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的道歉信
广大网民:
大家好!
4月22日16时,我司三路公交车运行途经北大路上杭大酒店公交停靠站停车上客时,驾驶员没有仔细观察乘客的上车情况,在一名乘客(该名乘客为上杭实验小学二年级学生)未上好车即关闭车门起步,导致该乘客被夹行,发生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司管理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将夹伤乘客送往医院救治,公司领导亲自到医院慰问受伤乘客及其家属,并表示深深的歉意。目前,受伤乘客伤情稳定,正在康复治疗之中。公司将负起责任,密切跟踪伤员的后续治疗情况。
事发后,公司对当班的驾驶员立即作出了停岗检查的处理决定,待事故调查清楚后将严肃处理。24日晚,公司召开事故反思整改大会,事故驾驶员在会上作了深刻检讨,希望以此教育全体公交车驾驶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驾驶和优质服务的意识,特别要注意小孩和老人的乘车安全,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由于公交车司机的麻痹大意造成乘客受伤,在此,我们对受伤乘客及其家属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
同时,也真诚感谢广大网民对我县公交事业的关注!你们对我司提出的意见,我们一定虚心接受,同时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举一反三,加强公交管理,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希望广大网民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县的公交事业,把上杭的公交事业做得更好!
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样本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一、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十三、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四、生活费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五、丧葬费
1、受害人亲属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十六、办理丧葬事宜费
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十七、超标准费用
1、受害人 超过确定给付年限而确定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
十九、死亡补偿费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例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篇四: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一、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原告今年54岁,证明马鸿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涛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的发生中的作用。
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一份
证明肇事车辆豫G02784属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证明该车自2001年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未进行年检,未经过车辆上道路行驶即属于违法。
四、(一)住院证、出院证6份。
(1)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证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证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证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证一份。
(5)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证一份。
(6)市中心医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证一份。
证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跖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疗。
2005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头颅慢性硬膜下血肿入二院手术治疗。 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诊断证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2、3、4跖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疗。
证明住院期间医生医嘱要求陪护两人,出院后需(1—2人)专人陪护。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于7月21日来该院复查,头颅CT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
证明在该院门诊实施了做足内内固定取出手术。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因车祸致原告头外伤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积夜,需手术治疗,证明该日进行了CT检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二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5)05年10月10日新乡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肿行钻孔穿刺引流术后三个月来二院复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颈、粗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6个月后,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不愈合,引起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在该院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证明出院后需要陪护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历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历,病案号:3075
(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脑外科住院病历,病案号: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20837。
证明原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三次住院,证明原告三次住院发生费用的客观性。
(四)法医门诊病历两份
(1)二院法医门诊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门诊进行诊疗的事实
(2)新乡市法医门诊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新乡市法医门诊诊疗情况,证明相应检查发生的证据。
(五)二院CT检查报告单2份;X线检查报告单2份;市中心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2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共5份检查报告单。
证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原告头颅硬膜下积液,及术后检查情况,以及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以及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情况。目前原告存在左侧股骨中上段骨质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丧失。06年2月9日CT显示,原告头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入二院诊断情况。
(2)05年8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肿需要手术治疗。
(3)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检查显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05年10月14日新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郝国庆同意原告转院批准书一份。 证明交警部门同意原告转院治疗。
五、原告住院、门诊收费票据21张
医疗费用详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05年4月21日—5月20日,计30天,
(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费票据一张: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00元;
(3)、05年4月22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35元;
(4)、05年5月17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0.00元;
(二)、新乡市康复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
(5)、05年5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中成药)一张:230元;
(6)、05年6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7)、05年6月28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三)、7月21日复查费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CT、放射)收费: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西药、手术费):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西药、中成药):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门诊收费(检查费)票据一张: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复查:
(14)、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费)票据一张: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疗,在新乡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计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0元;
(七)、术后六周复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0元;
(八)、术后三个月复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112.8元;
以上共计:81544.62元
三次住院费清单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费清单
(2)第二次住院费清单
(3)在中心医院住院费清单
六、原告单位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系新乡市汽车厂职工,月工职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资单位扣发。
七、(1)原告之子的护理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儿子姜 为新乡市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月工资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姜一直护理其父亲,单位扣发其三个月工资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通知及附件 证明200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9323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之妻马鸿霞的护理费,从事事故发生到原告定残前一日。
(3)新乡市 厂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之弟姜因护理原告造成误工,单位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
证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九、原告单位证明一份
证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劳动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已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不在给予安置其他工作,该次事故造成原告丧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为20年残疾赔偿金的30%。
十、河南省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部分资料
证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以次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十一、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住院出院及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十二、(1)20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鉴定费(或称法医诊断费)收费票据一张:80元;
(2)2006年3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伤残鉴定收费票据一张:160元,
(3)3月10复印费票据一张:20元;
向法庭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认定被告韦某斌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DR影像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进送到木格卫生院治疗过程及所花费用;
3、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人民医院治疗情况、伤情及所花费用;
4、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复查情况及费用;
5、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第(2)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医院取内固定情况及费用;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及花费鉴定费700元;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证实桂R1**0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
(出示证据原件,原件核对)
交通事故证明
浅析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
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进而认定事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此引发了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等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那么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其函义就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那么是否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书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很多人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 年 月 日生,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成年,住
被告:×× 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保险公司 ×× 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乘坐由原告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 )在×× 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汽车(此车属×× 公司所有,由中国×× 保险 公司 承保)追尾,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汽车后部损坏。经公安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 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定损员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检测后出具了定损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元 。
