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的最新政策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北京十三五规划鼓励户籍外迁政策

  未来5年,北京将如何发展?今日公布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建议指出,将全面落实疏解非首都功能任务,集中力量在通州建设市行政副中心,确保到2017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迁入取得实质性进展。此外,将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居住证制度,稳妥推进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意见指出,实施居住证制度,稳妥推进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建立住宅出租规范化管理制度,推动老城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建立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中心城区商业门店、餐馆经营的标准和规范,依法治理“开墙打洞”和店外摆摊经营,严格控制低端业态无序聚人。完善促进人口转移机制,研究户随人走的迁出政策和鼓励户籍外迁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在整体控制人口规模的基础上,北京市首先应该出台相关户籍管理制度,特别是落户制度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他强调,对于户籍制度管理不能只以行政命令来控制,而要强化立法,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来明文管理。这样才能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一些特批落户等行为出现的问题。

  在制度操作上,配合本市要实施的居住证制度,他建议本市可以考虑学习一些外地的积分落户制度,只要标准得当,这种制度相对更公平合理一些。而对于应届毕业生,他认为本市可考虑至少面向研究生群体完全开放落户。

  同时,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表示,“十三五”时期,北京交通将准确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紧紧围绕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以完善京津冀区域可持续交通发展模式为主线,全面构建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他表示,表示,明年在小客车的调控政策、机动车的限行措施、拥堵收费的试点、地区错峰上下班等方面计划有新的政策出台。地铁将在部分线路上试点低峰优惠票价。

  建议还指出,将全面落实疏解非首都功能任务,集中力量在通州建设市行政副中心,确保到2017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迁入取得实质性进展。

关于户口的最新政策

全国户口制度改革

  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甘肃高考户籍政策

  报名方式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原则上由毕业学校到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

  2、普通高中往届生、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社会青年及现役军人等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

  3、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报名。

  5、中职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到就读学校参加报名,由就读学校汇总后持介绍信到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6、中职生对口升学专业考试报名及组考等事宜另行通知

  7、高考报名时,考生须填写《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交报名地县(区)招生办。

  8、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填写《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外,还须填写《非甘肃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9、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和港、澳、台籍人员,凭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及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参加报名。

  10、符合政策规定报考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精准扶贫专项、革命老区专项、民族专项、农村医疗专项等专项计划和拟享受高考加分中对户籍及民族成分有要求的项目,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

  11、报名时,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和考生资格可参考2017年我省相关规定。2018年各类专项计划具体政策按当年下发的正式文件执行。

  12、兰州新区舟曲中学甘南州籍考生报名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舟曲灾后重建兰州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寄宿制高中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01号)文件执行。

  13、兰州新区舟曲中学甘南州籍考生在兰州市参加报名、体检和考试,兰州市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报名要求

  1、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报名期间确实无法及时办理正式身份证的考生,可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开具带数码打印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报名,考试时必须使用正式身份证。

  2、台湾籍考生、外国侨民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应使用公安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

  3、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和社会青年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常住户籍在甘肃,同时,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甘肃且无省外迁移轨迹,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4、报名资格审查由市(州)、县(区)招生考试部门负责。报名前本人出具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5、随外出务工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外省就读,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籍在甘肃的,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甘肃,报考者持相关人员户籍、就读省份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等材料,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6、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往届生报考时前一年资格审核有效,可到学籍地县区招办报考。

  7、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甘肃境内,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8、残疾考生报名时,除提供规定证件外,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参加县(区)招生办组织的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含数码照相)。

  10、所有考生的报考资料必须由所在市(州)、县(区)招生考试部门留档一年备查。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已研究制定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5个省(区、市)发布了居住证实施办法。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在2月9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上介绍,当前户籍制度改革正处于政策落地的关键期。

  会议强调,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下一步,户籍制度改革将如何推进?此次会议又释放出哪些新信号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

  会议指出,两年多来,一系列重大政策密集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城里人”和“乡下人”户口身份之别不复存在。

  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完善,各地普遍降低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门槛,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积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制度性难题逐步破解,“人地钱”挂钩机制初步建立,农村“三权”改革稳步推进,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重点领域配套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居住证制度加快落地。2016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1.2%。实施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以来,办理异地居民身份证500余万张,2016年又有143.5万的无户口人员登记上了户口。

