正常的渠道运转,按规范的程序办理,机关都设有专司公文处理的文秘机构或配备专人处理公文。公文的正常流程应该是:“收”由文秘机构统一签收,拆封,清点分类,登记,拟办,分办,催办;“发”由文秘机构统一核稿,分送领导签批,然后再回到文秘机构登记编号,缮印,校对,用印,分发,分发前,要经过复核或第一读者认真阅读无误后,才可照单分发。这样,无论是公文收进或发出,都经过专司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口子把关,就能保证公文在机关有秩序地运转,规范办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保证公文质量。

  行文规则中还要说明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政府及部门或下级政府机关行文;而政府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行文作指示、交任务。

  经批准的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发文。发文机关可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2016年行政公文写作要求的技巧

  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它是特殊规范化的文体,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权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注意:比模式更进一步)并有行文规则和办理办法。我国公文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写作和办理。

  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实践的基础,懂得工作中许多微妙的关节,而在具体起草中要求较好的文字语言工夫。公文语言总的要求是庄重、平实、概括。公文语言功夫的核心是选词。选词一:要根据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二:要符合明晰、确切、简练的标准,三: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为避免上下文重复而选择不同的词语,注意文中所涉及对象和阅读对象。多用书面语和文书用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十分规范。

  需要特别提出公文结构用语。一是开头用语,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二是结尾用语。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等等。

  国家行政公文有12类13种,即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公文主文结构,是指除了公文格式(外部组织形式即文头、主文和文尾及其各项设置)之外的公文核心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是公文写作的难点。

  一、标题

  1.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

  2.灵活式

  A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

  B一部分:只有文种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

  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文后不写落款及时间。

  二、正文

  1.主送机关(面向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写;注意工作实际中组织关系)

  2.正文

  A.原由:一是依据:

  #情况:叙述时间、单位、地点、人物和事件等;常用“目前…”类时间状语;简介人物及事迹

  #文件:常用“根据…”;往往是一句话

  #意义:议论:常用“是…”

  #作用:常用“将使…”

  二是目的:常用“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据、目的之一。

  B事项:(内容多而重要的分条列项即列出层义,或用小标题或用句子表达)

  1.并列式。常见。一般写的是公务的横向的、静态的情况。各部分相互之间无紧密联系,独立性强,但共同为

  说明主旨服务。能够省略某一部分。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概括面广,条理性强。

  并列式内容之间的序码可用数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并列的内容可用数字、分号(;),也可用句子并列式。

  要求重轻有序:重要的放在前边,依次类推。

  2.递进式。一般写的是公务的纵向的动态的过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层层递进,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后顺序

  也不能颠倒。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逻辑严密,能说明问题。

  在一篇公文中,两种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种方法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层次中用另一种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运用序码。顺序是一、(一)、1、(1)共四层。

  不重要内容分项可用分段甚至加分号(;)的形式。

  C结尾:(可以不要)常见有:

  一是各文种专用语如:“请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号召类。

怎样方能行政有道

  政者,正与文为之。行政者需要有一身正气的大义和一种诗人般的心思,善于从问题的角度下手,从而解决问题,但是大多数人空有一生为民着想的正气,而没有缜密的为政心思,这样也是不可取的。

  《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正式实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一事件引发网友热议,到底该不该实施此方案。事实上这一条利创立之初本是本着为民着想的出发点,但却因行政者并没有从多个角度考虑而引发了人们的疑惑,这时就要考虑行政者的”政道“了。

  ”道“古义有方法的意思。而万事万物都有其道,烹茶有茶道,插花有花道,徒手战斗有空手道.行政也不例外,自然就有”政道“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围观者不懂”政道“,从而造成”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等局面。那么怎样方能行政有道

