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行政处罚法》

关于罚款通知

  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罚款缴至____。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____月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

关于罚款通知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xx年7月10日向本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分两期履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工商公处字[20xx]11号)中罚款的申请。你公司应当于20xx年7月20日前缴纳罚款的50%,剩余50%的罚款应当于20xx年8月10日前缴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印章)

  二?xx年七月十二日

有关处罚通知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我局已决定立案,并拟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名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本案。你单位(个人)如认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时,你单位(个人)应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

  年月日

公文写作基础之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分类

  统一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于1998年7月15日发布,该通知发布了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共60种。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部使用了统一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按照标准化设计,从而既体现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又满足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的需要。从近十年执法实践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来看,行政执法文书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缩小了不同地区执法人员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上的差距,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各个环节的行政行为有了规范的法律文书作为载体,对于规范执法,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行政处罚文书是一种执法类的法律文书,它的操作与适用贯穿在我们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执法实践中将其分类,一般应包括立案类、调查取证类、告知类、决定类、执行类、结案类、其他类共七类文书。

  具体内容有:

  (1)立案类文书主要包括案件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类文书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委托鉴定书、委托调查函、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封存(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3)告知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4)决定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

  (5)执行类文书包括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6)结案类文书包括结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

  (7)其他文书主要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建议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保监罚﹝2017﹞51号

  当 事 人:XXX

  身份证号:320624197608******

  地址: XXX市港闸区长平路99号6号楼901室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该公司存在新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行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该公司未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326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电话回访不成功件的后续回访处理作详细记录。

  (二)该公司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在我局抽查该公司160件银保新单投保资料中,发现核心业务系统中投保人地址记录明显不详的有33件,其中投保单记录投保人地址也明显不详的11件;2件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一致,但工作单位不一致。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有93件保单记录的不同投保人手机号码重复,其中12件保单的投保单和业务系统记录投保人联系方式不一致、8件保单的投保单未记录投保人联系方式但业务系统记录投保人联系方式。

  (三)该公司存在虚列财务费用的行为。一是你公司虚列邮资费、邮政服务费和邮品费共计55.52万元。二是该公司虚列会议费共计98928元。

  针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该公司新型产品未按规定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于2011年12月起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该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你于2011年12月起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六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保监局

  2017年6月23日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政府法制机构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化运行平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

  群众公议意见的作出应当依法、适当、合理。

  第六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群众公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

  (四)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五)其他不宜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合理确定本单位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群众公议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群众公议活动:

  (一)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相对人投诉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章群众公议员

  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建群众公议员库,并确定具体人员数量和条件。

  第十一条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第十二条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到场的证人、鉴定人;

  (三)发表个人评议意见;

  (四)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建议。

  第十四条群众公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公议活动;

  (二)遵守群众公议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定期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公议案件情况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问题;

  (五)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现场观摩、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和参考资料等方式,提高群众公议员公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三章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可以通过举行群众公议会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群众公议信息平台进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推进群众公议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通过信息平台开展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拟将案件提交群众公议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群众公议员库中抽选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群众公议方式、时间、地点通知群众公议团成员;群众公议团应当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

  一次群众公议活动一般可以对三件以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活动;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不影响群众公议活动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证人、鉴定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人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群众公议活动现场向群众公议团成员提供案件卷宗材料;案情复杂的,可以在群众公议活动举行当日,提前将案件卷宗材料提交群众公议团成员。

  提供的案件卷宗材料一般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群众公议活动开始前,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自行推选一名成员主持本次公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群众公议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陈述案情。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标准等向群众公议团作出说明;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公议活动的,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

  (二)询问案情。群众公议团成员可以询问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证人、鉴定人。

  (三)评议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就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表决意见。群众公议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公议意见;群众公议团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五)提交意见。群众公议意见形成后,应当及时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经群众公议团成员签字确认后,由主持人公开宣读,并提交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启动公议活动的,直接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应当一并填入《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群众公议团评议案件、表决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群众公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重要参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采纳群众公议意见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作出书面说明,并将处罚决定和群众公议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及时公开群众公议案件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群众公议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群众公议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由法制机构予以通报,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通过群众公议活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拒不改正的,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群众公议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

  (二)评议案件不客观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不正当联系,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未保守工作秘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18号)同时废止。

  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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