被告×× 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该对给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公司作为车主,应该和被告×× 共同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 分公司是肇事车辆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 × 人民法院
起诉人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 省 * *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楚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被告XXXXXXX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XXXXX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X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X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XXXXX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EQ5340CCQ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X号车与川J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SX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X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交昆楚事字[2008]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X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XXXX所驾车已在被告XXXXX支公司投保。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治疗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583106.3元。经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及XXXXXX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XXXXX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XXXX对这次严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仅负次要责任。虽然被告XXXXX与原告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车发生追尾,但如果不是原告车辆上载有硫磺和磷酸这两种危险化学物品,就不会发生车辆燃烧事件,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报废、货物全损的沉痛代价。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资质和其他运输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根本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驾驶员XXXXX也没有接受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培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按规定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原告没有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硫磺和磷酸,而是将它们与普通物品同时混合运输,严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物品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没有使用专门的容器或者槽罐,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后硫磺和磷酸轻易洒落在地,由此酿成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被告XXXXX的过失不是导致本次事故损失的必然原因,而是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才使危险品处于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状态,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灭火措施,从而导致了本案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与原告的云XXXXX号车具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川JXXXXX号车只是造成大型事故的偶然因素。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符。事故发生后昆楚大队委托楚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认定云SXXXXX号车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05100元,共计426200元。原告诉状中称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了各项费用36906.3元,需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被处罚的罚款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被告没有关系,押金3000余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车辆误工费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际也很难计算,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XXX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云X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及此次交通事故中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交事故的全部责任;2、价格认证结论书2份、收据2份,欲证明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支出的认证费为4446元;3、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收款收据2份、楚雄施救中心发票1份、XXX收条1份,欲证明其支出的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950元;4、楚雄州中医院医疗费收据12份,欲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云XXXXX号车驾驶员XXXXX及其本人受伤,共支付医疗费438.6元;5、交通费票据51份(含保险票据)、住宿费票据4份,欲证明其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6、物资承运清单目录13份、运输合作协议1份,欲证明其停运损失;7、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收款收据2份、罚没收据1份,欲证明其因车辆被撞后对高速公路损坏,被征收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8、收据1份,欲证明其向XXXXX有限公司物流部交纳了风险押金3000元;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欲证明云XXXXX号车的所有人为其本人及该车的投保情况;10、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各1份,欲证明云XXXX号车因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已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经质证,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原告XXXXXX提交的证据1、2、4、9、10无异议。对其余证据认为:证据3中XXXXX的收条不认可,属重复计算,其余无异议;证据5原告应说出具体次数才能认定;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不能证实原告XXXX的停运损失费,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交款项与被告无关;证据8系复印件,不知是否真实,不予质证。
被告XXXXX及XXXXXXX支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
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支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1、2、9、10,证实了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XXXX承担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该车报废,经认证原告XXXX的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支出了认证费4446元的事实,被告XXXXX有限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3中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和楚雄施救中心发票证实了其在事发后已支付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到庭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XXXX收条因其本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信;证据4系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到庭被告虽无异议,但本案审理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评判;证据5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采信;对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证实原告XXXXX的主张,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证实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云XXXX号车对公路路产造成了损害,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并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系复印件,且原告XXXXX在诉请中对该项费用也未主张,故本院不予评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驾驶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被告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由原告XXXX所有的云XXXX号东风EQ534XXXX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号车与川XXXX号车同时燃烧,致云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原告XXXXX及驾驶员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作出了云公交巡昆楚事字[2008]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驾驶员XXXX无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昆楚大队和原告唐仁涛的委托,对云S06630号车的车损情况和货物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为:云XXXXX号车的受损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辆所载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X支付了价格认证费4446元。云XXXX号车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损毁,已在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注销登记。
另查明,由于事故发生时原告XXXX车辆上载有一车货物,事发后原告XXXX支付了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同时,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云XXXXX号车受损后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被告XXXX驾驶的川XXXX号车已在被告XXXX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XXXX驾车造成的,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XXXX车辆报废和车上货物损失的结果,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依法对原告XXXX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X有限公司系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肇事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应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是由于原告XXXX车上非法载有危险化学品才造成本案中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应由原告XXXX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云XXXX号车属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故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XXXX主张的赔偿费用中的车辆损失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及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16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缴纳的路产赔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系云XXXX号车被撞后损坏路产所产生的费用,与被告XXXX的违法驾车行为有直接关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这两笔费用与被告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XXXX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XXXX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金额总数为1604.7元,而其在庭审中只主张了1007.7元,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其主张的交通费1007.7元和住宿费2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车辆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X车辆损失费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费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及货物搬运、保管、吊车、施救费等16150元,合计461923.7元。
二、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1元,由原告XXXX自行承担2002元(已交),被告XXXXX承担7629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交)。
综上,被告XXXX应支付原告XXXX的费用合计为469552.7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X
二0 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XXXXXXX
交通事故
“文明行车,文明走路”是我们出行是最基本的要求。文明出行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同样也是对别人生命的尊重!透过川流不息的车辆,“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八个大字出现在我的脑海中!
