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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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吗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借款合同是否为实践性合同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法律分析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借款合同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借款关系,相关法律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仅于到期时请求借款人返还本息。借款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条件,以双方约定为主,这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的建立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