  行政有道,多角度思考是关键。就如北京交通条例的实施,就是行政者没有多方面考虑,单有一颗热诚的心,最终问题便纷纷显露出来。历史上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如美苏冷战时苏联的”玉米运动“,一副提高国民经济实力的”热脸“却遭玉米颗粒无收的冷屁股相待,原因是寒冷的西伯利亚根本不适合玉米种植。但究其根本,是行政者没有从多个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足可见其的重要性和关键性了。

  行政有道,不盲目随从很重要。在行政中,学多时候,行政者会因盲目随从而酿成大错。建国初共产主义路上探索的挫折就很好的映证了这个观点。他告诉行政和大多深受其害的中国人,盲目随从他国是不可取。只有自我探索适合国情的道路才能走向国富民强。小而言文,在实际地行政中也不能盲目随从,要推陈出新,走适合当地,适合人民的道路。

  行政有道,及时更正不为过。对于北京市实施的条例,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其弊端,既然有了弊端,就要力图改进,比如,行政者可以从问题入手,设置专门的盲人拥有车厢,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导盲犬会带来诸多不便的问题。在其他方面想方设法采取最佳解决方案,从而改正错误,毕竟毛主席也曾说:”知错就改,就是好同志。“

  行政有道,若每一个人都有行政之道,议政之道,那么孔子”天下大同“的愿望说不定就在千年后的我们手中开花,到时候,”无恙神女“也应当为世界所惊动罢。

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

  转眼间,我已经结束了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学习,半年的时光如白驹过隙。一切都太快了,快的我还来不及看更多的书籍,咀嚼老师的语词,我就要接触更多的专业知识了。其实,我觉得我是没有什么资格谈行政法学,谈感想的,因为我对这门博大的学问了解的实在是太少了,我只能从粗浅的层面讲述一下我对行政法学的看法和学习心得。

  1、老师用他那对法学的执着和痴迷为我们逐层解开了行政法学神秘的面纱。

  也毋宁说,尊严与正义的理念带给我心灵的震撼,并擢升了自己的追求。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

  通过《行政法学》课程的学习,我了解了行政法学的特点、行政法的总体结构和基本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外书,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2、我明白了行政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相当于一块敲门砖。

  它里面所包含的知识都是一些概括知识,同时也是基础知识,何谓法律关系,何谓法律行为。这些都是以后学习其他专业学科的必备工具。所以,在我眼中,行政法学也就是一门工具课。

  其次,行政法学其实也是一门很“好玩”的学科。之所以用“好玩”这两个字来形容这门学科,主要是因为:

  第一,从表层讲,学习,我们行政法学不必具备很高深的专业知识素养。它所传授给我们的都是一些基本的概念,对于这些,我们应该侧重于理解,而不用死记硬背。这就好像是一个游戏,游戏里人物、器物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我们玩好基础的,我们就有资本升级,反映在我们的学科上就是我们有能力攻陷民法、刑法等敌营阵地。

  第二,从深层讲,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剥开第一层,只要我们稍微加以思索,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二层,剥开第二层,再加以继续追问,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三层......层层递进,它就好像是一个魔术,能够让我们不断探索,发散思维。

  最终,我们会发现,褪尽所有的束缚,法讲的就是人及社会关系,它存在着一个被整个社会所认可的一个规则。总之一句话,对于行政法学,在学习时,我们要抱着一种敬畏的态度,在思考运用时,我们要懂得灵活变通的方法。

  3、“模拟法庭之张婉诉某大学拒授学位案”教学活动让我明白了以下几点:

  (1)模拟法庭的举办消除了我对法学的误解:法律就是法条,法学学生就是背法条。其实完全不是这样,法学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一部法律的诞生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其中必然体现着每个博弈参与方的利益,是各种力量的均衡。各种法律体现着人的善和恶,真实的反映着现实的世界,几千年前的罗马法如此,几千年后的法律也是这样。“如果你不能查出你学生是抄来的。你就不能说他是抄来的。你的学生并没有义务去证明他不是抄来的”。这是罗马法的精神;文明与野蛮的分际,就在这么细微的差别上。

