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交通法规 生命之友

  据统计,2004年1到8月份,我过共出现交通事故44万多起,死亡人数达6万多人,受伤人数达33万多人。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十年来位于世界第一位,平均每天死亡300余人,每4.8分钟死亡一人。看着这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真让人感到“车祸猛于虎”啊!

  没一个生命的突然逝去,都给家庭蒙上了永远的阴影,给亲人带来了无限的痛苦。我市某镇的一个中学生骑车去上学,在拐弯处,由于速度快,来不及刹车,被迎面驶来的大卡车一下子撞倒在地。一瞬间,鲜血喷溅,尖叫声,呼叫声,响成一片,空中弥漫着一阵阵血腥味!中学生被火速送往医院,孩子父母也赶到医院,他们“扑通”一声给医生跪下,苦苦请求医生一定要救救孩子。可是,由于孩子伤势过重,医生竭尽全力抢救,也无回天之力,孩子还是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孩子的母亲哭晕去几次,父亲一次又一次地抚摸着孩子冰冷的身躯。

  一个如花的生命凋谢了,一个活力四射的生命消逝了,一个幸福的家庭破裂了,欢声笑语不再属于这个家庭,多么让人痛惜!

  生命是珍贵的,也是脆弱的。中小学生伤亡事故中,车祸的造成的人数最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驾驶员车速过快,乱闯红灯,违规超载,酒后驾车。还有的是不懂事的孩子把马路当成“游乐场”,见了红灯不避让,不走斑马线,为了赶时间在车流之间任意穿行,横跨安全护拦,结伴并排骑车,玩“双脱手”的游戏,与机动车抢行……这些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都极易造成车祸事故,危及生命。生命可贵,事故无情,愿每个同学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违章,远离事故,珍爱生命,让健康永远伴随着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遵守交通规则

  近几年来,随着车辆地进一步增加,马路上堵车是常有的事情,车祸也是接二连三的发生。就像12月4日凌晨2时许,一辆两轮摩托抢红灯,与对面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马路上上演,真是车祸之害猛于虎。

  发生车祸的原因有许多,如超载行驶、酒后驾驶、乱闯红灯等等。当你在酒桌上豪饮时,当你猛睬油门时,当你对红灯熟视无睹时,死神可能在对你狞笑。司机朋友们,你可要记住,司机一杯酒,亲人无限泪;你可要懂得你们的脚下关涉着无数家庭的幸福。只要你们无心,车祸就会无情,它可是喜怒无常,翻脸不认人。

  作为行人,有时也是车祸的制造者,因为行人的疏于防护,也造成了生命的凋零。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遵守交通规则。当车辆在你面前疾驰而过时,也许就在这时,因为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会让你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当父母提醒你的“注意安全”“看好红绿灯”,你毫不在意时,也就在红与绿一会儿的转换中,车祸便悄悄降临了。

  所以,为了我们能有一个美好的家园,开车者们一定不能违反交通法规,行人们也要注意交通安全。在您违规前,想想后果;在您过马路前,瞻前顾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要知道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俗话说:生命重于泰山。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您的生命,请遵守交通规则吧!请记住:和谐至美,大道至畅。

了解交通法规,遵守法规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交通也越来越便利。马路上行驶着各种各样的车辆,十字岔道口有红绿灯—-但是,朋友,你知道每年全国由于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有多少人吗?据统计,平均每年由于交通事故死亡的就有上百万人。车祸曾经夺过多少人的宝贵生命,又有多少人因车祸而终身残废。在出行中,你是否了解能减少事故的交通法规呢?你是否能安全地保护自己呢?你也许会说“不”吧!那么,你是否应该好好学习学习交通规章呢?在十字路口,往往会看到一盏指示人们过马路的灯,它叫做红绿灯。红绿灯是相当重要的,只要完全按它的指示做,就能避免出事故,作为一个现代文明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我们应该懂得“红灯停,绿灯行”这一条规章制度。可是却有一些人对它不以为然,根本不在乎,这就可能会酿成大错。

