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最严安全法再席,监管更需“求真”“勿变”

  “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染色花椒”、“毒生姜”“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缤纷杂乱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不同时段、相同的性质下,不断摧毁着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摧毁民众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对2009年通过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大幅度修改,旨在用严格的法规、严格的标准、严厉地制裁实现食品安全,让违法提高成本,让黑心商人难有翻身机会。但不必讳言的是,法律制定就算再严格,毕竟也只是纸面上的制度。如果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监督,或者执行中刻意的“求变”“勿真”,那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现象就无从发现,所谓“最严厉的处罚”也就无从谈起,就可能成为“雷声大、雨点小”。

  食品安全主要涉及两个领域既:生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领域。只有这两个领域都严厉起来了,食品安全这张网才能风雨不透。比如奶粉中检出三聚氰胺、猪肉中查出“瘦肉精”、咸鸡蛋中冒出苏丹红、“染色馒头”“注水猪”等事件中,他们的“成型壮大”与我们的监管走过场,失职渎职成常态,缺乏忠诚的食品安全执法,不无关系。因此就算法律再严厉,也不会有多大的威慑力。

  拒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大约850多万户,其中生产加工企业120多万家,餐饮服务单位265余万户,还有大量的小摊贩小餐饮。诚然这样多的不安全因素制造者,让这场“舌尖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继续像以前那样,遇到问题就相互推诿、“踢皮球”,大家谁也管不了,谁也不想管,食品安全问题就难以解决。而新法的修改能让相关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可有效解决“踢皮球”现象。但是与制订、修改法律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更为重要,也是症结关键。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完善整个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上着力。但是如何发现问题食品、如何界定责任人,都是更为前置性的问题。毕竟,严厉的惩戒不是手段,防范于未然才是关键。这就需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贪图便宜、跟风消费,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认真了解食品安全法,对照法律规定学习一些必要的、简便易行的食品安全检验办法,拒绝购买和食用不安全食品。而我们的监督机构更要健全产品信息标示、地理标识、原料跟踪等食品身份数据的建构,让不安全食品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我们的企业更不要妄图“钻空子”,让不“道德的血液”流淌。

  法律的意义在于有效执行。追求食品安全不仅关乎决心和勇气,更考验着各行业主体和监管机构的业务能力。只有生产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共同努力,使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堵住纰漏,成为各个环节的看守者,而不是“共犯”。这样食品安全法才能拥有鲜活的生命力,食品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做到“求真”“勿变”。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规划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安全管理,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石家庄市整规办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安全卫生的食品市场环境为核心,不断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日益增长的对食品安全、卫生的更高要求,实现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控,确保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为人民群众过上小康文明生活创造条件。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蔬菜、水果、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儿童食品等。

  今后三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

  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到合格水平;

  抓好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试点工作,力争2006年初量化分级管理率达40%以上;

  2006年中、小学周边饮食摊点、食品经营秩序得到规范;

  2005年底畜产品中使用“瘦肉精”得到根除;

  2005年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业得到规范;

  2007年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

  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行业协会建设试点工作;

  2007年初建立1个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市场;

  2005年7月1日前基本实现新十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

  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

  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基本目标

  (一)三年计划。按照"一年重点推进、两年全面铺开、三年建成体系"的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在三年内建成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体系。

  (二)五大体系。食品放心工程主要建成五大体系:一是建成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即以企业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对食品生产者、市场经营者等各类主体以及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实行全程监控;二是建成食品安全流通网络体系,即确保食品批发、配送、零售等各流通环节的安全卫生;三是建成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即及时将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向社会披露,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建成社会监督网络体系,即建立起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监督网络体系;五是建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即政府各部门分工协作,明确和承担起各自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

  四、基本策略与思路

  (一)四大策略。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主要实施四大策略:一是生产标准化;二是流通现代化;三是市场规范化;四是经营品牌化。

  (二)基本思路。以肉品、蔬菜等主要生活必需食品为突破口,围绕监控、监测、监管三条主线,以市场进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三大环节为立足点,分阶段推进。