  有的地方设置不合理门槛,落户手续繁琐

  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黄明在会议上透露,当前,社会上仍存在一些模糊片面的认识,有的地方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一些地方对政策要求把握不准确、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甚至出现偏差,有的地方设置不合理的门槛,落户手续繁琐、群众办理落户不方便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认真解决。

  黄明强调,当前户籍制度改革正处于政策落地的关键期,要以科学的态度、强烈的担当、严谨的作风抓推进落实,确保改革落准落细落实。

  公安部表示,要坚持实事求是统计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对落户的每一个人都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相关落户政策和规定,对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坚决清理纠正,进一步简化群众办理落户的手续,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外,要建立改革任务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加强改革督察工作,对改革进展情况定期评估,确保中央的决策部署执行有力、改革的效果充分展现。公安部和各省(区、市)公安厅局下半年要继续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督察,对各地清理落户政策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实施积分落户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向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倾斜,努力做到能落尽落。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他们过上城里人的生活、实现市民梦,是人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

  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分值,更多地惠及普通劳动者,凡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凡政策已明确可以直接落户的群体不要纳入积分落户政策范围。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在严格控制人口总量的同时,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人口有出有进,优化结构布局,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的比重。

  贯彻落实好中央“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总体要求,首要任务是要在“落户”上下功夫、做文章。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进一步细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更加积极、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统筹配套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具体改革措施。

户籍新政最新消息

  其中一个关键是,各省对于省会和重点城市的入户设定了一些积分或者限制条件。

  比如,河南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保的人员,本人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厦门市将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而在此之前,也有一些地区的落户政策已经出炉。比如,浙江户籍政策提出,要合理控制特大城市(杭州市)人口规模。武汉和西安也提出了具体的落户措施。

  根据武汉最近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在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此外,武汉放宽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如果在这些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西安《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提出,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等可迁入市区落户。

  重庆对于大学生、农民工入户都是放开的,但是仍有待地域限制。比如去年底重庆发布的《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指出,大力推动人口转移,重点推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务工人员向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转移落户。

  城市户籍含金量下降

  武汉大学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传清认为,特大城市、中心城市设置门槛,除了积分落户,也有购房落户等措施,这是为了解决公共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些地方限制一般人口增长,但是仍会大力引进高端人才,以谋求产业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据了解,对于限制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人口规模,此前国家的多个文件也有具体规定。

  比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提出,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则提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户籍人口比重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陕西社科院学术委副主任张宝通认为,一些省会和重要城市限制人口,实施积分或其他政策入户,是因为城市较大,未来的发展需要转型。“这些城市对专业技术人才户口都是放开的,对其他人员通过积分加以适当控制,使城市有序发展。”

  但对于一些在当地生活的人来说,选择积分落户只是“看上去很美”。

  “我是湖北农村户籍,家中有地,在武汉买了房子,孩子在武汉上学没有问题,高考也不受影响。转户籍获得的直接好处几乎没有,”上述在武汉工作的医生指出,“如果是买房的话,本市户籍的也有限制。所以没必要搞积分落户。”

  另外,也有多名农民工告诉记者,即使大城市户籍很容易获得,也不会选择转户口。“我在家里有地,这是最后的保障。城市即使给了房子,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无法生存。”一位外出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士说。

  “现在城市化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由于大城市房价过高,而农民又享受土地权益,就出现了双向选择的状态。”张宝通说。

  他认为,过去的实践证明,限制大城市发展,大力发展中小城市的政策值得推敲。“城市的发展不是大、中、小城市齐步走,而是全国性特大城市先发展起来,等到其生存成本偏高之后,人口就向省会城市流,省会城市生存成本再高之后,人口才会流向中小城市。”

2019全国各地户籍新政策内容

  20xx全国各地户籍新政策内容_20xx河北户籍新政策规定

  20xx河北户籍新政策规定

  到20xx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言人于文学表示,“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xx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不得以购房、纳税等方式设落户“门槛”

  我省将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即,结合河北实际,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在城镇开展稳定职业人口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人员情况调查,找准城市非户籍人口(户口不在目前所在地的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的落户问题。”

  完善城镇落户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落户条件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得超过3年。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