  (2)我作为剧本编写员之一,在模拟法庭筹划阶段,经历了熟悉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教师指导等环节,了解了法庭诉讼的一般流程及法庭人员构成,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谨,也萌生了对法官的崇敬和对法律相关职业的向往;在模拟法庭审判阶段,我们身临其境,各司其职,完整体验了庭审过程;在休庭阶段,我们都积极踊跃地发表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深刻思考了相关法律知识及司法程序;在模拟法庭最后阶段,在模拟法庭最后阶段,苏天照书记对整个活动流程及同学们的表现给予客观评价,指出不足,并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模拟法庭活动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辩护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不仅丰富了医学法学教学模式,也激发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真正做到“法律进生活”、“法律入头脑”的教学效果。

  4、看了那部民告官的影片,我明白了:

  (1)作为一名国家公民,更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大学生,学习法律十分重要,我们应该知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贵在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法律通过讲理使人良心发现,并归依法律,可以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最有效的方法。

  (3)法律具有强制性,它强制人们服从,人们不能借口不知道法律、不理解法律而拒不服从法律,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越是强制性的东西就越要讲理。法律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讲理,无理地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推行这样法律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法律应具有权威,但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力”而是源自“理”,因为“力”最终也是源自“理”,讲理的法律才有力量可言、才有权威可言。

  (3)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法律规则是固定的,而其适用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固定僵硬的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活生生的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要讲理。

  (4)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这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

  (5)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地方,保障人们讲理的权利,通过讲理去发现谁更有理,并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

  以上是我学习社会法学的一些心得体会,在学习中,我们可能还会遇到很多其他的问题,但我相信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只要我们不气不馁,用心探索,一定能找到良好的解决办法,将社会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学好、学扎实,进而进行深入研究,共同建设好我国的社会法学!现在我已把学习法学知识带进了生活,我会从日常行为规范做起。同时我还要学会重新的开始,学会管理自己,把自己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从而提高自己意志。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时间和情感。只有懂得管理自己的人才能把握自己的人生、才能张扬自己的个性,才能做自己真正的主人,才能驾驭他人。我相信我们的未来将充满色彩,我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的!

真正全面的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了,而中国在共产党的带领下,过上了幸福生活,而我们的生活,也更需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共产党来领导我们。

  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民法律意识淡溥,公民权力被滥用等因素,使被征地农户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农民利益被侵占,致使农民上访案件增多,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导致出现很多滥用权力侵占民利的案件。我认为遏制滥用权力,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法制,其次提高行政人员的思想素养,增强公仆意识,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笔者认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学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方式和措施进行法制宣传,使法律制度深入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让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更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大依法行政能力培训。让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增强公仆意识。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思想素养。

  二是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因此,作为人民公仆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树立法律意识、职权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一切工作要把法放在首位,一事当前,先考虑符合法的要求与否。

  三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指出:“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键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目前在我国地方党政机关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坑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只有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个机关的文件,按照行文关系、文件的去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泛行文。

  基本行文规则:

  (1)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原则。

  (2)公文不直接报领导者个人的原则。

  (3)非特殊情况不越级行文原则。

  (4)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的原则。

  (5)部门会签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单独行文的原则。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以下两种情况不宜用抄送:

  1.请示不得在主送上级机关的同时向其下级机关抄送;

  2.凡与办理公文无关的机关一律不予抄送。

  请示应一事一请示,不要一文多事。如确有几件事需要请示上级,可分别写成几份请示上呈。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则。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的语言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范。庄重是指语言端庄、格调郑重严肃;准确是指在表情达意时,语言真实确切,无虚假无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界限清楚,符合实际,真切表达欲表达的内容;朴实是指语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晓畅、恰如其分、通俗易懂,无浮华夸饰、无渲染、无形象描绘、无矫揉造作,忌堆砌华丽辞藻,忌滥用辞格,讲求于平淡之中见神奇;精炼是指语言简明扼要,精当不凡,去浮辞,忌冗长空泛,同时,又不苟简,即服从行文目的和表现主题的需要,当祥则祥,当略则略;严谨是指语言含义确切、文句严谨、细致周密、分寸得当,忌模糊含混、语意多歧;规范是指语言单位构成及组合不仅应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和一般逻辑规则,而且应合乎公务活动所提出的特殊规范性要求。

