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程序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申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

  再审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民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的程序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09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09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07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1.民事抗诉申请书

  2.认定公司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3.民事诉讼延期开庭申请书

  4.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整理]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xx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职责,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016最新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书法,公司经理。

  住所:南阳市东郊十里庙。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农工贸基地)、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施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万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对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009)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附件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南民申字第01号(附件2)不服,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请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009)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申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2、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3、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错误。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审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有关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

  第一、从地域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所在地的河南省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无权受理审判本案。

  本案有关事实是:2001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浐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附件3),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灞桥区辖区内浐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000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

  结合相关事实:

  1、原审二被告(即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

  2、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双方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从合同类型上讲,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也均在陕西省西安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从级别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明显属于级别管辖错误。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级别管辖标准》)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仅有权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下案件,而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4672万元经济损失,其数额已远远超过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

  另根据《级别管辖》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原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并没有收到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且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该传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明显存在程序疏漏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其审判程序违法。故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有关再审申请的情形。

  本案自2009年1月15日由二再审申请人向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至2009年8月30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民事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里,某某区人民法院没有给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送达过任何诉讼文书包括传票,也没有将有关传票予以公告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没有收到某某区法院的传票。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传票予以公告送达。在此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经该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认定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结案件做出了缺席判决。此诉讼审判程序明显存在错误。

  三、二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再原审诉讼中更为4672万元经济损失)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在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与二再审被申请人整个合作过程当中,只有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仅仅于2002年12月10日致函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区浐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请求抓紧协调,尽快确定长乐桥以北某某设施公司享有的200亩开发用地的具体地理位置。

  自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2002年12月10日致函灞桥区政府至2009年1月15日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在长达6年有余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既未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主张要求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也未向当时参与审批该项目的西安市、陕西省有关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求落实其200亩用地的事宜,更未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用地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助费、有关税金。

  基于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从2002年12月10日之后就实际放弃了其对200亩土地使用权的可期待、附条件之合同权利。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但没有积极促成200亩土地划拨条件的成就,而是主动放弃该可期待权利,在长达6年之久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已经表明其已主动放弃该权利。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二再审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15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在诉讼中变更为4672万元损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在与二再审被申请人合作过程中,没有履行划拨200亩土地的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并构成违约。故原审判决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必要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第23页(一)认定:“原告农工贸基地、原告某某设施公司与被告某某万泰公司、被告某某公司,为开发浐河长乐桥以北的二期项目,所签订的治理工程合同和项目结算书及纪要等来往文件等,均属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无违法之处,应为有效合同。”

  原审判决第23页(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双方理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二被告在将所欠原告工程款结清后,没有将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交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所开发使用的土地已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在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当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再审申请人认为:

  第一、要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违约,首要的问题是要先确认涉及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是指:2001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浐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和2001年7月7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签订《西安市浐河综合治理开发委托代建合同》。现就该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分别分析如下:

  首先,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系一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其拥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年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系一家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某某设施开发、某某工艺品开发、花卉、苗圃的种植、园林绿化。该公司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结合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有关于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同时在整个事实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不是浐河2000亩土地项目的投资商,其没有权利处分2000亩中的任何土地份额。而某某设施公司也不是200亩土地的权利承受主体,其无权签订有关受让200亩土地的合同。同时 ,在该合同签订的当时,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也没有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如何可以证明其有权签署该合同并有权受让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或相关权利主体给其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合同中的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其次,合同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最终都没有取得20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从法律意义上讲,再审申请人根本没有权利将200亩土地划拨给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双方之间的约定实质上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履行法定的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处分土地。该等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本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2001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不论从合同主体, 还是从合同内容上看 ,都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仅以该合同为双方签订就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即使该合同被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为双方均有适当主体资格且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合同书》为附生效条件合同,且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不存在违约。

  《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灞桥区辖区内浐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000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 再审申请人认为:这是该条款最终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及第五十五条规定:“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该合同签订后,截止二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起诉,始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费用,也未向有关部门或再审申请人 、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主张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也未就划拨200亩土地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二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200亩土地的用地手续并支付了相应的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或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有阻碍其实现200亩土地权益的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2001年3月24日 《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 并没有成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合同自始至终并未生效。

  二、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二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4672万元,不但事实认定显属错误,而且计算方法也明显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第23页(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双方理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二被告在将所欠原告工程款结清后,没有将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交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所开发使用的土地已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在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当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现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予收储土地中的获利部分,按200亩的土地予以赔偿,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为“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受让的土地每亩价格(34.88万元/亩)和申请该项目用地的收储补偿费用每亩价格(58.24万元/亩),二被告每亩获利为23.36万元/亩即为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 ,二被告共造成二原告的经济损失4672万元(23.36万元×200亩),应当予以赔偿 。”

  结合本案 :

  即使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亦应当是再审被申请人的直接损失,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提供任何有关直接损失的证据,而原审法院简单的以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收储补偿之差价认定4672万元的经济损失,完全忽略在长达5年的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拆迁安置费用,手续税费,其他费用,以及国家政策变更汇率变化的巨大商业风险。

  因此,虽然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受让2000亩土地和该土地被收储之间存在价格差异,但再申请人认为:从实质上讲,此价差是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在实施、运营2000亩土地项目过程中的资金、人力等投入的付出,并非是再审被申请人所言的再审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就此2000亩项目获取的“项目利润”。

  实际上,原审被告在受让2000亩土地时,支付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取得2000亩土地使用权后,为推动“香格里拉”房产项目开发建设,某某万泰公司及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又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项目前期的规划、拆迁、安置等工作。在项目具体运作过程中,因当时国家拆迁制度的缺陷,项目拆迁量在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前期评估的基础上激增,最终导致该项目资金缺口巨大,项目迟迟没有大的进展。迫于当时面临国家的“8•31大限”的巨大压力,如再不及时投入开发资金,该项目土地将有可能被国家无偿收回。在此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积极多方寻求合作伙伴,希望引入投资,维持项目继续运作,但终因各种原因未能筹集相应资金。迫不得以,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只有将2000余亩土地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以便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在此过程中,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但没有积极履行其200亩土地的出资义务,反而避而远之,生怕被牵扯连累。在土地被迫被土地中心收储后,又以当时的一纸书面约定主张自己的所谓经济损失,这种不劳而获,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的做法明细违背诚信公平原则。

  二再审被申请人这种不顾事实,仅凭一纸约定就强索经济利润的简单逻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应认可。

  基于以上事实,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再审被申请人的这种损失计算方法不但缺乏基本的事实支持,而且方法明显错误。原审法院不应以此就直接认定在申请人田禾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给二再审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4672万元。原审法院这种不顾事实,仅从表面形式就片面认定损失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该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不但存在严重程序错误,而且事实认定也缺乏必要证据证明,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的请求错误,现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依法提请贵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在查明事实,判别责任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 6 月 7 日

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对人民法院年月日( ) 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正规的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恶劣,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零零×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2016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 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 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 f(鱼的死亡量)二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 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申请强制执行书正规模板

助学金申请表填写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