  五、主要措施

  (一)市场进入环节

  确保源头控制是整个工程的基础环节。从生产源头抓起,将监督管理关口前移,由事后查处变为事前监控,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1、抓好生产基地建设。我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实际,做好淀粉生产、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品加工企业的规划建设。2007年初要建立起一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2、落实对生产基地资格的认定,实施源头监控。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禽畜饲养基地、梨园、农产品初级加工厂、屠宰场以及食品储存场所进行资格认定。

  3、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确保进入超市、集贸市场等流通领域的食品全部取得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都要退出市场。

  4、推进品牌经营与标识管理。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都要为其出厂食品注册商标,使用明确的品牌。其中,雪梨和鸭梨也要进行品牌经营,对暂时没有条件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在政府和行业组织的引导下,进行检测后再进行简易包装,并注明商品名称、种植者、产地、日期、数量等标识内容。

  积极培育和扶持名优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大力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品牌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识的农产品,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允许其直接进入市场挂牌销售,并支持其建立食品销售专柜。

  5、推进食品包装。通过标准化管理,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食品批发与零售市场对即食食品实行包装生产和销售。蔬菜要推行包装运输。肉类食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吊挂等保鲜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变质和二次污染。

产品质量和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局《XX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针对当前我县一些行业和企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及在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情况较为严重的问题,从8月下旬至12月底,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标本兼治,把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强县作出应有的贡献。

  重点产品包括食品、消费品、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纤维制品、特种设备、农资等工业产品、进京产品和与奥运有关的产品;重点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特种设备等工业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集中的生产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开展以下4个专项整治,达到18个目标。

  (一)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1、工作任务。

  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打击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纯净水、冷冻饮品、白酒等食品和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蜜饯等高风险食品,所有进京、进奥食品。

  重点单位:上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到敏感地区的企业,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企业100%落实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100%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添加物使用、产品生产销售台帐或记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严厉制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添加物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

  (二)消费品、农资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工作任务。

  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农资等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冒用质量标志和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加大对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加快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

  2、整治重点。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消费品、农资产品。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家用电器等10类消费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生产得到杜绝,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到今年年底,100%消除农资无证和无标生产问题;农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坑农害农、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三)特种设备安全整治。

  1、工作任务。

  生产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重要工序、工艺、检验检测等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分包和异地生产的现象;是否存在转借或者是变相转接许可证的行为;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电梯和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产品是否经过监督检验;在制产品、库存产品及出厂产品是否合格等。

  2、整治重点。

  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从事制造、安装、改造、检验的单位和人员。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100%解决无证生产问题;基本杜绝无相关资质上岗作业的问题。(特种设备科负责)

  (四)絮用纤维制品的安全整治。

  1、工作任务。

  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在再加工纤维生产中使用禁用原料脱色漂白以及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集团购买者不依法履行进货验收义务的行为。

  2、整治重点。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民政、医院、住宿业等集团采购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床上用品、软体家具、毛绒玩具等)。纤维、絮用纤维制品和再加工纤维的生产企业。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100%消除”黑心娃娃”;”黑心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纤维、絮用纤维制品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纤检所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8月24日~9月15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经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此次整顿涉及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宣传全国和省、市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各相关科所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企业底数,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重点攻关,整顿提高阶段。(10月16日~12月1日)根据拉网检查发现需要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经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措施

  全局干部职工一定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担负起提高质量、维护安全的重大责任。要传承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接受挑战,迎难而上,充分认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施”重典”,下”猛药”,举全局之力,打好全市”整治行动”攻坚战。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XXX同志任组长,XXX同志为副组长,有关科(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充分发挥各级打假办的作用,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深入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区域监管人员要逐个企业进行检查,要做到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与执法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二)加大工作力度,务求”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是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二是要加强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对大案要案由主管局长亲自督办。重点查处一批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案件,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或存在地方保护的案件,实行联合办案,必要时请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要切实履行问责制度,对在整治活动中消极推逶、徇情枉法的,绝不姑息迁就。四是要建立名优企业的联系,强化与名优企业联合打假机制,保护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要针对重点产品,突出安全类指标,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和频次,严肃处理生产严重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三)加强宣传工作,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大力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正确把握新闻舆论导向,全面展示质监部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行动、能力和决心,彰显质监部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树立质监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经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加大宣传”整治行动”的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网络、信函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围剿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要经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大问题的跟踪报道等形式,营造浓重的高压态势,形成对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分子强大的震慑力、威慑力。