  城中村居民将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我省还将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由省公安厅牵头,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严格京冀交界及特定地区户籍管理

  我省将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严格京冀交界地区和其他特定地区的户籍管理。即在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包括雄安等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除上述地区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都可以申请落户。

  完善养老、教育、医疗保险等配套措施

  我省将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方面,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同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完善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制定“人地挂钩”具体政策,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的建设用地需求。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xx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将获补贴

  我省进城落户农民将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财政补贴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市倾斜

  我省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和激励机制。建立省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奖励机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

  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在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另外,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我省将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超生二胎上户口新政策及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

  2017年超生的二胎该如何上户口呢?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又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重大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新政策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全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政策解读: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我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

  1. 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 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 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 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 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 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 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 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 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户口上初中的新政策

  北京: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教委协调解决。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各区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上海:

  小学毕业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区公办初中就读。

  深圳:

  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一年、连续参加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少年。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1、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

  2、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

  3、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

  4、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5、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6、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上海户籍新政策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类人才可直接落户

  从去年11月开始,上海就重点引进这5类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哦!

  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居转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白城市满分作文-户口托管等相关政策

  2012年第四期(总第33期)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就业中心 2012年5月22日

  要 目

  关于做好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户档托管工作的通知 2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7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 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8

  简 讯12

  就业动态

  关于做好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户档托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及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为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妥善办理本科毕业生户档手续,经学校大学生就业中心与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湖北省人才中心和湖北人力资源中心等三家机构协商,将于近期邀请他们来校集中为毕业生办理户档托管(人事代理)手续,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毕业去向

  凡2012届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以根据下表列出的情形选择合适的方式妥善处理好本人的户口和档案去向。

  序号毕业类别向就业中心提交材料户档去向就业统计1出国/出境出国/出境登记表、录用证明复印件、空白协议书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升学出国率2录研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空白就业协议书录取高校或科研机构升学出国率3已签正式协议,单位接收户档签约协议书就业单位协议就业率4各类基层项目*录用通知/服务协议服务基层单位协议就业率5预征入伍网上报名打印报名登记表、空白协议书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协议就业率6签约武汉市单位,不接收户档签约协议书,单位不接收户档证明省人才中心/省人力资源中心协议就业率7签约武汉市外单位,不接收户档签约协议书,单位不接收户档证明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省就业中心协议就业率8未签正式协议 就业证明表、空白协议书协议就业率9科研助理科研服务协议、空白协议书协议就业率10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证/自主创业申请表、空白协议书自主创业率11自由职业自由职业登记表、空白协议书灵活就业率12未落实就业单位待就业登记表、空白协议书待就业率

  *各类基层项目包括“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育硕士”、“农村资教”、“选调生”、“三支一扶”、“村官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二、托管日程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如下:

  日期地点办理单位费用提供服务备注6月4日9:30~16:30新峰公寓师生交流厅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80元户档托管2年1、直接办理改派手续;2、不能转正定级,工龄认定6月5日湖北省人才中心50元人事代理3年1、可办理转正定级、干部身份认定、职称;2、只能办理在武汉就业学生的落户6月6日湖北人力资源中心180元人事代理2年

  三、办理程序

  1、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的托管单位,在学校就业网下载相应的登记表(出国/出境登记表、自主创业证申请表、自由职业登记表、就业证明、待就业登记表),以上表格均要求学院先审核盖章,就业证明、单位不接收户档证明,要求盖用人单位公章)。

  2、持本人就业协议书(不论签约与否)、学院审核后的相应登记表(证明)到托管现场,填写托管申请表,就业中心审核后办理托管手续。

  3、截止6月10日未签订就业协议也未办理户档托管手续的,学校将按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规定将毕业生的报到单位、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往地址默认为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4、在6月底毕业生拿到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之后,请及时到相应户档去向单位报到,严禁将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留在个人手中!

