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证明模板
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参考范文
……………………盖………………骑………………缝………………章……………………
浑源县人民医院
诊断证明书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地址
诊 断
建议及注意事项
此书无专用章者无效
年 月 日
……………………盖………………骑………………缝………………章……………………
医师: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浑源县人民医院
诊断证明书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地址
诊 断
建议及注意事项
此书无专用章者无效 年 月 日
医师: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医院实习证明
**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 昆明市卫生学校 护理(助产)专业学生________ 于__ 年_月__日至__ 年__月__日在我院进行了为期8个月的实习活动,成绩合格。
特此证明
教学(实习)医院(盖章):
审核人:
20xx年 12 月12日
关于医院死亡证明书样本
甲、本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医院死亡证明书样本。
乙、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丙、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以符规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盯填写时请注意各栏间之关系。
戊、本证明书之各栏填写方式如下:
(一)、栏填写死亡者之姓名。
(二)、栏填写死亡者之性别,如为男即在 后之□内加√,余类推。
(三)、栏填写死亡者之国民身分证之统一号码。
(四)、栏填记死亡者之户籍所在地之详细地址。
(五)、栏填记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两栏计算出满若干岁填于最后( )内。
(六)、栏填记死亡者之死亡详细时间。
(七)、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详细地点及在何场所死亡,如为医院即在 后之□内加√,余类推。
(八)、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种类,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 后之□内加√,余类推。
(九)、栏填记死亡者之详细工作情形 栏填写在何处(如某机关、学校、公司行号、工厂、田园、林地 … 等名称)并填出办理何种行业(如税务、卫生、行政、买卖商品、种植稻麦制造机械 … 等) 填写何种工作及职务(如业务经理、科长、打字员、会计员、售货员、打铁工、纺织机械操作工 … 等)之详细名称,证明书《医院死亡证明书样本》。
(十)、栏填记死亡者之婚姻状况,如为未婚者即在 后之□内加√,余类推。
(十一)、请参阅1975年审订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表所订详细分类表(医师用)填列死亡原因。并请注意病因发生之先后关系及发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间如伤害致死者请填写其引起伤害之外因。
己、本证明书填具者请填具证书字号及医院(诊所)名称及开业执照字号等。
庚、本证明书之注号栏由卫生单位人员依据死因统计作业手册之规定填写。
注意事项:请携此证明于死亡事件发生或确定后三十日内向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登记。
1.格式死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亡原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死亡与出生一样,也是很重要的法律事实,也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死亡最重要的是死亡日期。死亡公证就是公证机关对公民死亡这个法律事实所进行的证明。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2)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③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出具的证明和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等。
医院在职收入证明模板
兹有我医院(xxxx医院)员工xxx,科室xxx,职称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院工作xx年,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xxxx公司(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医院工伤证明书怎么写
工伤不是由医院来认定的,而是由社保部门来认定的。涉及到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劳动工伤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没有拿到工伤认定书,就必须先要求工厂申请工伤,如果工厂不申请,你自己拿到材料到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的工伤科去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与工厂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厂牌、劳动合同等)
2.上班时间证明(如考勤或排班表)
3.初诊证明(找医生开)或初诊病历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在场员工证人;
6.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有)
7.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找工厂要,工厂不给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打印)
8.工伤经过概述(自己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从事工种、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出的事故、谁送你去的医院、是看门诊还是住院,住院要写清楚床号、当天你的上班、下班时间)
以上材料齐了你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等工伤认定书下来后,你凭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两份(社保有)、初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另外90元左右的鉴定费就可以去做鉴定了。
伤残等级鉴定书下来后,上面会有你此次工伤的医疗终结期、护理等级、伤残等级。
医院诊断证明书
XXXX医院
科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就诊日期:
联系地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20 年 月 日
XXXX医院
诊断证明 00001 科别: 姓名: 性别:年龄: 入院日期: 住院号:
出院日期: 门诊就诊日期 工作单位
和家庭住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医院流产证明书怎么写
女方姓名 年龄 周岁 身份证号码:
男方姓名 年龄 周岁 现存子女:□男 □女 病历号:(住院)
孕 次; 产 次; 孕周: 周 死婴性别(14周以上填): 女 男
现住地址: 省(区)_____ 市____ 县(区)______ 乡(镇) 村
户口地址: 省(区)_____ 市____ 县(区)______ 乡(镇) 村
