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年一签对谁有利(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利弊)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您好,今天的分享主题是合同一年一签对谁有利。同时,我们也将探讨一下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利弊的相关问题。如果你对这两个话题有任何疑问,这篇文章将为你一一解答,希望我们的分享能帮到你。下面,就让我们开始这趟知识的学习之旅吧!

合同一年一签对谁有利(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利弊)

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利弊

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企业的选择性很大,如果发生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可以直接不和员工续签,对员工也有好处,员工想换工作的话可以直接换,避免企业不放人。

一年一签容易出现违法情况,比如签订两次后,第三次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容易出现单位借口不给买保险的情况。

劳动合同一年签一次对用人单位不利,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将不再好使。首先,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提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标准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一年一签的合同到期有补偿吗

一年一签的合同到期如果不续签的话,有没有补偿,要分情况讨论: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有的用人单位为什么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规避短时间如果合同到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想对员工进行经济赔偿的目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款,最终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得不偿失。那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总共有三种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一般都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固定期限分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业根据工作性质岗位自行规定,也就是劳动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签。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选择解除或续签。

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但这里要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没有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签订短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看似对企业有利,但签两次后需要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连续二年签了二次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个人提出要求同意,不然第三年开始用人单位就需要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除非用人单位企业倒闭,一般情况下业务缩减裁员的话,要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将会因违法赔偿劳动者更多至2N倍工资。

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在光天化日之下违法。即使合同一年一签,用人单位在与你签订第[三]次合同之时,就必须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由此而生效的是:用人单位在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这笔补偿呢,就是工作满一年,就能抵一个月的工资,满几年就拿几个月的工资补偿你。

比如你工作了10年,且同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每个月工资8000,用人单位只要跟你解除劳动关系,他就必须补偿你[10年乘以 8000]= 8万。

如果是[一年一签]的情况,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了,他需要补偿你多少呢,他只需要补偿你全年收入的10%,也就是9600元。

可是我刚才说了,这是用人单位在光天化日之下违法,你都已经跟他第三次签合同了,他还是只跟你签一年。哪怕你做了10年,你最后得到的补偿款也只有9600元,而不是你应得的8万。

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

难道光天化日之下违法的单位还少吗?多了去了。比如劳务派遣公司,他跟你签的4次5次合同,都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是不给你无固定期限合同。他在光天化日之下规避法律,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支付给你应得的经济补偿。

但是我想说一句,即使按照固定期限合同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在不跟你续约的情况下,也不会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为什么呢?

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历来是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的这么一种黑恶存在,其卑劣行径如同黑社会。也没听说谁去管一管,治一治。说句不好听的,劳务派遣公司如此作恶,必定有一天会遭到天谴。

如果你工作到了第3年,你的公司还是跟你一年一签,不要想别的了,赶紧辞职吧。

公司每年与员工签一次合同,基本上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让员工充满危机感。

我们发现很多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会有一种心理: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得一直养他到退休,中途不能解除,故而时间一长,工作态度消极,得过且过的在公司混日子。

公司选择一年一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消除员工这种心理。

二、公司将来在解除上更有主动权。

同样的道理,合同有期限的,到期了,公司要是不想用这个员工了,就可以直接终止关系,而不用费心费力的走什么协商或是不胜任这类的过程。

出现以上这两种考虑,其实是劳资双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不能解除。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就应该签无固定了,即便公司不签,仍继续选择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公司还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得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他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不一样外,适用解除的法律依据和规则是完全一样的,员工违纪了,不胜任工作了,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等,都是可以解除的,更不会因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补偿增加。

用人单位为什么与员工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利于随时解除劳动关糸,按劳动法规定苈动者做工一年被用人单位解聘可得到补偿一个月工资。第二年续签又是属于新的一年招聘的员工,之前的I工作年限就不合计。

我仅从法律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多数人还是没说到点上。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质上只有一点不同,前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一项合同到期终止的解除权。

有解除权,不代表解除合法。以北京为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到期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违法辞退的,可获支持,也就是2N。

可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劳动者还有一种诉求,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收益可能大得多哦,我本人做过北京市朝阳区近五年案件的案例分析:

如果判决生效,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自违法辞退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损失,一般是全额支付。律所一个客户的真实案例,合同三年,入职三个月刚满试用期被辞退,月工资2万5,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官司打了三年多,仲裁一审二审打了三轮,最后一次打的是赔偿金,最终判决金额超过55w,这三年一天都没上过班,工资全支持了还有富裕。

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则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很近了,即便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诉讼期间劳动合同也会到期。

这才是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真正避免的法律风险,其他方面,在双方维权能力都足够的情况下,没有区别。

最后补充一个问题的答案,有人可能会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已经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答案非常明确,法律上评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

至于管理学或者其他学科范畴内的考量,交给其他答主喽。

用人单位总是以一年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谢谢悟空的邀请!

然而,对于企业即总是为员工签订一年合同,待到期后再续签。从该企业的做法好象是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要求,但是确给劳动者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为什么单位只给先签订一年期的合同关系的呢?这里就是单位为了控制用人机制,留着了一个空间,也就是说,当在一年合同期还末到达时,作为企业要看企业的运转情况如何,如果经营一切顺利,利润还可以,哪就继续续签该合同,万一经营情况出现问题,那就到期后可以裁员。这就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小型企业掼用的一种手法,既不违反劳动法,又合情,合理。

然而,在我们如皋地区,也同样出现内是的情况,该企业所招员工,但是为了执行劳动法,而确只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期,而待到一年期过后,看看你的工作情况如何,再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产值升高哪么就续签,当然,该企业也是面临倒闭企业,至于对这样企业从而走劳动法的边沿的手法也是不合常规的。

然而,对于劳动法的要求,虽然签订一年合同期,且不是违反劳动法,即劳动法同时又规定,对用人单位仅可以续签两次劳动合同,而第三年即需签订固定期用人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可以签订两年期,然后分两次完成。所以说对员工应注意该劳动法的含意及用人单位的手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用人单位选择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应当尊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能增加相互了解和选择,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后,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稳定。

一年一签从法理上说没有任何问题,之所以国家给企业足够的空间确立合同期限,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让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合同。具体原因有几种可能:

灵活用工需要

现在社会变化快,用工更加多样化,比如有些派遣公司会签短期合同的,如果客户需求变了,会涉及到部分人解约,短期合同,违约成本更低。

业务发展原因

有些业务发展周期很短,有可能几个月就消失了或者变了,如果业务变了,方便做合同变更,赔偿少,是否续签,进退容易。

岗位的特殊性

对于可替代性强,流动率大的岗位,通常是不需要太长的合同期,可以灵活换人,也可以视情况续签合同。

项目制的原因

能够清晰知道项目的周期,做完项目会解散团队,这种在工程建设、地产开发、IT开发等方面会比较常见。

一年一签在中小企业会比较多,因为企业能不能活下来,活多久都是一个未知数,万一签了那么久,万一不需要人了,合同到期这个说法就没有了。

大企业比较稳定,通常会选择3+6.5的方式,第一次签订的是3年的,第二次续签6.5年,如果能签到第三次再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上没工作太久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本。

合同期限的选择是结合经营来的,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作为管理工具进行灵活使用。

这个事情我还真问过我公司hr。他是这么回复我的:

公司每年签一次合同,能防止员工转正后认为的到个铁饭碗,没有危机感,工作不积极。如果员工在这一年表现欠佳,很有可能就不再续签合同。还有就是现在市场变化无常,公司不知道什么时候经营上出现问题,一年一签合同就可以在公司打算裁人抗风险时留有余地。当然公司技术大拿还是三年或五年一签的。

我也问贵是否涉及补偿款的事,回答我说,有社保记录在那摆着呢,该有的少不了。

用人单位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合同,最多也只能签两次,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三次开始就要签无固定合同了。

另外即使用人单位每年签一次合同,其实也没有任何意义,徒增工作量而已。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与你续签合同的话,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准,而不是合同年限。但每年签一次合同的话,对于一些不太懂的人,如经济补偿金之类的,可以打个马虎眼糊弄过去。毕竟我们自己若之前因合同到期离职的,都从来没有要求过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方面不太懂法,另一方面也觉得不太好意思,好聚好散么。

因此,注意保留每年的劳动合同或者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据,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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