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单由谁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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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变更单不需要哪个单位签字需要。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显示:普通的工程变更只需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即可,国有企事业单位变更估计要上会讨论或经主管部门批准若有疑问请联系反馈。变更单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该由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四方签字确认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才生效。
二、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谁发
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属于设计变更。变更有关工程价款的报告应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经业主和监理同意。
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扩展资料
建筑设计变更是指对过去批准的设计文件的修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有时必须对原定的设计加以修正。
如因基本建设计划修改、地质勘察不够准确、设计文件漏项、工程用料变更、施工条件改变等造成原定设计明显不合理,则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其批准的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修改部分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及主要协作关系)时,须经原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机关批准;修改部分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图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筑面积、标准、定员、概算)时,须经原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批准;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存入技术档案,作为工程施工、交工验收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设计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设计变更
三、工程变更一般由哪些单位提出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5、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
一般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1.设计变更:a图纸审查答复b图纸会审提出当时未答复和需要补充的变更c施工过程中同意甲
方要求的修改或补充的变更
2.技术核定单: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根据现实情况需变更,经过监理、甲方签证同意设计人签
证的变更
3.工程洽商变更:参建各方洽商共识并签证齐全的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结构、工艺、功能、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等方面作出的改变。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业主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三类。业主单位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