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全球化过程中金融业变得更加自主和自由,也更容易进入海外市场,银行亏损的可能性更大。对这个问题的担忧使韩国国会在1995年12月29日通过了《存款人保护法案》,并在1996年6月1日成立了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也为了建立一个更综合、更通畅的运作机制,1997年12月31日对《法案》进行了修订。接下来,1998年4月1日又把所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合并到KDIC中。相应地,KDIC对六类金融机构承担存款保险责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人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信用社。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政策委员会是KDIC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对重大事件的研究和提出决策,政策委员会由九人组成,KDIC总裁是委员会的主席。指导委员会是KDIC的最高执行部门,由一名总裁、一名首席执行官、四名执行官和一名审计员组成。审计员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上表达他的观点,但不能参与委员会的投票过程。截至2001年底,KDIC一共有7名官员、319名正式员工和379名合同员工。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费是用保险费率乘以以营业年度为基础的受存款保护的存款额(银行以季度为基础)。受存款保护的存款条目列在《存款人保护法案》第二条款第二段的小段中。这类存款的范围被限定在《DPA执行法令》所给出的定义之中。为金融部门制定的保险费率是依照《执行法令》第16条款产生的。
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财务结构不合理,KDIC或金融监管委员会可以宣布这家机构破产。一家在保金融机构破产后,KDIC要对那些合适的存款人进行优先偿付,并对这家破产的机构采取处置措施。
通过支持其他机构对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KDIC能在保护存款人的同时最小化其处置成本。特别地,存款保险公司会安排那些运行良好的在保金融机构进行并购交易,或者安排第三方收购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机构,或在合适的情况下收购上级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接管、兼并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机构或上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一方可以根据净资本赤字向KDIC申请获得金融支持。
当KDIC认为有必要判断一家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金融机构的状况时,它可以要求在保金融机构和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案》控股相关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递交经营情况和相关资产的数据。根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如果一家在保金融机构被发现濒临破产,KDIC可以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包括对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的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果KDIC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在保风险事件的因素,它可以要求金融监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采取一定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热点问题解读
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面世。对此,接受采访的券商分析师普遍表示,该制度对上市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有限,有利于树立储户对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小型银行的信心。不过,存保制度的推出或将导致存款向大中型银行集中,对于小型银行来说难言利好。
对上市银行负面影响有限
按照央行昨天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存保制度实施后,商业银行需要缴纳保费,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而这将直接增加银行的支出,因此,投资者非常关注该项制度对银行利润的影响。
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肖立强预计,存保制度的推出对银行利润影响不大。假定商业银行的平均费率为万分之七,需要5年左右存款保险基金达到目标水平,之后商业银行的平均费率降为万分之一。据此测算,存保制度推出后的前5年每年对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不超过1.5%,第6年起,对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甚至微乎其微,不会超过0.3%。
而长城证券分析师屈俊分析,存保基金将根据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及其他财务指标,使用0.04%~0.12%的差别费率,预计存保制度对银行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1%~3%。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因银行倒闭带来系统性风险,保障储户利益,但肖立强表示,上市银行基本面较好、规模大,且股东背景坚实,目前无破产风险。
此外,肖立强还表示,城商行一般有国资背景,也基本无倒闭风险。所以,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防止小型银行倒闭引发的风险扩散。
多位券商银行业分析师皆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规模小、倒闭风险较高的小型银行以及处于襁褓阶段的民营银行。
新制度下小银行命运难卜
今年3月,江苏射阳农商行因谣言而遭遇挤兑危机,震惊银行业和监管部门。该事件发生后,国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预测,该事件可能加速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隔离对单个银行的挤兑,防止系统性危机。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昨日对证券时报记者称,该制度将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的市场化水平,化解金融系统潜在风险。尤其对农信社、村镇银行以及即将问世的民营银行来说,实际上是无形的“增信”。
某总部在深圳的证券公司研究员称,该项制度为中小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不过,市场上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存保制度推出对小型银行难言利好。屈俊说,该制度将会导致存款资源向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集中,加剧银行业的存款竞争,小银行存款吸收成本将会提高。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热点问题:绝大多数存款将全额保
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11月30日公布。
为什么要搞存款保险?什么样的存款能得到保障?保费由谁来负担?对于一系列热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给予了解答。
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对百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些陌生,但其实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多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避免了挤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普通储户的利益。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消除因银行挤提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才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存款保险机构还履行最后贷款人和监管参保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于1933年率先通过立法建立存款强制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70年代起,存款保险制度加速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扩展,在IMF的183个成员国中,有67个国家采取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程度的隐性保险制度。