  有一次,我在绿灯亮了之后,准备过马路去。于是我慢慢地走着,刚走到几步,一辆蓝色的小四轮突然从我的左边飞奔过来,一边“嘀……”地按着喇叭,把我吓了一大跳,我立刻停住了脚,这辆小四轮从我前面横行驶过,过了好久,我的心还怦怦直跳,真是险呀!要不是我刹住了脚,可能就已经被那辆小四轮撞着了呢?刚才开车的到底是谁呀?这么不守法规,明明亮着红灯还横冲直撞地冲过来,不就等一会吗,干嘛非要乘红灯这几秒钟冲过来呢?如果为了这几秒钟就撞到了人,那多不值呀!到那时来后悔可就来不及了。不仅自己车翻人亡,严重的还是会把别的无辜的人撞死。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别人在绿灯亮了过马路时认为两旁的车都停车了,根本不会注意,而在这时就冲过去很容易就会撞到人。开车司机不认真或酒后驾驶,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这样出事故的例子并不少。

  2005年8月,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段时,就有一名司机误将油门当刹车错用,导致了幼儿园中巴里的19条鲜活的生命而含冤九泉。就因为司机这一点小小的马虎,汽车碾压了38名行人及摆地摊的人后,冲到一隔离带方才停下,除车内死伤人员外,还另有10人不治,12人受重伤,这是深圳市建市以来一次性死亡人数最多的交通事故。而这完全因为司机的不小心造成的。

  在出事之后,我们就应该吸取教训,以后谨慎开车,不要酒后开车或疲劳驾驶。今年,国家还规定如果是过马路被害人自己违反法规被撞,一切后果自负。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出行一定要多加小心,并且多了解交通法规,遵守法规。金秋季节,马上又是十一长假了。在这期间的出行,你准备好了吗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原则。在《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处理实务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而《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二、《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

  《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医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义务,最大程度的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法》规定了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同时规定了抢救费用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

  (二)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同时,交警处理事故时,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三)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且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复议。《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取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这一属性,更加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调解采取自愿原则,且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学,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一定义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另一种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这一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含义,是我国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目击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二字将目击者同知情人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十分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处理程序》对勘验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交警应当依照《处理程序》对现场进行勘验。

  再次,对于为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依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伤、自杀以及借交通事故讹诈钱财的情况。但是,这一规定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是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因此,这一规定目前受到广泛的讨论与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文书。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四)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依照《安全法》的规定,调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则,且调节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五)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的处理

  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法》实施后,人身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确定

  《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得范围及数额。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要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对于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应承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依据《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安全法》实施后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观念,同时也增加了交通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各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规则原则,赔偿范围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做到游刃有余。

遵守交通法规

  随着经济日益发展,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南来北往,然而由于一些人交通观念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去年,我的叔叔开车要到柳州办点事,因为事情很重要,车开到离目的地只有十多千米时,一辆大货车横在眼前,左边的车道在施工,只有右边有一条狭窄的小道。

  出于本能,叔叔朝那条小道开去,谁知,刚开到一半,那辆货车突然加速,只贴近了小道的边缘,叔叔来不及躲闪,车子就被撞翻,把车撞得变了样,叔叔被压在车里,死神就把他的生命给夺走了,我的奶奶哭得死去活来。有一天放晚学,我在公路边看见有两位小朋友正准备一起过公路,一位小朋友看见绿灯亮了,就牵着另一位小朋友的手过公路,突然一辆大卡车开过来,就把他们给撞死了。关于这两位小朋友的死因,是因为那位司机酒后驾驶,不遵守交通法规。交通事故是多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

  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让交通法规在我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爱生命!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样本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同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得在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成因的前提下,出具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的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诉讼中证据使用的效力,司法界存在争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效力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无法证实有交通事故发生,亦不能划分双方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词,单从字面意思上即可认定交通事故真实存在,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依职权划分事故责任,事故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一种,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甚至通过现场效果图、勘验图能够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理赔中的作用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事实及调查结果作为依据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通事故的理赔过程中重要的证明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行人交通事故

