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邮政编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步行于XX路上,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被送往XX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X时在XX医院死亡。经XX公安管理机关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李某某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XX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李某某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此致

  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申请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理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车祸伤残鉴定申请书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某些组织器官经医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申请人:

  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样本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一、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十三、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四、生活费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五、丧葬费

  1、受害人亲属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十六、办理丧葬事宜费

  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十七、超标准费用

  1、受害人 超过确定给付年限而确定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

  十九、死亡补偿费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例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篇四: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一、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原告今年54岁,证明马鸿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涛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的发生中的作用。

  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一份

  证明肇事车辆豫G02784属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证明该车自2001年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未进行年检,未经过车辆上道路行驶即属于违法。

  四、(一)住院证、出院证6份。

  (1)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证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证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证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证一份。

  (5)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证一份。

  (6)市中心医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证一份。

  证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跖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疗。

  2005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头颅慢性硬膜下血肿入二院手术治疗。 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诊断证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2、3、4跖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疗。

  证明住院期间医生医嘱要求陪护两人,出院后需(1—2人)专人陪护。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于7月21日来该院复查,头颅CT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

  证明在该院门诊实施了做足内内固定取出手术。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因车祸致原告头外伤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积夜,需手术治疗,证明该日进行了CT检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二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5)05年10月10日新乡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肿行钻孔穿刺引流术后三个月来二院复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颈、粗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6个月后,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不愈合,引起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在该院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证明出院后需要陪护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历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历,病案号:3075

  (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脑外科住院病历,病案号: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20837。

  证明原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三次住院,证明原告三次住院发生费用的客观性。

  (四)法医门诊病历两份

  (1)二院法医门诊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门诊进行诊疗的事实

  (2)新乡市法医门诊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新乡市法医门诊诊疗情况,证明相应检查发生的证据。

  (五)二院CT检查报告单2份;X线检查报告单2份;市中心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2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共5份检查报告单。

  证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原告头颅硬膜下积液,及术后检查情况,以及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以及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情况。目前原告存在左侧股骨中上段骨质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丧失。06年2月9日CT显示,原告头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入二院诊断情况。

  (2)05年8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肿需要手术治疗。

  (3)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检查显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05年10月14日新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郝国庆同意原告转院批准书一份。 证明交警部门同意原告转院治疗。

  五、原告住院、门诊收费票据21张

  医疗费用详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05年4月21日—5月20日,计30天,

  (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费票据一张: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00元;

  (3)、05年4月22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35元;

  (4)、05年5月17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0.00元;

  (二)、新乡市康复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

  (5)、05年5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中成药)一张:230元;

  (6)、05年6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7)、05年6月28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三)、7月21日复查费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CT、放射)收费: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西药、手术费):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西药、中成药):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门诊收费(检查费)票据一张: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复查:

  (14)、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费)票据一张: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疗,在新乡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计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0元;

  (七)、术后六周复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0元;

  (八)、术后三个月复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112.8元;

  以上共计:81544.62元

  三次住院费清单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费清单

  (2)第二次住院费清单

  (3)在中心医院住院费清单

  六、原告单位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系新乡市汽车厂职工,月工职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资单位扣发。

  七、(1)原告之子的护理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儿子姜 为新乡市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月工资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姜一直护理其父亲,单位扣发其三个月工资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通知及附件 证明200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9323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之妻马鸿霞的护理费,从事事故发生到原告定残前一日。

  (3)新乡市 厂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之弟姜因护理原告造成误工,单位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

  证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九、原告单位证明一份

  证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劳动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已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不在给予安置其他工作,该次事故造成原告丧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为20年残疾赔偿金的30%。

  十、河南省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部分资料

  证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以次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十一、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住院出院及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十二、(1)20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鉴定费(或称法医诊断费)收费票据一张:80元;

  (2)2006年3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伤残鉴定收费票据一张:160元,

  (3)3月10复印费票据一张:20元;

  向法庭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认定被告韦某斌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DR影像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进送到木格卫生院治疗过程及所花费用;

  3、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人民医院治疗情况、伤情及所花费用;

  4、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复查情况及费用;

  5、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第(2)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医院取内固定情况及费用;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及花费鉴定费700元;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证实桂R1**0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