2015年时事热点关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依条例内容,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足额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条例》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
存款保险制度一向被视为金融改革重要一步,不仅促使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和前提。不但是一枚投向金融改革池子里的石子,更是撬动多项金融改革的战略支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早在1993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首次提出。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方案才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中。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纳入当年的重点工作范畴。同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此次正式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将条例第十九条在原来“及时偿付”表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足额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
据统计,自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由此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目前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投资于国库券的收益。存款保险金支付上限为为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为1.35%。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
德国采取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其三大银行业体系各自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体系各自分设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其最高承保限额为每一存款银行业机构自有资金的30%。此外,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基金的其他金融机构,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
存款保险制度对股市
自1993年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我国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诸多的准备。时隔21年,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正式发布,此举意味着我国即将迎来存款保险制度。
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一大重要表现。在相关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财务危机及临近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需要提供代为清偿等安排。对此,在当下的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将会为储户提供了一层安全性的保障措施。
显然,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际,无论对银行还是股市等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还会对储户传统的理财方式造成深刻的转变。
至此,一边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需要缴纳一定的存款保险费用,从而增加了银行的额外支出,促使银行承担的成本压力进一步增加。另一边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后,将会对50万元以下存款及50万元以上的存款进行区别性的对待。由此一来,拥有50万元以上的存款储户需要考虑一定的理财风险,或进一步加快了储户的理财方式转变。
不可否认,在当下社会融资成本高居不下的大背景下,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阶段。而在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将会为储户增加多一份的保障,同时也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一条必经之路。
可以预期,存款保险制度将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将是利率市场化的有力补充。
不过,在其推出之际,必然也会引发储户的担忧,或者会被认为是国家刻意摆脱救助包袱的一次重大尝试。但是,面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来袭,笔者认为,此举并非预示“狼来了”,而是我国经济发展与转型中的一次重大性的改革,同时也会对相关领域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其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助推动利率市场化,为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空间。
在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的大环境下,将会逐步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局面,并改变以往社会融资成本过高的现象。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下的重要补充,也为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迅猛发展铺路。
其二、存款保险制度促传统金融机构进一步转型,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过去,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利差收入等形式获取巨额的利润。而在其拥有垄断特权的格局下,实质上也抑制了社会的创新发展,推高了社会的融资成本。
如今,在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必然会倒逼传统金融机构实现本质上的转型。而在此环境下,未来传统金融机构将会强调服务与安全的竞争,而非凭借垄断特权的手段来实现暴利。
其三、存款保险制度来袭,预示了社会无风险利率进一步降低。
“两多两少”是社会长期存在的问题。解决它,必须加快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长期特权垄断局面。
今年,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元年。与此同时,随着余额宝鲶鱼效应的推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实现了“前高后低”的走向,基本符合部分成熟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运行趋势。
未来,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同时,实质上将国家的兜底责任进一步降低,逐步减轻这一沉重的包袱,以满足市场的合理化竞争。因此,这也为未来社会无风险利率的下降奠定了基础。
最后,从股市的角度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实质上对股市属于中长期的利好。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存款的大搬家,同时结合信托等产品刚性兑付的打破,未来将促使这些资金回流至股市,或者是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之中。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促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实质上对银行板块带来中长期的利好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虽说存款保险制度会因存款保险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影响银行股的短期利润,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随着银行承担的成本压力增加,政策将会为其提供对冲的准备。而在高居不下的存款准备金率及年底疯狂揽存等背景下,实质上也加快了央行降准等预期。
