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

  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条款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款效力恢复。

  自条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附加条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交费期满;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被保险人年满70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尚有未经过期间时,本附加条款的保障延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六、地址变更;

  七、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合同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离我并不遥远

  从小我就经常听到爸爸妈妈说到“保险”,可是至今我还是不是十分明白保险是怎么一回事,但是在生活中我能够感到她的存在,和她对我们家的帮助。去年夏天,远在沈阳的姥爷突然生病了,是很严重的心脏病,需要动手术。这是一个大手术,妈妈说手术的费用很高,对我们家来说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正在全家人一筹莫展的时候,姥姥想到了姥爷的医疗保险,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医疗费的很大一部分都可以报销。就这样,在医疗保险的帮助下,姥爷成功地做了心脏支架手术,现在已经恢复了健康,又可以在过年的时候陪我一起放鞭炮了。爷爷的经历与姥爷差不多。

  去年秋天,姥爷的心脏病刚刚安顿好之后,住在大连的爷爷又得了脑血栓。这真是祸不单行,雪上加霜呀,幸好爷爷也参加了医疗保险,这可又帮了我们家一个大忙,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最后爷爷也被治好了。这两件发生在我身边的事使我感到到“保险”离我并不遥远。

  在高科技社会的今天,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私家车在大道上驰骋,但各种车祸还时有发生,看到报纸、新闻上的文字,我们不禁联想到车主在看到自己的爱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时伤心、悲痛的心情;家人看到自己的家属在车祸后受伤的身体、残疾的躯体,甚至是被撞得面目全非的遗体时悲痛欲绝的哭声、撕心裂肺的喊声……自己辛苦了大半辈子攒下来的积蓄在一夜间一无所有……还有火灾、地震、洪水等太多太多天灾人祸会让殷殷汗水付诸东流,最后只能面对瑟瑟寒风孤独的遥望,任凭泪空流……人有旦夕祸福,月有阴晴圆缺。谁能保证自己的人生会一帆风顺,永远平安?谁能预料明天会发生什么样的祸事呢?我记得《朱子家训》中说过:“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出发前做好准备工作,任何事情就会从容不迫,保险正是人生中这种从容不迫的准备。

保险在身边作文

  近几年来,人们开始了解保险,接触保险,人们对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可前几年,就大大不同了,有些人就认为保险就是让人们交钱,根本就没有什么用处。前几年,就有这样一件事发生在我家邻居身上。

  邻居家小妹妹刚踏入小学校门,学校就要求交保险费。大人们说:“我家孩子这么乖,又不调皮,不会惹出什么事,干吗要保险呀?”老师极力想要说服家长给孩子订分保险,没想到反被泼了冷水。领居家的小妹妹就一直没订保险。没过多久,意外发生了。小妹妹跟着一群年龄较大的姐姐玩耍。她们在两座楼二楼的阳台上跳来跳去,正玩得开心,突然听见“啊”地一声惨叫,小妹妹从两楼之间的空隙“扑通”一声摔到了一楼。大人们闻声赶来,马上把她送进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小妹妹多处骨头断裂,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当然,这得花不少钱。小妹妹的爸爸妈妈东借西借,东拼西凑,终于凑齐了几千元的医药费。这件事之后,他们后悔莫及,后悔当初为什么没有给自己的孩子办理保险,不然,就不用欠下这么一屁服的债了。

  新的一学期又来临了,学校又让学生们订保险,领导家的大人给他们的孩子订了一份。当别人问他们干吗订保险,他们的回答是:“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呀,有了这么一份保险,自己心里踏实呀!”经历了那件事之后,大人们完全醒悟了过来,他们对于保险的态度与以前截然不同了。

  过了不久,领居家的小妹妹得了阑尾炎,住进了医院,虽然也需要不少钱,但是大人们不用为钱的事儿而发愁了,因为女儿办了保险,保险公司为领居家的小妹妹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小妹妹的爸爸妈妈笑着说道:“保险真是个好东西,关键时刻不愁没钱,看着那份保险单,心里都舒坦!”

  是啊,社会在与时俱进,人们也应当加快时代的步伐,抛开旧观念,走向更加辉煌美好的明天!