  1、应急方案

  1)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立即拨打122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如行人被严重撞伤,应同时拨打120求助,同时检查伤者的受伤部位,并采取初步的救护措施,如止血、包扎或固定;应注意保持伤者呼吸通畅,必要时须进行人工呼吸;

  2)遇到撞人后逃逸的情况,应及时追上肇事者或求助周围群众拦住肇事者;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伤者很可能会脊椎骨折,不要翻动病人;

  2、预防措施

  1)行人须在马路右边的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则要在靠右侧的路边行走;

  2)穿越车行道,须走斑马线,禁止追逐、猛跑;

  3)行走时,思想要集中,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停留,不得进入快速路;

  4)行人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5)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出行应有人带领;

  6)严禁在机动车道上兜售物品、卖报纸、散发小广告等;

  7)不要在街上滑旱冰、踢足球等;

  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1、应急方案

  1)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了解伤者的伤势,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报警。如伤势较重,在征得伤者同意的情况下,应迅速求助他人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2)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后,在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迅速报警,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当事人受伤较重,应求助其他人员,并拨打120求助;

  3)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如伤势较重,应及时到医院治疗;

  2、预防措施

  1)骑自行车时,不要抢行、猛拐、争道,不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打闹;

  2)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过人行横道时,要注意避让行人,遇停车等信号时,不要越过停车线,拐弯时要伸手示意;

处置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的预防

  1、教育学生过马上要遵守交通规则,走路必须走在人行道上,严禁在路上打闹、追逐。雨天撑伞行走别让伞遮住视线。

  2、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上有障碍物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3、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规定;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4、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

  5、对骑自行车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促使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ZH-GD-1303-04签发:周铁英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⑴、专职驾驶员

  序号考核类别内容1经济考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2经济考核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3经济考核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4资产损失补偿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全责主责同责次责12%10%8%6%

  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序号考核类别内容1经济考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2经济考核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3经济考核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4资产损失补偿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全责主责同责次责10%8%6%4%

  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因无合同,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丢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6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装载货物时不得超高超限、客运车不得超员,凡是因为超高超限超员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三者损失和货物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

  4.7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费用:如事故押金,修车费,伤者医疗费,拖车费等,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垫付,待事故处理结案后,持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裁决书,修车发票,修车明细,车辆损失照片,医疗费病历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待理赔完毕后,按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经济赔偿处理后,再将个人垫付的费用余额返还给个人。

  4.8相关奖励:对于连续行驶规定里程数及年数而未发生任何事故的驾驶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⑴、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5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300元标准奖励;

  ⑵、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1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500元标准奖励;

  ⑶、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2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1000元标准奖励;

  ⑷、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3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2000元标准奖励;

  ⑸、长途车、市内货车、大客车安全系数为1;小货车安全系数0.9;小客车安全系数0.8;

  安全里程=实际行驶里程×安全系数

  ⑹、奖励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并由公司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其他说明

  5.1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事故责任人要详细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认识,引以为戒。

  5.2当年内发生有责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六、记录表单

  6.1《事故调查表》

  6.2《事故处理意见表》

  七、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8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奖罚处理办法》作废。

  7.2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7.3在2013年3月15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规定执行。

  7.4在2013年3月15日后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执行。

  大连俱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公司各部门

  起草人:董晓峰审核人:于鹏综合管理部下发

  事故调查表

  编号时间地点驾驶员车号车型事故经过及原因(本人自述):责任部门整改措施:部门经理:日期: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调查结果:部门经理:日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事故处理意见表

  编号时间地点驾驶员车号车型保险理赔说明: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意见:部门经理:日期:责任部门意见:部门经理:日期:主管副总:签字:日期:总经理:签字:日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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