除此以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其实也为上市银行带来了转型的契机。未来,上市银行依赖垄断特权牟取暴利的空间将大幅削减,而以服务为主导,增强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感及竞争意识的强化,将会为上市银行带来深刻性的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郭施亮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来袭,并非“狼来了”,而是给市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总而言之,在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垄断特权弱化了、市场合理化竞争强化了,而银行也回归了服务与安全的本质。此外,在社会融资成本日趋下降的同时,也加速了资金向股市的转移,利多股市的中长期走势。
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
罗伯逊: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我们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有得也有失,我们的经验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有限保护”的原则下,当一个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适当的独立性、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其职责时,它在保护存款人和对于倒闭有关的成本最小化时才能非常有效率。
首先,我必须强调,对存款保护必须遵循“有限保护”的原则,并由一个信誉良好的独立存款保险机构来提供保险,这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其次,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最小化授权和一定的独立性是存款保险制度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在经营上的独立性与风险最小化授权是同等重要的。此外,责任感、透明度和诚信也是一个良好的监管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一个风险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它应该是整个金融安全体系中的一个值得信赖的和可合作的部分,并能得到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全部信息。
主持人:您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有何建议
罗伯逊:我认为,有一点应该得到各国的广泛认识,即一个国家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应该从三个方面构建自身的金融安全网络:首先,它必须有较完善的监管和监管体系;其次,它必须有一个在吸收存款机构早于短期流动性困难时能够提供救助的中央银行或其他资金来源;最后,它必须设立存款保护,这会让公众确信把钱放在银行比放在别的地方更安全,因此避免或减少小额存款人的损失和这些小额存款人对银行挤提而造成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但是,存款保险机构并不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和法律规定都各有不同。因此,在一个国家能够运行得很好的存款保险机制在别的国家就可能不起作用,这取决于公共政策目标、一国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中不同参与者的职责以及许多其他因素。所以,中国可以借鉴他国经验设计出符合自身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韩国金融体系经历了各种变革。当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监管主要由金融经济部(MOFE)、金融监管委员会(FSC)、金融监管服务部(FSS)、韩国银行(BOK)来承担。其中MOFE负责全部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它有权提出新法案、建议修改相关金融法律。FSC和FSS负责实施金融政策、监管金融机构的运行、颁发或撤销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BOK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并管理全国的清算系统。
上述这些部门在稳定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KDIC在维持这个体系的稳定性中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为提高效率,提供存款保护安排以减少银行挤兑风险来稳定这个体系是很重要的。
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政府主导的金融重组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金融危机之后就立即开始的金融业重组,重点放在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和恢复金融体系上。首先,处置那些不能存活的金融机构,同时向那些能存活的金融机构注入公有基金来减少系统性风险,并通过处置累积的债务来重建金融中介,另外,在按照国际标准建立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业的稳固性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接下来,通过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金融中介有所恢复,并为实体经济的恢复打下了基础。
但这一时期国际原油价格急剧上涨,全球经济增长缓慢,在海外经济环境恶化之中,韩国实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开始放缓。由于大宇集团的破产,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额外重组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随着贷款分类和提供贷款过程中前视标准的引入,有必要解决金融部门中潜在的债务问题。相应地,政府决定通过获得足够的补充公有基金来恢复市场信心,进而完成金融改革和稳定金融市场。2000年9月,政府获得价值40万亿韩元的补充公有基金,并开始了金融重组的第二阶段工作。
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放在两个方面:通过对潜在债务的早期处置,完成“硬件重组”;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来完成“软件重组”。这些努力产生了一定效果,包括租赁公司在内的610家金融机构被迫退出市场,这一数字大约占到总数的29%。到2001年底,在韩国营业的金融机构有1546家。
2001年,KDIC继续帮助境况不好的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利用公有基金来进行存款偿付,处置不良贷款,提高流动性。这对金融中介和全国实体经济的恢复以及提高国际信用等级都很有帮助。
2000年底《公有基金失察特别法案》颁布之后,KDIC在提供公有基金支持时开始严格遵守成本最小化原则,通过与破产金融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MOU)并监视其遵守情况来强化监管职能。此外,还对那些导致相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执行者和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以强化对公有基金的管理,帮助建立市场秩序。
一个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道德风险,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同时还能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规范竞争。一旦产生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要注入公有基金来处置过去累积的不良资产,同样地,金融危机一旦开始,注入公有基金来处理累积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一般来说,恢复注入的基金是比较困难的。接下来,预防金融危机是最值得关注的。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监管应该集中在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秩序、预防道德风险、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等方面。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消除存款人对潜在存款损失的担心,有效保护那些禁不起挤兑冲击的金融机构,最小化因金融机构破产而产生的外部效应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但它同样会导致潜在的道德风险,这在保险业中尤为典型。在重组过程中,韩国政府意识到,在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稳定性和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审慎水平方面,严格遵守损失共担和成本最小化原则至关重要。因此,对每位存款人只有5000万韩元的部分存款保护制度又被重新开始推行。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一、德国金融体系简介