  (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

  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整治行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使用等工作,编印有关整治行动的简报,随时向县政府、市局、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情况,并按市局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行动期间,各相关科所要加强和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由各科所长负责,每天上午11点前,报送一次动态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不得瞒报、拖报、漏报。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随时上报。

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及新密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农产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工作全局。建立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坚持平时监管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检测、检疫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固定场所与流动滩位检查相结合,严把农业生产投入品的源头关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全面完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和近期任务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使全市的农产品生产安全得到强化,检测检疫体系得到完善,农业生产投入品的管理得到加强,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得到保障,农产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近期任务:国务院规定的禁用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在市场上逐步销声匿迹,限制使用的得到进一步控制;农产品批零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严禁上市;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级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铵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禁止“廋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绿霉素”等禁用兽药在养殖业生产中使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部位和时间安排

  一)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和植物生长的用药特点,市农业执法大队要在平时加强农业投入品源头管理的同时,重点在3—6月份、8—10月份开展两次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加强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市畜牧中心要按照上级要求,在平时加强监管的同时,每年集中不少于四次对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经营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治理,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

  二)上市生鲜肉品和蔬菜的检疫及检测

  市畜牧中心、农产品监测中心要在每日做好上市生鲜肉品、蔬菜的检疫、检测的基础上,每逢传统节日前后、春秋疫病多发季节、夏秋蔬菜生产用药高峰都要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努力做到不漏检、不误检、不迟检,对检查出的不合格肉品和蔬菜依法进行妥善处理和集中销毁。

  四、主要工作

  一)正确引导群众,在生产过程中把好农业生产安全关

  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实施高毒农药削减计划,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药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农药及生物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普及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品认证工作,在生产过程中把好农产品生产质量关,确保生产出的农产品安全无害,保障人民身心健康。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首先,市畜牧中心、农业执法大队要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对各类农药、兽药、饲料、肉品经营商户全面清理,对已发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要认真核查经营档案,依法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吊销证照,对无证经营的依法进行取缔。

  结合《农业局2007年农资打假实施方案》,市农业执法大队要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管,对各经营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一年不少于4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要求各农资经营门店实行“一票(购销票据)、一卡(质量保证卡)、一档(经营档案)、一牌(农业局敬告农民朋友提示牌)”、一书(承诺书)农资经营诚信服务制,推行“台帐记录、票据索源”制度,确保销售产品保质保量,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市畜牧中心要重点加强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的监管,饲料要着重查处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产品标识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杜绝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违禁药品行为;兽药方面重点对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不规范、无产品批准文号和以地区试验名义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剂进行查处,尤其对明令禁止使用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进行收缴和集中销毁,切实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畜禽产品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检测检疫,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民吃上放心农产品,市农产品监测中心要加强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城区菜市场、矿区蔬菜批发市场、青峰路集贸市场进驻检测人员,并根据市场不同季节的经营状况特点,及时调整上岗时间,加大上市蔬菜每日同步抽样检测力度,全市每天坚持抽取比较有代表性的蔬菜样品120个,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科学检测的同时,认真填写抽样凭证和检测结果凭证,建立检测档案,严格日报、周报、月报制度。对市区50余家大型超市量贩及民康路、文峰路、气象街等集贸市场经营者凭“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准予经营。市农产品检测中心要实行严格的监督验证制度,对每日检测出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要依法进行就地销毁,决不心慈手软。在对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积极引导商户到国家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进货,要求他们学会自测,使其尽量经营合格产品,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我市蔬菜市场高标经营。

