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砍树归哪个部门管(小区内树木砍伐归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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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砍伐树木归哪个部门管法律分析:小区砍树属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的,遇到小区有树木需要移栽或砍伐的话,可先向城市绿化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小区内树木砍伐归哪个部门管
小区树被物业砍了的,业主可以去居委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当小区绿化突然被大面积铲除,业主可以先敦促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报案,求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大面积铲除小区绿化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查清事实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与行为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设施等均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描述,小区绿化突然被大面积铲除,如果铲除绿化没有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那么该行为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养护、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然而,物业公司对于绿化被铲除的行为没有任何解释说明,且表示不知情,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小区物业砍树哪里举报
小区物业砍树可以向居委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一、小区树木被砍伐谁来管
私自砍树后的处罚措施,将交由城管部门和园林部门处理,一同前往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小区里的树木是不允许个人随意砍伐的。首先先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委员会同意,然后再一起协商制定出合适的方案进行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在过程中,若遇到困难,可向园林部门反映,请专业园林公司协助作业。
二、小区树木修剪标准
1、整形修剪
分为自然式修剪、人工式修剪及自然人工混合式三种方式。
2、照小区观赏需要
将树冠剪成特定的形式,比方说双干、曲干、悬垂、多层式、螺旋式、半圆式、绿门、绿篱等等。
3、落叶树种
休眠期修剪是从落叶初期,待春季萌发前修剪;这段时间树木生长代谢较慢,体内养分回归根部,修剪可将营养损失减到最小,而且伤口不易被细菌感染腐烂,对生长不会构成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