1、德国金融体系的构成
德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依据1957年7月颁布的《联邦银行法》成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金融业以全能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除商业银行外,还有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私人储蓄银行、建筑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转账划汇中心等。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其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形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
德国银行通常可以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①依据所有权结构,可以分为公营银行和私营银行;②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③依据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公营银行由州或国家所有,主要有储蓄银行及其上级州立银行,政府通过直接持有股权、间接持有股权或提供担保持有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与公营银行相对应,私营银行由私人机构所有和管理。德国的银行主要是全能银行,能从事存款、贷款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德国的专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随市场需求产生的,随后政府才立法对其进行管理。这些专业银行主要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具体分类参见图3-1:
2、德国银行业现状
德国银行业的发展总趋势是急剧集中。20世纪50年代,独立的信用机构有将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减至大约3600家。截至2005年10月,德国共有信用机构2089家,其中商业银行250家(包括大银行5家、区域性银行159家、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86家),储蓄银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银行1297家,抵押银行25家,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专业银行16家,如图3-2所示:
图3-2 2005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机构数量占比
注: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银行业统计数据2006(月报统计补充1)第106页整理
德国银行体系的三大银行集团:商业银行集团、储蓄银行集团和合作银行集团,约占市场份额的75%。如表3-1所示:
表3-1 2005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集团按资产负债总额计算的市场份额
注:① 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② 专业银行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特殊任务的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2005年12月月度报告第66页整理。
德国的银行体系以公营银行和合作银行占有很大份额为特征。在资产和存款方面,德国公营银行(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州所有)在银行业部门中所占的份额与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
(1) 根据2005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的资产负债总额分析,虽然商业银行集团的资产和存款只占银行资产负债总额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银行的资产负债占整个商业银行集团一半以上。这5家大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银行活跃在德国的各个州;与此同时还存在大量地区性商业银行、数量不多的私人银行(从法律形式上,德国联邦银行法将其视为私营个体商人或合伙公司)。德国的银行业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德国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为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从公司的角度看,银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长期贷款外,还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从而可以提供股权融资。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储蓄工具、贷款和人寿保险产品。
(2) 储蓄银行集团包括储蓄银行、州立银行、州立住房储蓄银行、地区性公立保险机构,以及专业性的金融机构。虽然德国储蓄银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公营储蓄银行出现于19世纪初,成立之初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和储蓄工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储蓄银行集团中,除了7个出于历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础之上以外,其余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储蓄银行为区域性的全能银行,根据区域原则(Regional Principle)将业务限制在拥有其所有权的城市或乡镇里;州立和区域性储蓄银行一方面充当本地储蓄银行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债券为当地政府融资,自身也经营全能银行的业务。大多数州立银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银行和区域性储蓄协会所有;DGZ-Deka银行为公立金融机构,由州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区域储蓄银行协会所有,充当所有州立银行的中央银行。德国储蓄银行集团结构如图3-3所示:
(3) 德国的合作银行出现于19世纪中叶,以满足当时银行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合作银行的经营范围同样受区域原则的限制,以避免内部竞争。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愿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种信贷业务和处理成员间及其他组织间的金融业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合作银行急剧集中,同时分支机构迅速增加,从1957年到2005年,合作银行从11570多家骤降到1297家,而分支机构却从约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 专业银行包含了多种法律形式各异、业务范围不同、经济意义差别较大的银行。这些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拥有补充职能,即开展其他银行所没有的或者受限制的业务。2005年10月,在德国联邦银行的统计中,德国共有这类机构42家,其中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其他专业银行16家,资产负债总额为18040亿欧元,占德国所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规模的26.03%。
专业银行中的抵押银行始建于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运作。其最初功能是为城市居民住房筹集资金,后因公共预算赤字增加而逐渐承担了“市政贷款”的业务,通过发行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市政债券等筹集资金并用以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市政贷款。截至2005年10月,德国的抵押银行共有25家,资产负债总额达9013亿欧元,约占德国银行资产负债总规模的13%。就抵押贷款而言,在确定贷款对象时,只要有国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而不管贷款的具体用途如何,抵押银行都对申贷者发放贷款。抵押银行还发放由企业或政府机构进行信誉担保的贷款。抵押贷款一般采取分期偿还方式偿还。