  四、注意事项

  1、除继续读研外所有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在学院(课部)学工组领取教育部统一印制的 就业报到证 (蓝色联),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单位报到,否则将造成无户籍、档案丢失等问题,给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2、毕业生可以申请将户口档案托管在武汉市外的正规专业人才机构,须在6月10日前将相应就业证明材料、户档接收函件(复印件)交大学生就业中心108室胡老师处。

  3、自主创业毕业生必须注册登录创业服务网,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并填写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 交到就业中心胡老师处。

  4、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办理通知,提前准备好各项资料,避免来回奔波。有任何疑问请咨询:027-。就业中心网站:。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就业中心

  2012年5月24日

  附件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生申领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办法

  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申领程序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申请。

  2.毕业生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作的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 (在校大学生就业网。

  3.校大学生就业中心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由校大学生就业中心统一发放证书。

  5.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毕业生可在毕业年度内申请补发、换发。

  附件2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

  一、托管对象

  申请户档托管的对象为武汉地区2012年应届普通高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暂不就业拟升学的以及正处于试用阶段尚未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毕业生。

  二、如何申请

  1、申请人从“湖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站下载 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填好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第一批申请办理的时间为毕业当年的5月1日至31日,第二批申请办理的时间为当年的8月1日至31日。)

  2、签章后的 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要与 报到证 (原件)、 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 (原件)和托管费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一并交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方为有效。可由学校集中办理、亦可由学生本人交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本人留一份申请表作为今后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凭据。

  三、相关服务及收费标准

  1、在本中心户档托管的毕业生,我中心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户口性质为武汉市常住户口);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免费办理就业手续;免费保管户档两年。依据物价部门规定,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户口迁移费、档案转递邮寄费共80元;超期两年继续托管的,从毕业后的第25个月起每月需缴纳托管费15元。

  2、为方便毕业生及时查询托管信息(如户档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党员信息等),托管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11月以后登录网站点击“户档托管”栏目查询。

  3、本中心的户档托管服务不含转正定级及职称评定手续的办理。

  4、本中心可办理婚育相关证件,但不解决毕业生子女落户问题。

  四、党员如何办理组织关系

  托管办理完毕的毕业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在报到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中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党总支)与其他材料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党总支,交纳党费,领取流动党员证。党员必须登录网站点击“户档托管”→“党员生活”专栏,参加党员活动。

  五、法律责任

  在户档托管期间,托管毕业生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托管毕业生自行承担,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无关。托管毕业生若有违法行为或因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托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转出,不再为其办理约定事宜。

  六、如何办理户档迁出手续

  凭 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原件、用人单位签订的 就业协议书 或接收函、考研录取通知书等,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部办理。(自托管之日起,30日后方可办理户档迁出手续)。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户档迁移手续。

  附件3

  湖北省人才中心

  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

  附件4

  湖北人力资源中心

  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

  一、档案托管手续:

  1、与湖北人力资源中心签订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

  2、毕业时将档案交本中心。

  二、户口托管手续:

  应届毕业生如需托管户口需持武汉地区用人单位签发的 就业证明 办理托管手续,并将以下材料:1、 就业报到证 原件;2、 户口登记表 原件;3、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4、一寸红底登记照片2张,在 就业报到证 报到期限内交至本中心。落户后户口性质属武汉市常住户口。

  三、党组织关系托管手续:

  学生党员将 党员关系介绍信 开往“中共湖北人力资源中心委员会”并交本中心。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一、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流程

  1.4月20日至7月20日,有应征意向的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填写、打印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和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以下分别称 登记表 、 申请表 ),交所在学校预征工作管理部门。

  2.按照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预征报名毕业生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3.7月20日前,学校协助兵役机关,将 登记表 和 申请表 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4.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10月底全国征兵工作开始前持 登记表 和 申请表 ,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5.离校前未参加预征报名的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并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 登记表 和 申请表 ,返校通过学校及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审核盖章后,再办理其他应征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政策

  1.优先征集。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2.优待政策。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

  3.选用培养。

  (1)选为士官: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2)士兵提干:对于表现优秀,在服役时间、现实表现、政治要求、军事素质、年龄及身体心理等方面符合部队有关规定,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选拔为军官,具体办法按照关于从大学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军校: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4)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

  4.考试升学:

  (1)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5.就业服务。

  (1)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2)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3)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4)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 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

  根据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 2012 6号)的文件精神,各学院(课部)要积极宣传新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踊跃报名,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各项工作。新录用的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工资试行年薪制: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人每年3.5万元,到其他地方任教的,每人每年3万元。此外,对被录用资教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对在校期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毕业生,同时授予“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2012年5月18日

