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仲裁员一直劝你调解(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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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员为什么一个劲的想双方调解劳动仲裁员一个劲地想双方调解是调解前置程序的要求。调解前置程序为解决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成本昂贵、诉讼拖延、诉讼程序复杂化等弊病提供了一剂良药。《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适用调解前置程序,从而把民事诉讼调解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扩展资料:
调解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法律还是规定应该努力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及应注意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
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
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劳动仲裁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当单位或者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是什么原因呢?
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1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的原因
劳动仲裁本身就是为了适应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不存在利益关系。
1、公正性。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2、庭前调解促进调解工作有力进行。例如:为进一步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服务效率,安庆市迎江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院在受理案件后,一直主动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搭建调解平台,积极与当事双方进行庭前沟通,促进调解工作有力进行。
裁决效力:
1、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2一般员工去劳动局仲裁是输吗?
不好直接来确认。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就劳动关系认定方面: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或工人证明等,那么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仲裁委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反之,则无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输了会怎么样?
1、仲裁中,仲裁机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及时仲裁;
2、如果调解不成,很可能影响你在单位的前途,但不至影响你劳动合同的解除;
3、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会容留提起仲裁的劳动者,所以三思而后行;
4、仲裁败诉,就是你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没有其他不良后果。
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一直劝我不要仲裁3劳动仲裁员工输了,用人单位是不用赔偿员工的。
若是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仲裁员为什么极力调解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本身就是为了适应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不存在利益关系。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也是为了庭前调解促进调解工作有力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