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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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就成立。《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第一款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二、保管合同为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需要当事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或者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成立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其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仓储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法律分析:不是,这是由仓储合同商事合同的特性决定的。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其营业目的就是从仓储保管营业中牟利。正因为保管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库前,保管人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