  附件: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人社、编制、财政局(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 (鄂政发 2012 30号),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经全省教育、编制、人社部门自下而上征集汇总,2012年全省拟提供1.7万个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教师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具体岗位见公告)。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招聘范围为:资教生(含特岗生)、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报考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有理想、有追求、责任感强,志愿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学习成绩优良,具有符合教师岗位专业能力,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综合素质;

  4、身心健康,适应乡镇学校工作需要;

  5、持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报考者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如报名参加今年6月申请教师资格考试的,可以报名参加此次招聘考试,但在录用时必须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历、学位);

  7、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不受理报考的人员。

  三、报考程序及步骤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采取本人报名、全省统一笔试、县(市、区)组织面试等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网上报名(2012年5月17日至5月27日)

  符合招考范围和条件者进行网上报名。请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格式,宽度1-2厘米、高度2-3厘米,大小20KB以下)。报名网上确认成功后,可于6月18 日-22日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A4纸黑白打印即可)。

  在报名时,填报服从岗位调剂的,在其申报的岗位报名人数过多,而其它岗位人员不足时,将与本人进行协商,进行调剂。

  2、统一笔试(2012年6月24日)

  6月24 日,考生在笔试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笔试。具体考务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笔试成绩于7月上旬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公布,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笔试成绩。

  笔试内容分为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两科,分别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命题。

  教育教学专业知识科目分学段、分学科命题,根据教学需要和招聘条件,以学科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

  综合知识科目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科技、历史、时事政治、英语、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考察考生的观察分析、逻辑思维、语言理解、综合协调、竞争发展能力和心理素质。

  教育教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两科满分各为100分,考生的笔试成绩为教育教学专业知识考试成绩×70%+综合知识考试成绩×30%。

  根据 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 (鄂人社发 2010 36号)精神,现为资教生(含特岗生)、或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者,笔试成绩加5分。

  3、面试(2012年7月10日至7月20日)

  面试,分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人选。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公告公布的各学校岗位及数量,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名单,下发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具体组织面试资格审查,通知面试人选,组织面试工作。

  考生接到入围面试通知后,须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审查。具体材料如下: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与笔试准考证相同的照片2张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料。2012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应提供高校出具的证明。

  对面试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县(市、区)发放 面试通知书 (见附件1)。入围面试的考生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由县(市、区)报市(州)核准并报省备案后可以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面试资格审查结束后,县(市、区)将 面试安排登记表 (见附件2)、 资格审查结果表 (见附件3)及面试工作方案报市(州)教育、人社部门核准,并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面试重在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和课堂教学能力,主要以讲课(或说课)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4、确定拟聘人选

  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的,由县(市、区)将拟招聘人员名单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审批聘用(2012年7月26日至7月31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填写 新聘用教师审批表 (见附件4),由各县(市、区)报市(州)审核,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后由市(州)人社局下达聘用通知。各县(市、区)应于8月底前将新聘用教师安排到岗。新聘用教师按规定及统一的聘用合同范本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任务。各县(市、区)于9月底前将新聘用教师到岗情况统一造册登记,分别上报市(州)和省教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掌握省政府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同时注意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中,要严格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政策要求,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制度和程序组织招聘。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地方和单位,一经查实,坚决取消招聘,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对在招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其本次应聘或聘用资格,并记录在案。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

  简 讯

  1.5月8日上午,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和共青团湖北省委主办的湖北省“大学生村官高校行”系列宣讲活动首站在华中农业大学举行。湖北省部属高校师生代表参加报告会。我校师生由学工处副处长马彦周带队参加此次宣讲会。

  2. 由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办,湖北美术学院承办,中国地质大学等高校协办的第三届湖北省美术类(含艺术设计)毕业生就业实习供需见面会,将于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9:00在湖北美术学院藏龙岛校区举行。欢迎广大美术类(含艺术设计)毕业生前往参会。

  报 送: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院长、书记印 发:学工处各科室、各学院学工组

  审 稿:王林清 编 辑:张延平 侯建湘 胡志毅 张 华

  信 箱:10491@ 电 话:(027)67883308、67883307

  地 址:学生服务大厅大学生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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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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