  (出示证据原件,原件核对)

起诉状

  无论什么原因的起诉,都需要写起诉状,那么起诉状怎么写呢?下面一起来参考参考。

  原告**,男,汉族,****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新集镇塘洼村大小陈组12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昊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如果没有委托人可以不写)

  被告**市太牛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市**区**西三旗东升西三旗旅馆14-103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供货款79054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维生素,****年11月29日,被告财务主管马兴营在入库单签字合计货款89054元,之前送货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维生素货款789054万正,右下角**市太牛生物技术研究所,经手人:马兴旺,****、11、29”,后被告支付10000元,合计共欠7905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书写)

  ****年11月28日

  原告宋晓峰,男,汉族,****年12月24日出生,住**省保定市博野县程委镇南堤圈村166666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马云辉,男,汉族,****年6月25日出生,住**省安平县西两洼乡西两洼村7959号,现住**市朝阳区金盏乡沙窝村临1227号1225号,电话:1810128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供货款696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美格网,****年9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宋晓峰货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69600元,在右下角写有 欠款人:**** ****年9月9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李大可,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市朝阳区垂杨柳中里122楼22门3333号,身份证号:1101051971010121XX,联系电话:1369144XXXX;

  被告沙宝海,男,****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市**区学院路111号院航空航天大学111111号110室,身份证号:11010819830412XXXX,联系电话:135XXXX437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65000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分别于****年8月28日和****年8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借给被告85000元,被告于****年6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沙宝海于****年8月28日和****年8月8日分别向出借人李大可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人民币35000元整,沙宝海于****年12月14日归还李大可20000元,截止****年6月28日沙宝海尚欠李大可65000元整未偿还。落款处,在借款人一栏写有沙宝海和身份证号11010819830412XXXX,出借人李大可,右下角日期为****年6月28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总是推托,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事由:

  本人在10月16日下午1:45,在房交会现场,局机关同事叫车外出去办事,在路上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在这时候车辆属于单位测量专用车,此行为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在此特做个人反省和检讨。

  首先,我要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没有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单位和个人都造成了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教训。我诚恳接受领导对我的处罚。

  对这次事故,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车乱用,擅自行动。我没有时刻牢记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自己把握不住自己的行为,不向领导报告,擅自动车,做出了违规举动。

  二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埋下了祸根。

  三是思想懈怠。这次事故事,对前方电动车出现的左拐现象,没有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没有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一时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教训,务必做到以下: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单位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所有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严格要求自己,改掉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的坏习惯,不在犯类似的错误。

  短短的1篇检查,虽然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但是,我希望领导能给我重新改过的机会。

  检讨人:谢康

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沈XX

  被告:何XX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二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2万元;

  2.判决被告二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19日16时14分左右,被告何XX驾驶车主为严XX所有的苏MJZ797号普通货车在新334省道104K+370M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20组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亲属黄XX碰到,致使黄XX受伤,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于5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用58231.44元。

  2013年7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皋公交认字第00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事故责任。同时查明了肇事车辆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何XX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何XX也于2013年7月4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何XX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43万元,并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款。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XX

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法院

  起诉人:__公司(公章)

  年__月_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原告 :李**,女,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小区4栋1单元602号。

  被告 :刘**,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4栋1门302号。电话:******

  被告: 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长春市**区**大路****号

  诉讼请求 :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71,235.8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对原告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

  **年9月20日8时20分许,被告刘**驾驶吉A0000号小型轿车,沿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亚泰大街光复路北口处闪躲其他车辆时,与同方向原告王**驾驶的吉A1234号二轮摩托车(车上载乘原告李**)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李**受伤。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认定,被告刘**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王**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无责任。

  原告李**事故当日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经简单治疗后,转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继续治疗,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确诊为腰椎爆裂性骨折,住院25天后出院,至今仍在家休养。

  经查明,被告刘**所驾驶车辆为出租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公司,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认为被告刘**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车主及被告刘**的雇主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春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年5月20日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原告:孙某,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 元人民币。其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元;交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车损费: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 元)。

  2、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有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第一被告驾驶 型车行驶至 ,将顺行的原告驾驶的 发生相撞,至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被送至 医院就诊。经 交警责任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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