台湾省企业法律顾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11题)在企业的战略类型中,“三来一补”战略属于__战略。A.多元化B.集团化C.外向化D.差异化

  2.【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14题)甲、乙两公司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信箱接收数据电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__。A.该数据电文进人指定计算机信箱的时间B.收件人第一次阅读该数据电文的时间C.发件人发送完毕该数据电文的时间D.收件人首次接收该数据电文的时间

  3.某企业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为300万元,年末余额为330万元,本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800万元。该企业本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__次。A.15.24B.18.18C.19.05D.20

  4.质量管理并不限于某一阶段,而在于产品或服务的形式过程、消费过程等全过程的控制。审查产品的图纸、技术上的先进性、工艺方法能否保证设计质量、试验和评价等活动属于__。A.开发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B.制造过程的质量管理C.辅助、服务过程的质量管理D.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5.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__。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B.诈骗罪C.合同诈骗罪D.票据诈骗罪

  6.如果某企业的流动比率为2,以下业务中能够使该指标下降的是__。A.收回应收账款B.赊购商品C.偿还应付账款D.赊销商品

  7.下列关于消费品市场与工业品市场的比较中,__是错误的。A.消费品市场比较广阔分散而工业品市场比较集中B.消费品市场需求弹性较小而工业品市场需求弹性较大C.消费品市场专用性不强而工业品市场专用性强D.消费品市场一般不要求技术服务而工业品市场技术要求高

  8.在工商谈判过程中,合同条款的__是保证谈判获得各种利益的前提。A.严密性和准确性B.可行性和完整性C.详细性和准确性D.完整性和正确性

  9.下列关于核心竞争力战略说法错误的是:。A.竞争优势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相对强于对手的内部条件优势,如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企业所处环境中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等方面的优势不属于竞争优势B.核心竞争力战略主要表现为企业的单一经营战略或集中经营战略C.把企业有限的资源放到同一经营方向上,可以集中优势,强化竞争力D.便于整个企业及其各部门制定比较简明、精确的实绩目标

  10.市场渗透战略属于__战略。A.密集型成长B.稳定型C.多元化D.收缩型

  11.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__作出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A.争议发生时人民法院B.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第三者C.争议发生之前第三者D.争议发生之后人民法院

  12.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__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A.7B.10C.15D.30

  13.某公司业务员张某在与本公司客户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受“签订合同手续费”10万元归个人所有,张某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__。A.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C.渎职罪D.侵占财产罪

  14.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中,技术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和有效期内,有权使用技术出让方出让的技术,出让方及第三人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这种协议称之为__。A.独占性许可合同B.排他性许可合同C.普通许可合同D.互换许可合同

  15.作为整体的产品包括多个层次的含义,产品的质量属于产品的__含义。A.形式B.核心C.实质D.延伸

  16.(2000,15)某国家参股的贸易公司会计科长李某,将本公司分配给他本人使用的公务小轿车一辆,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占为已有,应定职务侵占罪。因为李某__。A.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B.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C.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D.不是国有企业委派到该公司的本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务占为已有,数额较大

  17.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是票据。对于本票和汇票的描述错误的是:。A.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据B.本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C.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D.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主债务人

  18.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A.重视人的因素B.改革分配C.提高劳动生产率D.构建合理的组织结构

  19.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供应木材,B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A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便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C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__。A.未经B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C公司B.未经B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C公司C.通知B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C公司D.经B公司同意后,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C公司

  20.【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39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一个全国性的贸易促进机构,同时使用__的名称。A.中国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B.中国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C.中国国际商会D.中国商业联合会

