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休无薪假合法吗(企业强制无薪休假合法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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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休无薪假合法吗(企业强制无薪休假合法吗)

一、企业强制无薪休假合法吗

一、公司放无薪假是否合法

公司如果是因员工申请事假而给员工放无薪假的,是合法的。员工请事假的,一般是无薪的;如果员工休的是年假或是加班安排补休的假期,则放无薪假不合法,公司应当按规定给员工发工资。

二、法定假日不带薪是否违法

只要属于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放假不带薪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其实单纯从字面意思就能够得到肯定的解读,既然是法定就是法律规定允许员工放假休息的假日,跟非法定节假日的本质差异在于带薪休假,这也是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

作为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形,完全可以明确提出自己的疑问并且要求单位纠正错误的做法,法定的重大节假日享受带薪休假是国家赋予的劳动者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公司单方要求员工“放假”的行为,属于公司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师就此行为的法律性质简析一二,供广大劳动者朋友参考。

对于公司强制要求员工休假且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

①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也就是公司没事干了,给大家放假。但是,这种放假,不是无薪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下,公司也要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也就是一个月),应该按正常工资计发;超过一个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②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是要靠工资吃饭,不能因为说公司没事干了,就让劳动者在一边呆着,等什么时候有事了再说。这种就属于法律个所说的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是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炒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不管被公司放假的行为如何认定,只要自己没有签署放弃工资等不利证明,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也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以“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公司放无薪假合法吗

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交劳动条件。若用人单位采取停职、待岗、放长假、强逼员工休息等手段,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司可以强制休无薪假吗

法律分析:公司强制休无薪假属于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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