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的特别约定重要吗(保险单特别约定有效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保单的特别约定重要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保单的特别约定重要吗的知识,包括保险单特别约定有效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保单的特别约定重要吗(保险单特别约定有效吗)

一、保险单特别约定有效吗

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是如何产生的内容由谁主导特别约定的形成有几种方式,一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经过协商后对原有条款的补充,二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决定,并没有与投保人讨论,出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做了变更,在原先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约定,而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对此并没有反对,因此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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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条款没有的免责条款而在保险单特别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

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解决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

一、保险合同中的该特别约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出解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同与其他的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定条款,该法定条款没有制定特别约定栏的内容。

本案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本案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1、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事先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

2、保险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认为,打印在保险单正面特别约定栏内的“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和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内容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已明确了由于碰撞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该保险车辆与火车碰撞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

综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向已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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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单如何加特别约定

财产险,车险有“特别约定条款”!健康险,可能叫其他名字吧?

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1.续保条款

续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期,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原合同进行协商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或不承保以及有条件承保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将续保与否的条件写进了保险条款之中,即续保条款。个人健康保险续保条款描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或者有权解除健康保险单的环境因素或条件;二是保险人增加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的权利。这说明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或某些导致危险增加的因素和条件出现,在保单到期后有采取拒保或加费承保的权利。当然对于原保单有保证续保条款规定的一般应该允许投保人继续投保。根据保险单所包含的续保条款内容。可将个人医疗费用保险和个人收入保障保险分为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不可撤销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以及有条件续保个人健康保险单等。

2.宽限期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宽限期条款是指缴付首期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宽限期(如30天、60天)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健康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可以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逾期保险费及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规定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避免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险人的业务。

3.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指投保人在由于未缴纳保险费停效以后一段时间通常为两年内,有权申请并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保险人恢复保险单效力的一种条款。投保人要使得保险人恢复合同效力,一般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投保人必须提出复效申请,并提出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②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③必须归还保险单所质押贷款;④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换为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单的复效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保单所有人申请复效比重新购买一份新的保险单更为有利,因为:①被保险人年龄增大,新保单的费率一般比旧保单高;②新保单要二年后才能有现金价值;③购买新保单的各项手续较为复杂。因此,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在保险保障相同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复效来重新获得保险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健康保险单的复效是以保险人接受欠缴保费为标准。如果保险人在收到复效申请一段时间后,没有完成对复效申请的评价或者投保人没有提出复效申请,但保险人接受了该保单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则该保单仍可被认作自动复效。

4.等待期或观察期或事先存在条件条款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单签发后一段时期后,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到履行赔付责任这段时间为等待期或观察期。事先存在的条件在个人健康保险中通常被定义为发生的伤残,或者第一次出现的疾病,或者保单签约前且并未在保险单中给予披露的事件等,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披露的条件(如实告知的情况)不予排除(免责处理),那么这个条件将得到保险人的保障。健康保险设置等待期或观察期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保险产品中规定是不同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内保险人是否有权否定或排除保险责任,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条件的保障。

5.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其含义是指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权益而做出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受益人很难对保险人提出的争议进行解释。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受益人很难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当然,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性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保单满两年后,保险人仍可拒付保险金的情况。例如,受益人有谋害被保险人的意图取得保险单的;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在取得保单时不存在可保利益的。保险人都可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可抗辩条款,虽然在世界上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如何处理方面做出了规定。例如,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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