预防意外事故的知识

  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预防意外事故的知识吧。

  如遇地震时,躲到掩体旁边缓缓移动,要跑到空旷地区,避免高大的建筑物倒塌,砸伤自己。

  要是遇到火灾时,用湿毛巾掩住口鼻,再将湿透了的被子盖住身体,爬出门口。如被大火困在房屋里不能出去,就用布条系成节,慢慢地滑下去。

  如果突然遇到洪水时,就迅速跑到高处,避免被水淹到。万万得注意的是,有些会游泳的人,以为会游泳就不怕洪水了,一定要注意的是,洪水的冲击力很大,到时候游都来不及游了,而且还会被水冲走。

  要是有人说:“小朋友,我请你吃糖吧。”千万不能相信这些人的话,因为糖里面加了一些安眠药,一吃就会晕倒,然后再跟你的父母说:“你的孩子在我的手里,你要是不交出五十万,你儿子(女儿)就死定了。”所以不能吃别人的东西。

  有的骗子对大人进行诈骗,就会说:“你中奖了,要交手续费五千,代缴税两千。”接电话的人,就以为天上掉馅饼了,就稀里糊涂的把钱交了上去,结果就中骗局了。

  今天我讲的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防范自然灾害或者骗局,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意外险索赔申请书

  案件登录号:

  申请事项

  住院医疗( ) 意外医疗( ) 门诊医疗( ) 住院安心( ) 死 亡( ) 残 疾( ) 重 疾( ) 其 它( )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职业

  事故经过

  事故日期

  原因

  地点

  现状

  事故是否已通知本公司 □ 是 请注明日期: 年 月 日 □ 否

  事故经过(申请人详细填写)

  事故是否报公安/交警/劳动或卫生部门处理 □ 是 (请附材料) □否

  事故者如身故,是否已检验死因 □ 是 (请附材料) □否

  目前是否正在申请或已获得其它保险公司、社保或第三者的给付及补偿, □ 是 □否

  若是,请具体说明: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被保险人关系

  □ 配偶 □本人 □ 父母/子女 □监护人

  理赔通知送达地址

  邮编

  如属保险责任,保险金领取方式: 1、银行转帐 2 、委托 (单位/个人) 3、自领

  开户银行

  户名(限申请者本人)

  帐号

  郑重声明:

  1、 本人保证在理赔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内容详尽确实;

  2、 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XX公司提供与此次理赔申请有关的资料(包括病历、帐单、司法证明资料等);

  3、 本人同意自行负责因帐号提供错误导致划帐不成功的后果;

  4、 本人同意承担因报案通知延迟致使本次事故保险责任无法确定的相关责任。

  投保单位证明: 申请人签字: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工伤保险新规定解读

  工伤保险新规定:谎报工伤将受罚

  工伤保险乃是我国的一项惠民政策。为了能够解决广大群众因工受伤而造成的经济负担,工伤保险报销必定功不可没。但是,每年因为冒领工伤保险,为我国社保工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为此,国家社保政策就工伤保险的报销做出了相关规定。下面是关于工伤保险的几个真实案例;

  上班途中摔伤谎报送货摔伤

  2016年4月23日早晨,某大酒店餐饮部的后勤领班陈某从小区家中出发,骑自行车到公司上班,途经公司附近马路时,因路面不平,自行车发生侧翻,导致陈某的左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及用人单位了解到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申报工伤。因陈某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摔伤,公司和本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便将普通交通事故改为生产性事故,故意申报陈某在上班期间因接送货物摔伤。经调查人员进入公司内部调查,发现公司和陈某要求证人提供假证。目前该公司相关人员和陈某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打架受伤谎报工作受伤

  2016年5月31日,湖南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矛盾升级,与他人打架受伤,导致右眼受伤,右眼眶骨折。

  因公司和刘某了解到打架斗殴受伤不能申报为工伤,所以公司安排刘某到医院就医时,向医生谎报刘某是在工作时不慎被重物撞伤。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是在与他人打架中受伤,公司和刘某涉嫌骗保意图明显,事实清楚,目前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对工伤保险报销流程,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对于工伤保险报销流程的规定已经不存在漏洞。标志着,我国社保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报销从此之后将会变得更加规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附则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 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①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②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③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④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十一、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十二、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h(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h值分别为30、180、360。)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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