  21.下列关于税收优先原则的表述,违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的是__。A.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有担保债权C.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的,税收优先于罚款D.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留置权

  22.在我国常用的资本运营操作方法中,承担债务式重组所不具备的特点是:__。A.交易不用支付现金B.容易得到政府优惠政策支持C.可以有效地进行存量资产调整,将收益不大的资产剔除D.对被并购的企业的生产、组织和经营破坏程度低

  2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__A.有权上诉B.无权上诉C.是否有权上诉,取决于是否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D.是否有权上诉,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24.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__。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

  25.作为整体的产品包括多个层次的含义,产品的质量属于产品的__含义。A.形式B.核心C.实质D.延伸

  26.把法律规范划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是根据法律规范的__所作的划分。A.确定性程度B.本身性质C.调整对象D.构成方式

  27.甲公司拥有乙公司普通债权100万元,现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万元运费未付。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公司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公司的债权发生争执,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__。A.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30万元破产债权B.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C.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80万元破产债权D.甲公司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100万元破产债权

  28.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时解除__。A.解除通知发出B.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C.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D.解除权人向法院主张行使解除权

  29.将10000元存入银行,年利率10%,按复利计算,3年后可以从银行得到的本利和为__元。A.11500B.13000C.13310D.14641

  30.野生植物采集证属于自然资源许可证中__许可证。A.资源开发B.资源利用C.资源交易D.资源保护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多个符合题意)

  1.复议机关处理该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内容有__。A.内容是否适当B.复议申请人有无过错C.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D.行政机关有无滥用职权,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

  2.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为了慎重适用,法律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下述各种情形中,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是__。A.判决可能有错误的B.罪犯有严重疾病的C.罪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D.发现罪犯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的

  3.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__。A.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B.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C.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D.可以确定具体加害人

  4.依照我国《信托法》规定,在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形下,当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时,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__。A.信托文件规定的人B.其他受益人C.委托人D.受托人或者继承人

  5.在下述四个选项中,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__。A.被判无期徒刑的妇女甲,服刑时怀有身孕的B.被判处拘役的盗窃犯乙,为表示悔改而自断手指,致使生活不能自理的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丙经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可证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D.妇女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之时有一刚满月的婴儿

  6.利息保障倍数是__。A.1.2B.2.20C.82.28D.3.20

  7.丁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丁某让其子小丁(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丁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A.应当由丁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应当由小丁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C.因丁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丁某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丁行使代位追偿权

  8.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A.现代企业管理制度B.现代企业组织制度C.现代企业分配制度D.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9.下列可以作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__。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申清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E.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10.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可分为__。A.过境交付B.境外消费C.商业存在D.自然人流动

  11.某市卫生局于1999年6月20日对所有市属医院作出禁止购买A种药品一决定,该药品系外省一制药厂独家生产,且为该药厂的支柱性产品。因此,该药厂认为某市卫生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该市卫生局的这个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你认为下述观点错误的是__。A.某市卫生局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B.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制药厂可以对此提起诉讼C.某市卫生局的决定是卫生局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于某市卫生局的决定,该药厂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2.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__。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13.下列选项中哪些争议可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__A.共同海损产生的争议B.与海相通的水上船舶拖带产生的争议C.海上保险产生的争议D.船舶扣押E.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争议

  14.某市建筑材料总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建筑材料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__。A.市环境保护局应向某市建筑材料总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市环境保护局应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180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C.市环境保护局应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总厂的财产状况的材料D.法院应在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30日对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1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购回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__。A.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B.正常投资C.本公司的股票是抵押权标的D.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16.影响工序能力指数的变量有__。A.公差B.标准差C.偏移量D.双向偏差

  17.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__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A.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B.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C.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D.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但不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18.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__A.甲厂侵犯了乙厂的商标权B.乙厂侵犯了甲厂的在先权利C.甲、乙两厂互相都有侵权行为D.甲、乙两厂都没有侵权行为