  市畜牧中心要抓好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确保上市肉品安全,要全面落实检疫制度,严格检疫程序,规范检疫行为,杜绝只收费不检疫,只发证不检疫现象的发生,加强检疫票据的管理,严肃查处倒卖、转让检疫票据的案件,强化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禁止病害畜产品上市和流通,严厉打击经营病害动物及产品的违法行为,保证上市肉品安全,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农业局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立咨询台、咨询电话,出动宣传车辆,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农业信息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产品及其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增加农产品生产者、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和城乡居民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共同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为了保证宣传效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农业执法大队将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印制、发放“新密市农业局敬告农民朋友”提示牌,印发禁用农药目录、推荐使用农药目录,提醒和引导广大农民正确使用农药,并向社会公开农业执法大队与商户签订的农资质量承诺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农产品质监中心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周报、月报结果,及时在新密市农业信息网上发布,月报结果在新密市电视台、新密市委、政府两办信息上以通报形式公布,并在各大市场、主要街道、超市量贩显著位置张贴,接收社会各界监督,真正让群众吃的放心、吃的舒心。

食品安全调查

  调查背景:炎炎夏日,食物容易变质,引发大量病菌,危害人体健

  康,加上生活节奏过快,越来越多的人食用看似安全却不达标的食品,

  近些年,食品安全事件也屡见不鲜,“瘦肉精”““地沟油”“皮鞋酸奶”

  等,我们居民的食品安全令人堪忧!

  调查目的:为了调查身边的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到底有多少了解和重视,人们家庭中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了本次的调查。

  调查时间:2012年8月18日至20日

  调查方法:上门访问

  调查过程:8月18日早上约7点左右,我早早起床,开始我的调查行动,我首先来到自家单元的一楼,怀着忐忑的心理,敲开了103室的大门,开门的是一位叔叔,当我道明了来意,他热情地招待了我。进他家以后,我看到叔叔正在吃早饭,桌上放着油条、烧饼和稀饭等等,我随即问他:“叔叔,你这油条和烧饼哪里买的。”叔叔笑呵呵的说:“就在路边随手买的。”

  我接着说道:“路边的小摊食品安全没有保障,新闻也多次报道,他们不但卫生不合格,而且还使用黑心油,您以后可要擦亮眼睛呀!”叔叔恍然大悟说:“谢谢你,你不说我还没留意呢。”随后,我又通过和他的交谈,发现叔叔因为平时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自己和家人每天都要吃的食物,对食品安全方面不太注意,家里的食品安全存在很大的问题,我真为他担心和着急。

  接着我又来到了102室,“叮咚、叮咚”我按起了门铃,开门的是一位慈祥的老奶奶,我再次说明了我的来意,她似乎不是很欢迎我,但还是让我进了屋。进了老奶奶的屋后,发现虽然房子小而简陋,但是很干净整洁,使人感觉清爽舒适。我于是问到:“请问您平时吃的蔬菜、水果等食物都是新鲜干净的吗?”“那是肯定的,我每天一大早都要去菜市场买最新鲜的食物,从不买油炸食品和死的鱼类和肉类。”老奶奶肯定地说。我接着问道:“那老奶奶过夜的菜您还吃吗?”老奶奶说:“过夜的菜我有时吃,我一个人一餐吃不完,倒掉太可惜了。”

  我说:“您一定不知道过夜的饭菜放了一个晚上,菜里的营养已经被氧化了,而且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很不好,为了您的身体健康,您以后还是尽量不要吃过夜的饭菜好吗?”老奶奶频频点头。聊了一些后,老奶奶好像变得挺喜欢我似的,对我有说有笑。从和老奶奶聊天的过程中,我认为她对饮食还比较注重的人,但还是存在了一些小问题,希望老奶奶对我提出的小问题加以改进。

  后来,我又去了13户人家,比老奶奶那家还要让我记忆深刻的是张阿姨那一家,张阿姨是一位儿科医生当然对自己家人及小宝宝的饮食是相当关注的。从她口中得知小宝宝喜欢吃新鲜、干净的食物,从来都不吃路边小摊上的垃圾食品,所以小宝贝长得很健康。我又看了一下张阿姨家的厨房,发现厨房中并没有大量油脂,张阿姨还说她每隔一天把家里打扫一次,不让灰尘被宝宝吸入。

