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请问一下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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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问一下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
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予,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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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存储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
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
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特殊特征是: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