妊娠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是否清宫:□否 □是
自然流产主要原因:
自然流产后建议采取: 措施避孕 联系电话:
报告单位(盖章): __________ 报告人:_______ 日期: 年 月
医院证明书
巴氏量表(BARTHEL’S SCORE):
項 目分數內 容
一、進食10
5
0o自己在合理的時間內(約十秒鐘吃一口)可用筷子取食眼前的食物。若需進食輔具時,應會自行穿脫。
o需別人幫忙穿脫輔具或只會用湯匙進食。
o無法自行取食或耗費時間過長。
二、輪椅與床位間的移動15
10
5
0o可獨立完成,包括輪椅的煞車及移開腳踏板。
o需要稍微的協助(例如:予以輕扶以保持平衡)或需要口頭指 導。
o可自行從床上坐起來,但移位時仍需別人幫忙。
o需別人幫忙方可坐起來或需別人幫忙方可移位。
三、個人衛生5
0o可獨立完成洗臉、洗手、刷牙及梳頭髮。
o需要別人幫忙。
四、上廁所10
5
0o可自行進出廁所,不會弄髒衣物,並能穿好衣服。使用便盆者,可自行清理便盆。
o需幫忙保持姿勢的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使用便盆者,可自行取放便盆,但須仰賴他人清理。
o需他人幫忙。
五、洗澡5
0o可獨立完成(不論是盆浴或沐浴)。
o需別人幫忙。
六、行走於平地上15
10
5
0o使用或不使用輔具皆可獨立行走50公尺以上。
o需要稍微的扶持或口頭指導方可行走50公尺以上。
o雖無法行走,但可獨立操縱輪椅(包括轉彎、進門、及接近桌子、床沿)並可推行輪椅50公尺以上。
o需別人幫忙。
七、上下樓梯10
5
0o可自行上下樓梯(允許抓扶手、用拐杖)
o需要稍微幫忙或口頭指導。
o無法上下樓梯。
八、穿脫衣服10
5
0o可自行穿脫衣服、鞋子及輔具。
o在別人幫忙下、可自行完成一半以上的動作。
o需別人幫忙。
九、大便控制10
5
0o不會失禁,並可自行使用塞劑。
o偶爾失禁(每周不超過一次)或使用塞劑時需人幫助。
o需別人處理(挖大便)。
十、小便控制10
5
0o日夜皆不會尿失禁,並可自行使用塞劑。
o偶爾會尿失禁,(每週不超過一次)或尿急(無法等待便盆或無法即時趕到廁所)或需別人幫忙處理。
o需別人處理。
總 分 分(總分須大寫及加蓋醫師簽章,並不得有塗改情形,否則無效)
医院诊疗证明书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医院诊疗证明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立于1913年,是一所历史悠久、设备精良、技术领先,集预防、保舰医疗、科研、教学、康复为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证明书《医院诊疗证明书》。
医院日接诊能力4000 人次以上;展开床位 1600 余张;设有博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北京临床医学院、第三、第四军医大学临床教学医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城市医疗保险”等定点医院。2005年12月在搜狐网举办的最受百姓信赖三甲医院评选活动中,我院荣登榜首。2007、2008年39健康网、新浪网联合主办的中国健康年度总评榜评选中,我院连续荣登北京最受欢迎三甲医院榜首。
医院拥有一大批技术实力雄厚全军专科中心:包括全军创伤骨科研究所、全军普通外科诊治中心、全军肝病治疗中心、全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中心、全军肿瘤内科诊治中心、全军皮肤病诊治中心、全军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全军儿科诊治中心。军区专科中心有:军区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军区消化内科研究诊疗中心、军区神经内科研究诊疗中心、军区呼吸内科研究诊疗中心、军区胸外科研究诊疗中心、军区诊断病理研究中心、军区肝胆外科研究诊疗中心、军区肾内科研究诊疗中心、军区糖尿病研究诊疗中心、军区烧伤整形重点专科。
专业办理全国各地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等。
医院证明书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
1o神經性膀胱玻
2o嚴重灼燙傷(30﹪以上)或電傷。
3o關節病變導致髖、膝、肘、肩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收縮性攣縮(至少包含一個下肢關節才算)。
4o慢性關節炎。
5o尿路永久改道需長期照顧人工造廔且不良於工作者。
6o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如有嚴重併發症的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或慢性肝、腎、肺疾,營養不良,複雜性骨折等。
7o雙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須重置換者或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者。
8o雙側髖關節皆自行關節切除術。
9o雙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需重置換者。
10o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
11o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合併骨髓炎,有影響到運動功能者(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
12o慢性阻塞性肺炎。
13o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
14o嚴重骨質疏鬆症病人。
15o腦血管意外(腦中風)。
16o腦外傷。
17o腦性麻痺。
18o脊髓損傷。
19o其它神經病變(含中樞神經及周邊神經病變)。
20o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癱或偏癱(肌力第三度以下)以上。
21o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肢以上。
22o癱瘓。
23o神經或肌肉病變所致之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者(該項疾病有去髓鞘等各種週邊神經病變、肌無症及肌失養症等各種神經病變)。
24o兩眼矯正視力在0.01以下者。
25o癌症末期。
※26o天皰瘡: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27o類天皰瘡: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28o紅皮症:持續六個月以上,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29o先天性表皮水皰症: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30o水皰性魚鱗癬樣紅皮症: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31o運動神經元疾病,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32o慢性多發性硬化,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33o小腦萎縮,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34老人失智症: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須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二分以上者。
一分者,須由二位醫師意見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
※35o蕈樣黴菌病,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36oSezary症候群,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註1:※之病症項目免巴氏量表評分。
註2:如病患屬第34項老人失智症者,另須檢附其CDR量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正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