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拯救了耐克吗(耐克和乔丹的关系)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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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拯救了耐克吗(耐克和乔丹的关系)

一、乔丹和耐克是什么关系

正品的Air 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其标志是一个投篮的运动员标志。但是在中国有一个品牌叫做乔丹,标志是一个运球的运动员。

AIR JORDAN系列球鞋在销量与市场需求方面遥遥领先于其它产品,每年为整个运动鞋行业树立起一个又一个更高的设计、创新与功能标杆。系列产品的核心在于,运动员与技术的结合–篮球史上最耀眼的巨星迈克尔·乔丹,以及伴随巨星经历辉煌事业的篮球鞋,突显出他对功能、创新与成就的不懈追求。

品牌故事

空中飞人(Air Jordan)是耐克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1985年,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以高薪合约被当时还是小厂家的体育用品生产商耐克(Nike)签约至旗下,耐克(Nike)更随即为乔丹推出了第一款以乔丹命名的球鞋,即空中飞人(Air Jordan)系列的第一款。

虽然这款球鞋在当时并不具备奇特的配色以及新奇的科技,但是谁都不曾想到,这居然会是一个神话的开始。

二、耐克和乔丹的关系

耐克和乔丹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中国乔丹品牌与耐克并无关系,而美国的乔丹品牌,是耐克为乔丹独立开辟的让乔丹自己管理的品牌,隶属耐克旗下,只有乔丹被乔丹选中的球员才能有机会加入乔丹之队,穿乔丹牌的签名鞋。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关系

中国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联系,唯一可以说是交集的大概就是两方的商标之争了。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

而奇葩的是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的法庭之争从未赢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7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称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三、乔丹是耐克旗下的吗

Brand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

AIRJORDAN系列球鞋在销量与市场需求方面遥遥领先于其它产品,每年为整个运动鞋行业树立起一个又一个更高的设计、创新与功能标杆。系列产品的核心在于,运动员与技术的完美结合–篮球史上最耀眼的巨星迈克尔·乔丹,以及伴随巨星经历辉煌事业的篮球鞋,突显出他对功能、创新与成就的不懈追求。

而乔丹(中国)则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至于为什么叫乔丹,则是因为乔丹(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抢注了这个商标,所以他们就一直用了,但是Jordan他们没有抢注,所以他们的英文一直在用QiaoDan,而不是Jordan。就好比目前还有科比牌,艾弗森牌,其实根球星根本没有关系,只不过汉字被福建的鞋厂注册了。

扩展资料: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作出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对簿公堂。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局裁定,驳回篮球飞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至此,乔丹的维权之路以在商评委和从中级、高级到最高的三级法院屡战屡输的0比4的成绩画上了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对于上述系列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对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09、1915、192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号商标争议裁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152827、6020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乔丹(中国体育用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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