  19.关于王某转让合伙份额给朱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A.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B.只须通知张某与李某C.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D.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协调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内部协调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__之间的关系。A.职工与设备B.企业各生产要素C.企业与股东D.职工与职工

  21.就满足消费者需要来说,作为整体产品必须包括的含义有__。A.边缘含义B.形式含义C.核心含义D.延伸含义

  22.下列关于保障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__。A.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B.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C.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4年D.保障措施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23.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_。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两年

  24.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__。A.1年B.2年C.4年D.20年

  25.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经过__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可以适当调整。A.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B.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C.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D.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

  2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购回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__。A.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B.正常投资C.本公司的股票是抵押权标的D.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6.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A.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C.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D.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

  27.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__。A.可以不经开庭前准备阶段而直接开庭审理B.当事人不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C.法官具有释明义务D.传唤当事人不须受在开庭三日前进行的限制

  28.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__。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B.应当立即释放丙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9.法律顾问为经营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__。A.经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B.经营决策事项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C.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文件D.实现经营决策目标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30.【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68题)采用国际贸易术语中的CPT术语,卖方__。A.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费用B.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处置时转移C.自费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手续D.只能采用水上运输方式

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意义和途

  在国家-社会关系正处于转型中的当代中国,公共行政面临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热衷通过各种政策性手段对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对于需要公共行政予以解决的某些社会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利益驱动下的本位主义致使某些行政机关间争权夺利;各级政府普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行政机关滥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行政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如何尽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些涉及公民权益、涉及公民对政府信任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由于此类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与公共行政组织的合法性、合理性相关联,与我国当前行政组织法不健全、不完善相关联,因而,本文试图就法治与公共行政组织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领域出现的上述问题提供一个可供有关方面选择和考虑的解决方案。

  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在顺应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应包括哪些职能,这些职能在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国家应如何设置、变更或撤销行政机关,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是什么,它们分别拥有哪些职权、承担哪些职责、其活动遵循哪些基本规则,它们如何组成,编制怎样确定,其属下公务人员的任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流动等如何进行,凡此种种,都可容纳于“公共行政组织”这一研究课题。1]概而言之,公共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编制和公务员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是广义的指称。在狭义层面上,公共行政组织通常仅指向行政机关的组成、性质、地位、职能和建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而不包括同编制和公务员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出于研究旨趣和集中探讨的需要,本文取其狭义内涵。

  一、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的意义

  公共行政组织与国家的存在是并行的,而且,在古代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形态下,它就已经受到法律的规范。例如,我国唐朝的法典《唐六典》曾经对行政中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以及六部等的组织均设有专门的规定。2]然而,立基于专制主义的规范国家组织结构或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组织与职权等)的法律,其实质是君主的旨意,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君主的有效统治,尽管君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把人民的福祉纳入对其统治的长久意义的考虑之中。这即为法律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的旧的关系架构: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首长有权决定本体系的建制,法律只是一种推行君主旨令制度化的工具,而无法在终极意义上对抗或束缚行政的自行组织。这个曾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旧的关系架构,受到近代置根于民主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冲击而终被颠覆。但是,在某些君主制基础深厚的国家,一个时期内它仍然得以延续和维系。如在日本明治时期的“天皇制法治主义”之下,“‘依法行政’的原理本来被认为是有关行政作用的理念,因此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被认为在日本也是属于天皇=行政府固有的权限与大权”。3]公共行政的组织必须受制于法治原则的理念及相关制度,生成于旨在破除专制主义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并且,因同人类进步的要求相契合,而为现代多数国家所沿循。虽然这一理念或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的体现存在差异,甚至在同一国家也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发生转换,但是,坚持人民主权(民主主义)、促进和保障人权、政府对公众负责等一直是其内蕴的精神。

