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中的重要一项,是整所学校的形象工程。管理好学校的卫生是各部门领导及全体师生的应尽职责。为净化、美化校园,给师生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校园卫生管理

  1、校园公共卫生区分片管理(卫生区划分另见表),每个班实行包干制,全面负责卫生区的清洁、保持工作,执行“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规定。

  2、各卫生区标准

  ⑴、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树枝、石块、烟头等杂物;

  ⑵、绿化带、花坛内无杂草、枯枝、树叶等杂物;

  ⑶、按时打扫,并能根据需要随时扫除;

  二、班级卫生管理

  1、每天打扫,做到先扫后拖,地面清洁无纸屑,无尘土,无污物;

  2、桌面桌内干净整洁,桌椅摆放整齐,学习用品不随意摆放;

  3、讲桌干净,物品摆放有序,黑板干净,无积灰;

  4、墙壁无灰尘,无蜘蛛网,门窗要明亮干净;

  5、清洁工具摆放整齐,垃圾桶及时清空;

  6、走道干净卫生,墙壁无脚印、无乱写乱画;

  7、学习园地及各种张贴物布置合理。

  三、部室卫生管理

  各部室卫生均由部室管理教师负责,定期打扫、维护。

  四、厕所卫生管理

  为了教师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厕所卫生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要做到无污水、无纸屑,垃圾袋每周更换一次。

  五、具体要求

  (一)、教师要做到五要:

  1、要做到教师自身重视学校的卫生工作(特别是班主任老师)。培养学生“五自”能力,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对本班级的学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教育,提高学生热爱卫生,讲究清洁的好习惯。教师要做到每天上下午讲课之前检查本班的班容班貌及卫生事项,并有班级卫生记录。

  2、班主任教师要做到各个班级成立卫生小组、监督小组。卫生小组成员要每天早读前清理本班卫生区,做好班级卫生,下午放学后要关好班级门窗。监督小组每天在课间时间监督、维护本班清洁区域卫生。

  3、值日教师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班级整改。

  4、各班要设岗、设点分区、分人包干负责,发现同学吃零食及乱丢果壳纸屑的或往楼下丢纸屑、果壳的同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转告本班级班主任老师。

  5、学校领导不定期地对各班级进行卫生检查,检查结果并入班级量化。期终评选出文明班级,将给予奖励,表彰的具体细则由学校另行规定。

  (二)、学生要做到六不准:

  1、不准在楼道、走廊、教室内吃零食;

  2、不准乱丢纸屑、果壳;

  3、不准乱倒垃圾、废纸;

  4、不准往楼下扔废纸、果壳、塑料袋;

  5、不准在学校里乱涂乱画;

  6、不准乱倒饭菜。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道路清扫保洁制度

  为保持我村家园清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村家园保洁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

  一、成立环卫保洁队伍,负责家园清洁工作。

  二、聘请数名清扫保洁人员。

  1、清扫保洁员交由村环卫领导小组、监督员负责统一管理。

  2、清扫保洁员职责:按划分好的保洁区,分片包干,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并巡视做到全天候卫生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⑴清扫作业

  ①每日两普扫,普扫时间为上午4:30C7:00,中午12:00C14:00;

  ②作业规范要求:普扫应达到路面、人行道、路边沟、排水沟、花坛、绿地地穴树头、果皮箱四周洁净,路面见本色,路旁无杂草。

  ⑵保洁作业

  ①全日制巡回保洁,时间为上午7:00C12:00,下午14:30C20: 00;

  ②作业规范要求:保洁规范要求保洁期间做到路面、人行道干净整洁,无污秽物、纸屑。

  3、清扫保洁员工资待遇:按包干区的工作量统一定制。

  4、各家、各商店门口实行三包,并实行垃圾袋装。

  5、各村民家中应备有垃圾桶,应将垃圾倒入垃圾车或垃圾收集池。

  6、清扫保洁员应每天上、下午各运一至二次垃圾到转运站,实行统一处理。

  7、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进行考核。

  鼓山镇前屿村

  二0一0年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户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和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小餐饮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空调就餐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二、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组织,设立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和餐饮业食品采购台帐。

  三、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个人卫生良好。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室内地面无残渣、污物,墙壁、货架、灶台、油烟罩无灰尘、油污,设有防蝇、蚊、蟑螂、鼠害、尘设施,垃圾桶加盖并日产日清,废弃油脂按规定处理,空调装置定期清洗消毒。

  五、餐饮具使用前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不得供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保洁橱专用,做好餐饮具消毒纪录。

  六、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

  七、冷拼间内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配有专用冰箱、空调,冷拼间密闭性好。

  八、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品名标示不清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清洁、无霉斑、无鼠迹、无蟑螂,物品分类存放在货架上,标示清楚,做到先进先出,保持库房通风良好。

  十、用水及供水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学校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1、每天早晚分别进行寝室、公区、教室清洁卫生小扫除;每天每班均安排学生对教室、公区、寝室进行清洁卫生维护;

  2、每周一早上和二、四放学后各班组织卫生大扫除,对教室、公区、寝室等进行彻底清扫,学校组织检查;