  我在张阿姨的允许下打开了她家的冰箱,冰箱中的食物都十分新鲜,没有什么变质食物,静下来闻一闻还能闻到淡淡的香气。但其实最令我难忘的而不是这些,而是她们家的橘子。张阿姨请我吃橘子,橘子既新鲜又可口,我一口气吃了2个,非常好吃。从观察、品尝、和张阿姨的交谈中,我发现到她们家是非常注重饮食的,懂得生活,我们都该像张阿姨学习。

  调查结果:本次调查目标60户人家,接受调查都有45户,其中对于家中食品安全非常注重的只有8户,一般的有10户,不太注重食品安全的却有27户。

  调查感想:本次调查不难看出人们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从调研的人群来看,年龄的大小不太影响他们对食品的重视度,但是他们的职业和受教育的程度,对其生活的影响非常重要,像医生、教师就特别注重饮食和食品安全。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在报纸上看到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中国的大头娃娃事件。头大,嘴小,浮肿,低烧。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谢,罪魁祸首竟是本应为他们提供充足“养料”的三鹿奶粉。

  一度泛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由全国各地无良商人制造的“无营养”劣质婴儿奶粉,已经残害婴儿六七十名,至少已有8名婴儿死亡,8名婴儿这些将来要成为祖国骄傲的花朵就这样被金钱蒙蔽了双眼的人们给摧毁了……越来越多的无良商贩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赚取最大的利润,不顾消费者的死活,以次充好,我不禁想问,难道你们的良心都被狗吃了吗?要知道这些消费者中也可能有你的亲人朋友啊,醒醒吧,不要再错下去了!

  我也呼吁我们广大的消费者们,为了我们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关注起你们的食品安全,也希望有关部门和社区能经常在各个小区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耳濡目染的方式,逐步加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抵制一些不卫生的食品流入我们的餐桌上,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让人们的饮食更加安全和卫生,身体健康,幸福生活,要知道“国以民为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啊!

2015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将实施

  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这也就意味着食品安全追溯已经成为法定条款,也明确了消费者在网购时的权益和维权办法。

  该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根据该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另外,据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在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消费者还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2015年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介绍,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草案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重点修改内容包括:

  ——强化了食品安全基础性制度。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

  如草案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相关有害因素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草案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贮存和运输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制度,强化了食用农产品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品经营、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等具体管理要求。

  ——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草案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上下级职责划分,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了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和证据方面的相互衔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强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快速检测方法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

  如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强化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间相关行政处罚的要求。

  如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我局有35名党员干部受到表彰,其中邵广福被评为全省、市、县抗冰救灾先进个人;万年县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先进县”交通局被省厅评为全省交通系统“先进集体”被省政府评为“全省交通系统先进集体”。

  总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我局取得了一定成绩,无论是个人还是整个班子集体,都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做到了有组织领导、有责任规范、有制度措施、有监督约束机制;但是,同上级党委、纪委要求仍有一些差距,如工作缺乏创新,主动性不强,工作落实力度、成效不明显,个别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抓好深入,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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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9月20日至10月9日,为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国庆佳节,县质监局把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国庆安全维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了国庆期间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该局在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检查了节日旺销食品,特别是把老百姓密切关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乳制品、粮、肉、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等节日食品和儿童食品、营养食品、旅游食品作为重中之重,主要查处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利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20余家,排查处理食品安全隐患2处。

  为确保国庆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该局在继续扎实推进特种设备“三项行动”和现场巡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国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重点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医院、酒店、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深入检查,共检查特种设备30余台。

食品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质量引起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指发生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广、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农技站: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落实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把好农畜牧产品市场准入关。

  (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和卫生的监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工商企业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和颁发证照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食品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开展食品打假维权活动,查处食品广告中的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行业的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卫生的抽验检测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疾患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救治,确保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条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经常性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发生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

  6、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7、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疾患200人以上(含200人),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乡政府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乡政府或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有关部门自接到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乡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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