二、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
1、德国全能银行的演进
全能银行在德国的银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经历了从萌芽到传统的全能银行制度的形成过程。由于没有政府人为的限制和强迫,德国在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从产生开始就主要由强大的银行体系来承担,从而直接形成全能银行。由于没有外在压力,当时相对较为强大的商业银行接手新兴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基本上没有障碍,不需要另外委托或组建子公司代为经营,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银行基本上都是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20世纪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银行经历了较为缓慢地发展阶段。德国虽然经历了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和接踵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经历了50至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和70年代以后的经济低迷阶段,但是全能银行由于受到政府的呵护没有走很大弯路,仍然保持着内部综合经营型方式,并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能银行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德国,尽管其全能银行向来以实力强大、经营稳健著称,但大银行与大企业过度紧密的联系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新兴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对州立银行、储蓄银行等公营银行的过度保护,扭曲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政府对银行业的呵护造成国内银行机构过多,银行费用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针对这些情况,德国银行业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逐步取消了对公营银行的优惠待遇,并逐步进行私有化;对实力雄厚的全能银行的经营战略进行重大调整,加强其投资银行业务并通过兼并收购逐步向国外扩张。
2、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德国的金融制度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银行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大得多,而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小得多,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要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很少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德国银行业的成长一直没有受到限制,伴随着工业发展,银行一直在为工业企业提供着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就产生了内部综合型全能银行。
在德国,企业发展对银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对资本市场的依赖相对较弱。德国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小公司较多,它们中的大部分不愿意过多地披露内部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因而上市公司的数量大大少于美国,其中非金融公司主要依赖银行融资。由于在工业发展初期私人资本缺乏,居民个人将储蓄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的量很少,形成资本市场欠发达状态,直到现在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仍远远少于美国。德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大都通过全能银行进行,因而全能银行在资本市场上非常活跃。
德国政府鼓励银行通过长期贷款或证券融资参与产业公司的发展。由于全能银行作为非金融企业全面的中介,其交易费用少于资本市场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因而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运行的成本低于资本市场的成本。银行对产业公司控制的程度取决于银行在这些公司管理中的活动,无论这种管理活动是通过直接股票所有权还是通过董事会成员。
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的发展方向从来没有改变,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而确立了内部综合经营全能银行在以银行中介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它部分地代替资本市场行使了金融体系的许多功能,在解决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把没有能力或不敢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等方面都比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优势。它不仅为经济部门廉价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供了便利,也保证了资金的快速流通和高效率使用。这种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却稳定盈利的倾向增加了银行业的活力。
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虽然各有侧重,但德国法律对它们从事何种业务却较少限制,它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全能银行,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
3、德国的主办银行制
德国经济的良好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紧密的银企关系和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在德国金融市场上,间接融资处于绝对优势,直接融资相对较弱,其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约束较弱。因而,银行在德国投资金融体制中和公司的经营及治理结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德国商业银行与企业关系的根本特征表现在其主办银行模式上。在德国,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均有其自己的主办银行,甚至家庭也有其自己的主办银行。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通常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与沟通:
存款保险制度
确立风险防范机制稳定金融活动秩序
一般来说,银行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负债,银行必须进行负债经营,其经营风险比一般企业大,因此维持客户信心犹为重要。而且由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旦个别银行倒闭,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与专业能力去辨别持有他们存款的银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产生的恐慌极富传染性,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稳定民心,将会发生巨大的金融灾难。
完善金融市场主体,防止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场主体不完善:政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独立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而市场主体不完善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大小金融机构都无存款损失之虞。银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选择的甄别与道德风险的控制,国有企业也不用担心贷款的最终偿还,居民也不用监督他们银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企业与居民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减轻央行负担
与国外的中央银行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