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IT工作文档
由于个人原因,对辞去IT管理工作,深表歉意,为了能让公司IT方面的工作能持续稳定的进行下去,本人经过深思熟虑,呕心沥血地思考,整理了我工作中的业务流程,希望能给接替我工作的同事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邮箱管理
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后,就将有一个公司邮箱,邮箱登陆地址为,邮箱密码需三个月更改一次,且密码要最少八位要含有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总部的王晨光,电话:132 QQ:372601164
二、核心系统管理
核心系统地址/,网络正常情况下,都能访问。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总部的王晨光,电话:132 QQ:372601164
三、办公用品
采购商电话:84559950,尹经理,费用月结。南京市长江路网巾市9号金盛百货2楼B006、B007柜。
目前储备的办公用品有:
档案袋36本、笔筒3个、宽胶带4个、铅笔若干、剪刀1把、白板笔3盒、商务笔5只、胶棒1盒、大订书针7盒、标签2本、黑板刷2个、修正液4个、印台1个、百事贴4本、铅笔刨子4个、计算器2个、大订书机3个、夹子若干、磁吸2板、裁纸刀1把、签字笔2盒、小订书机2个、订书针2盒、荧光笔7只、修正带3个、暗扣袋14个、多功能笔筒1个、紫砂壶1套、拉链袋3个、文件夹3个、插页夹3个。
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台帐在我电脑里,F:/工作文件/行政办公/固定资产_DT.
目前空闲IT资产有:
笔记本电脑四台
投影仪4台
台式电脑3台
硬件视频会议系统一套
三星一体机2台
激光打印机一台
喷墨打印机一台
佳能摄像机一台
佳能数码相机一台
录音笔一台
还有一批资产在江比。
后期主要未完成工作:
1、固定资产年终盘点:
2、光纤宽带移机:现在用的是ADSL,人多上网会不稳定,等光纤到位,换成光纤即可,电信来安装时,打电话联系下我。
管理建议书
一、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如果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至于合同,那么企业的风险大部分也来至于合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深刻的。纵观现状,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按照合同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列述。
(一)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失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实践中主要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文字表述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和制造合同争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不完整。就是说条款表述不全面,没有穷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漏洞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君子语,避讳“小人言”,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具体可操作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实践中往往发生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
5、违法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确定主文本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履约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变更合同不及时。由于情势变化,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
2、履约书函不重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3、履约不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忽视诉讼时效。如: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自行放弃了实体胜诉权。
5、合法权利不行使。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如: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法律形式。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三)合同管理全过程忽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只把法律顾问作为“消防队”对待,法律顾问没有机会参与合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更不用说建立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模式的问题。
二、建立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法规等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外部社会关系,其间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管理应由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
企业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咨询、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术等)和所属各单位(若有,主要是指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定期通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互通的内部局域网联系统。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制度保障优先。要实现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对本企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预警和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二)加强制度落实。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含授权签约代表)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组织实施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基本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参与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企业法律意识,有力促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严把重大合同审查关。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和开发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涉及担保的融资合同和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使用权转移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做为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预警和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有力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强调履行跟踪监督和结算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五)及时化解和处理违约纠纷。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评估得失,及时通过律师函、律师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形式及时提出解决纠纷建议方案,并灵活采用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短时间、低成本地化解纠纷,为企业创造和谐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美誉度;在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合同管理一方面事关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关系到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企业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笔者相信,现代企业若能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机制,对合同实施及时有效的动态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管理建议书
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海盐县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同管理的范围
合同管理适用于县局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拆迁改造合同、借款合同等。
二、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事先实行适当性与合法性审查。签订合同的相关科室负责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核实,并对合同签订和履约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县局法制处重点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变更问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依法签订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县局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三)严格规范合同形式。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由县局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五)实行清理和报告制度。县局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县府法制办备案。
三、合同管理的责任
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一、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畅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9)参与商账追收。
(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6)配合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一)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二)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3、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4、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6、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7、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8、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9、检查有关合同审查表的办理和送审,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10、定期或不定期与部门业务员对帐。
11、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行为。
12、全面了解本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
13、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14、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15、建立合同台帐。
16、合同台帐的登记质量(台帐登记及时、正确、全面)。
17、检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18、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19、在合同管理上有创新的典型事例(包括运用计算机管理等事项)。
(四)考核部门:
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五)奖惩方法
1、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1)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2)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3)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2、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1)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2)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
(3)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一些专家的观点,为避免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问题引发劳动争议,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规范。如一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措辞不规范,列为“生活补助费”,实务中易引起纷争。一些单位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规定近似,但陈述中“遭受损失”与“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情节不一致,不够准确。个别企业规定,“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混淆了严重违反劳动规定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区别,回避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必经的***协商程序。基于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可设定为以下几个部分:
劳动合同订立:一些单位自行规定“工作岗位待安排,长期病假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尚未与公司确定正式人事关系的特殊人员无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不符。应作这样规定:甲方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时起1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甲方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的人,乙方本人签章,并加盖甲方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生效;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劳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甲方行使解除权规定时间方面的限制。建议设定为:甲方于试用期结束之前做出是否继续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甲方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解除(体现甲乙双方试用期内行使解除权中时间限制的一致性);若甲方未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则乙方在试用期满成为甲方的正式员工。同时,甲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应予以具体明确,避免产生争议,并向乙方说明理由履行告知义务。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题注】 (198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同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及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是国家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涉及科技
、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各级科技、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协同做好技术合
同管理工作。
订立技术合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省境内所有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已经公证和
鉴证的技术合同)均应进行登记。己登记的合同变更、解除时,应向原登
记机关备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管
理部门可设置专门登记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登记
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应在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各自所在
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报送技术合同书。
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时,卖方是单位的由本单位的技术经营机
构办理;卖方是个人的由技术中介机构办理,中介机构可收取不超过技术
成交额百分之三的手续费。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从法律和技术
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及包
含部分非技术交易的合同,就其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进行登记,并发给登
记证明。假合同、非技术合同和以非技术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一律不
予登记。
二)按技术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审批酬金。
三)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
定》,对技术出让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并定期将统计
资料和数据逐级上报省科技管理部们。
第八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须持该项目的技术鉴定证明或
验收证明、技术交易项目成本核算表、登记证明及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
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
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提取酬金审批凭证》批准金额及技术出让方开出并在
背面加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公章的现金支票支付酬金。无审批凭证和未加
盖公章的,银行不予办理酬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技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采用分期支付或按新增销售额(利润
提成的,分期办理酬金审批、提取手续。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买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
支付技术费。未经登记的合同,买方所付的费用不能按《河北省技术市场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同生产所得及其它非技术经营所
得分开。技术贸易收入应与酬金审批凭证存联、酬金分配表一起同科记帐
,供财税、审计部门审查。未经登记的合同,单位所得技术收入不享受减
免税收等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资
格审查和业务指导,并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不得由经营机构办理。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登记手
续时,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记费。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向当事人说
明原因的责任。当事人不同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决定时,可向技术市场
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专
利管理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酬金和减免税等优
惠待遇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权会同税务等部门令
其补交税金,追回酬金,并依据《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所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技
术合同无效或予以查处。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
术权益的技术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委托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专利
管理机构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
成的,可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
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在委托当地科技
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机构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共同负
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