  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首先是人民主权的要求和体现。现代国家多采取民主的政体形式,即由自由公民的整体(the)掌握主权,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种代表制度行使主权。4]就制度的现实运作而言,由于代表制度对民意的真正体现与维护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而,没有一个国家有资格宣称民主已经彻底实行。不过,在理念层面上,人民主权(民主主义)至今仍是人类可以选择奉行的治理国家的最佳方式。根据这一理念的逻辑,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或活动必须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否则,就会丧失合法存在的理由。人民授权通常是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宪会议、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制定宪法或法律的方式进行。籍此,公共行政组织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始终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立国原则。当然,人民民主的各种具体制度尚未健全,其中包括公共行政组织尚没有完全受制于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目前很不完善,行政部门未经法律授权即以规章、命令、决定等形式自行设置机构和配置权力。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民主的原则。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法律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这还只是法治原则的一个形式层面的价值要求。

  二战以来,由于法西斯专政的历史教训,人们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法治原则中注入或强调实质性的价值成分,那就是对人权的促进和保障。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在印度通过《德里宣言》所表述的法治原则充分反映了对人权的重视,即法治原则要求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要求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并且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5]现代公共行政是国家干预社会的一种主动、直接、广泛的权力,它对公民权益有着相当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共行政组织应受制于形式主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加强对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调整和改进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在当代中国尤其具有特殊意义:其一,目前尚存在较严重的政企不分、行政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权,而且阻碍了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旨向的市场经济制度总体的发展,更是形成了滋长行政官员腐败的温床。如何确立政府与企业关系合理的“度”,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需要立法对公共行政组织予以系统规范。其二,由于行政组织法不健全,导致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明、权限重叠、冲突,取得一些行政部门在利益驱动下自行设定管理权能与手段,这样既造成多头管理、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负担加重或无所适从,又为行政机关乱罚款、滥收费大开方便之门,公民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其三,以市场经济的生长为契机,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建构不仅仅限于经济生活领域,还应扩展到其他社会生活领域。6]通过符合形式和实质正义要求的现代行政法对公共行政组织加以规范,即可在较大程度上改变政府在许多方面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从而促进和保障公民以及社会团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领域所应享有的自治权利。公共行政组织必须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授权和限制,其活动必须以促进与保障人权为其宗旨,政府必须对公众负责。现代政府存在与活动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为人民创造福祉,即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而不应立足于为少数人或行政官员自身利益服务的基础之上,这一点应为对政府的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确定为一种普遍法律责任。

  当然,不可否认,任何国家机关都是由具有一定个人利益的人所组成的,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完全以利他的动机来处理一切公共事务从而对公众负责,是一种不现实的主张。然而,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活动经费均是由作为纳税人的民众提供的,如同雇主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那样,人民有权要求其尽责为公众办事。而一个普通人为了自我生存和发展,更多地从利己的动机考虑问题,要求其出于利他的立场为民众服务,只是社会提倡的一般道德要求。当今我国公共行政中出现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或扯皮、推诿,很大一部分是从是否对本部门有利的立场出发的;而机构肮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造成由民众纳税所支撑的国家财政负担过重,使得大量的社会公共事业,如公共交通、环保等,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进行。这些事实从反面说明,公共行政组织应受制于法治原则,应以法律定分各行政机关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以法律督促公共行政组织向精简、统一、效能的方向改革和发展,从理念与制度两个方面保证政府对公众负责。

  二、法治原则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的具体要求

  无论是在不同国度或在同一国度内,人们对法治原则的理解或阐述并不完全一致。尽管如此,对法治原则仍有着很多共识。而且,随着国际、国内学术、文化交流的发展,这种共识有愈益增加的趋势。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法治原则大致有以下一些具体要求:

  1.公共行政组织必须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规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其是,即使是出于对现代行政复杂性和机动性的考虑,行政机关也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之下,对公共行政组织的部分问题作出决定。这是民主和法治对公共行政组织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日本学者室井力称之为“行政组织法定主义”。7]的确,现代国家的公共行政职能极为复杂,并且为了顺应迅速发展而多变的社会需求,它们的变化也非常频繁,对于目前正在进行体制变革与转型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然而,如果由此否认法律对公共行政组织予以规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就会在事实上纵容行政专制。对公共行政组织进行民主化管理并不仅仅是民主的一个理念,而且是民主实际运作的必须。依法规范公共行政组织对于防止行政权滥用、行政自我膨胀以及行政机关争权、越权是最重要最有效的制约。行政组织法定主义在现代的要求绝非像在近代那样严格和机械,并非一切公共行政组织问题都要由法律事无巨细地加以严密规定,因为这种机械的依法授权行政已经落后于现代社会对行政组织机动性的需求。现代法治往往通过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行政立法的具体规范来调控行政组织,然后通过立法机关监督和司法审查,保证公共行政的组织受制于法律,即受制于人民的意志,同时兼顾行政所需要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2.关于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公开性、确定性和一致性。法律规范所具备的上述属性,是公认的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8]公开性系指法律规范必须予以公布。“秘密法”必然导致少数人的专制,法不公开也不利于人们对法律优劣的评判,所以,公开性是尊重人权和推动法律进步的一项原则。由于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不可能完全覆盖现代公共行政组织的所有问题,行政机关往往有权进行委任立法,因而,公开性原则在延展适用于有关的行政立法领域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确定性系指法律规范应当是明晰、确切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立法容易造成施法者和受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其他公民、组织在理解上的歧义,形成法律在实行过程中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在实际上也由此容易滑向否认法律统治的人治状态。虽然追求法律的纯粹确定性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绝对理性主义的幻想,现代国家的立法中不乏“符合公益利益”、“正当程序”、“适当决定”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法律尽可能地确定化仍然是法治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公共行政组织而言,如果法律规范不能做到基本的确定性,行政机关就可以在机构设置、职权设定等方面任意行事,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极易导致执法者在“合法”外衣下专断和滥用权力,出于部门利益考虑而争权越权。一致性指法律规范必须彼此协调、统一,不得相互矛盾。法律规范旨在把政府和公民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如果它们在设定怎样的行为模式方面存在矛盾而不具备一致的规则,那么,政府或公民均会因此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事。涉及到公共行政组织问题,行政机关往往会选择对本部门最为有利的法律规范来设置机构或确定职权,以保证其行为具有合法的前提。各个行政部门或公民都在不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中寻求合法的最佳选择,这势必助长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尽管有“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等解决规范冲突的原则,也无法完全消除法律的不一致性所引发的各种危害。

  3.关于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必须确保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原则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的一个实质性要求,也是实现难度最大的一个要求。一个国家有多少行政机关,它们分别负责哪些公共管理职能,权限范围有多大,诸如此类要在制定关于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时予以考虑的问题,不单单关涉公共行政的组织体系,更关涉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权利。近代以来,曾出现过“国家对社会放任自由”和“国家对社会全面管制”两种关系形态,但是,它们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主张的发展而渐遭淘汰。现代社会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多元化发展,要求国家与社会处于良性互动关系:国家必须保障社会具备相当程度的自治,尊重公民应有的自由权利;同时,针对那些社会在自行运作中出现的、社会又无力自行消解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一定的机制予以解决和处理,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进行和人权的实现。立法对公共行政组织的规范,必须顺应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当然,现实的具体制度建设绝非如此简单,在“国家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问题上历来争论不休,这给立法活动以及对立法活动的评判造成很多困难。不过,法治原则的上述实质要求不能因此而被否定,人们应通过努力尽可能地力争使法律对公共行政组织的调整接近这一要求。

  4.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对公共行政组织进行运作,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政府守法。政府与普通公民一样,其违法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有关机关或官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设置机构、擅自增加编制、任意增加人员,在职权行使上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争权越权、滥用权力的现象就无法得到遏制,更不可能在根本上予以消除。

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酒店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关于化妆品的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