有一次,上音乐课,哥哥迟到了就飞奔着跑到音乐教室。就在这时我正在管纪律,于是“砰”的一声他撞到了我身上,我体形相对来说比他大于是他摔了个狗啃泥!虽然这次他并没有受伤,可却让我思考了好一阵子在我们这个世界每天有多少交通事故发生?(虽然这不算交通事故。)据有关数据表示每年大约有130万—150万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分钟就有2—3人死于交通事故!多么可怕的一组数据呀!同学们,难道这还不能够引起我们的反思吗
我在暑假时每天晚上都出去逛,每次过马路时有80%的人在红灯亮时走到马路中间去!每次都有1—2人险些被车撞到。这不是他们命大,而是司机们开的都不快,如果司机开得很快的话,那在几个小时之内就会有一场惨祸发生!
有一次爸爸开车带我们去大梅沙玩,开着开着一个人就旁若无车的横穿马路到对面!要不是爸爸及时刹住了车,就会发生一场车祸!
同学们,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并奉劝亲友牢牢记住交通安全歌:公路上,别乱跑,十字路口瞧一瞧:红灯,绿灯行,黄灯表示等一等。走路要走人行道,靠右行走不打闹。交通法规要记牢,生命安全最重要,最重要!
交通事故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许多不良的生活习惯,这次,我看到了司机们改车牌的坏习惯。前不久,我和爸爸去浒山接妈妈。
路上,车来车往,很是热闹。这时,一辆红的“qq”开到了我们的前面,我一看那辆车的车牌就觉得有点不对劲。爸爸说:“那辆车改车牌了,被警察抓住了,要罚不少钱呢!”我听了问:“那司机为什么要改车牌呢?”“为了逃避‘电子警察’呀!每次被电子警察拍到,最少也要罚200元!”原来是这样。我在心里想到。
不久,我们就超过了“qq”。到了“股票市场”。这时,一辆黑色的“丰田”车进入了我的视线。这辆车的车牌也做了手脚,车主人在车牌中插了一张光盘,车牌上原来的数字就少了一个。爸爸见我又对着一辆改了车牌的汽车出神,语重心长地说:“别看了,改车牌的车多着呢,你数也数不过来的。这是有些司机的坏习惯。”我听了想:“装电子警察”也是为了监督司机开车。罚款是为了让司机记住教训,今后不违反交通规则。可是现在,有些司机擅自改动车牌,这种做法虽然能逃过了“电子警察”,能逃避罚款,可对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有些司机以为自己可以逃过“电子警察”的监管了,就肆意妄为,超速或违规驾驶的事情也就屡有发生,司机叔叔们的这种做法,就是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原因吧!我真想对那些司机叔叔们说:“司机叔叔们,你们为了改车牌,逃过了一次罚款,保住了200元钱。但你们有没有想过,人的生命,道路的畅通,是能用区区200元来衡量的吗?为了贪图一时小利小惠,酿成终生的遗憾,那可是得不偿失呀。”
我希望那些擅自改车牌的司机们能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逃避罚款。所有开车的司机们,告别你们身上的陋习吧,我相信,在你们的努力下,我们周围的交通事故一定会越来越少。
交通事故
人们都说:"过马路要小心。”今天,我亲眼目睹了一场交通事故。今天下午,我和李一鸣上完英语课,妈妈让我们一起去我姑姑家学舞蹈。妈妈给了我们两元的车费。当我们要去站牌时,一场意外发生了: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电动车撞在了一起。
车里的人都下来了,和电动车上的人争吵起来,他们吵得越来越大声,引来了很多人围观,最后在众人的劝阻下,才算停息。虽说只是车头损坏了,但是让我想到妈妈说的”小事故引发大问题。’‘所以我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交通事故了,其实,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不抢道,多一些礼让,许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法规大全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25.《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05)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07)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8)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09)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
注:本文是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王荣洲,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