  3、垃圾必须入坑,严禁在垃圾坑外的其它地方倾倒垃圾,违者,教职工及家属处以5元/次的罚款,并在师生集会上通报批评,对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打扫干净,同时扣该班常规管理分;

  4、卫生值周班负责厕所及其周围卫生管理,并负责于周末将卫生工具按规定顺次移交给下一个班;

  5、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吃零食,违者进“规范”学习班学习,并扣该班带规管理分;

  6、搞好绿化美化、卫生保洁工作,各班公区、绿化带的绿化管理,保洁工作,由各班包干负责;

  7、值周领导、值周学生每周早上、上午、下午巡视、检查各班卫生等情况,并作好记载,作为该班清洁卫生管理评比的依据,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班处理,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应主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加强师生饮食卫生管理,落实责任制,杜绝食物中毒和变质,过期或不合格食品出售给师生等现象,保证师生有足够的、卫生的饮用水;

  9、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搞好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卫生室的作用;

  10、清洁卫生检查扣1分则在该班主任操行中扣0.5分。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我校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应制定直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2、使用的直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一个学期两次),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3、明确专人为师生直饮水管理员。并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4、直饮水机处应通风良好,地面、墙壁、顶部应使用防水、防滑、防霉材料。

  5、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6、在校内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7、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8、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并节约饮用水的好习惯。

  9、直饮水机专人专管,责任到人。

  直饮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停水)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直饮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针对“饮水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电视台、宣传栏等介绍有关“直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直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3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二、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直饮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

  A、因停自来水而造成师生饮用水停水的,应立即报告后勤处,由后勤处统一到大型超市采购由名优企业生产的瓶装水分发到每个班级。

  B、因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校长报教育管理组织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卫生行政门,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如校内饮用水被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水源,或突发校内停水,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总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就近调水。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公共卫生

  美丽的厦门是我的家,她是一座文明的旅游城市,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都十分热爱这座城市,时刻为她的美丽而努力。好习惯时时刻刻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但也有一些不好的习惯。

  有一次,我和爸爸去科技馆的路上,快到文化艺术中心站时,有一个五六岁小孩在公交车上张口就吐了一口浓痰在公车的地板上,要是让其他乘客踩着真恶心。但是,他妈妈马上对他说:“XXX,随地吐痰是不对的,不文明的,让别人踩着都不好呀。”并从包里拿出卫生纸把地板上的痰擦拭掉扔到旁边的垃圾篓中,小孩也害羞的耷拉着脑袋对妈妈说:“知道了”。旁边的乘客都对小孩的妈妈投去赞许的目光。

  进入科技馆,忽然听到一个三四岁的小孩哇哇的哭起来,并叫嚷着:“爸爸坏,爸爸是坏蛋。”大家都投去疑惑的目光,小声议论着。原来小孩手里拿着一个棒棒糖,想吃了,他爸爸帮他拆开,随手把纸皮扔到了一个角落,小孩看见了,就挣脱着爸爸的手,过去把纸皮捡起来,不小心又把棒棒糖弄掉到地上,捡起来后用嘴巴添。他爸爸看见了就拍打着他的手,并说:“脏,不能吃。”所以一小孩就哭起来了。他妈妈赶紧过来,瞪了小孩爸爸一眼,对小孩说:“宝宝不哭……”小孩说:“爸爸扔垃圾,还打我。”小孩妈妈说:“爸爸不对的,爸爸向你道歉,宝宝乖,但是你把掉到地上的棒棒糖直接捡起来吃,也是不对的,吃了会肚子疼的。”小孩爸爸马上红着说:“宝宝乖,爸爸乱扔垃圾是不对的,还疼吗?”小孩破涕为笑:“我知道了,以后不吃不干净的东西了,但爸爸也不能乱扔垃圾,拉钩。”小孩爸爸伸出小手指与小孩拉钩,并按了一个手印。参观的人看了他们一家三口的情形,都会心的一笑。

  这些习惯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他们都是一些不起眼的小事,所以讲卫生,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小养成习惯,从自己做起。以后在学校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扔垃圾,让讲卫生成为我们的习惯。共创我们干净整洁的家园。

卫生绿化管理制度

  一、经常保护库区的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储粮环境,合理规划绿化区域,美化库区,为建立文明仓区奠定基础。

  二、建立卫生区包干,定区域,定人员,结合“四无粮仓”检查,切实做好仓区的清卫工作,仓区严禁堆放杂物,保护道路平坦通畅,及时清理基建废料及垃圾,明沟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三、坚持仓区天天一小扫,七天一大扫,半月彻底扫,一年一次粉刷白化,包括防潮沥青的涂刷,仓内坚持出一仓清一仓,消毒一仓。

  四、厕所、洗刷间各科室轮流天天打扫,责任到人,保护清洁。

  五、绿化区域要专人负责,花木草坪要精心培育,定期施肥、浇灌,努力提高花木草坪的成活率,平时做好防病防虫除草工作,越冬前要有防寒过冬的措施。

  六、花坛要经常保护清洁、整齐,严禁在花坛上堆放杂物,绿化区的花木要定期修剪,专门造型,严禁攀折,为造就一个花园式仓区而努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公司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锦江煤业有限公司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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