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送物业费怎么才能认定(开发商赠送物业费不履行欺骗消费者该)
今天给各位分享开发商承诺送物业费怎么才能认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开发商赠送物业费不履行欺骗消费者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一、开发商承诺免物业费有效吗某物业公司要求王女士交物业费,王女士以购房时开发商向其承诺可以终身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王女士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7395.36元。
2005年1月1日,王女士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书,购买某花园小区的4套房屋。原告系该花园小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王女士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只交纳一套房屋的物业费,而没有交纳另外3套房屋的物业费。王女士辩称,自己购买的4套
房屋,一套用于自家居住,另外3套用于开办幼儿园。因计划开办幼儿园,当时与房产开发商约定按照幼儿园格局建造这3套房屋,且购房价格高于该小区普通房屋
价格。因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书附件中对自己承诺了物业费“四套终身按一套收取”,自己才会决定购买这3套房屋,否则,自己不会购买。由此王女士拒绝交纳另
外3套房屋的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合同书附件中“四套终身按一套收取”的约定对物业公司没有约束力,被告王女士不能由此主张免交另外3套房屋的物业费。法院最终判决王
女士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7395.36元。法官说法开发商的承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在售房时对业主作出的关于减免物业费的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对此是否需要无条件地执行。
该案承办法官说,房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王女士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其与
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未获得物业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形下,房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权利,无
权在购房合同书附件中就物业费收取事项对被告作出承诺,减免物业费的承诺超越了房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应有权利范围,可以理解为房产开发公司
在售房时为促使被告成功购房所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手段。该承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对被
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对于房产开发公司为获取自身利益所作出的越权承诺,如果物业公司需要无条件执行的话,对物业公司而言显失公平。
该法官同时指出,房产开发商在售房时为了打动购房者,往往会大力宣传楼盘优势,虚假或违法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作出一些不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承诺,
如上述案例中擅自处分物业公司的收费权利;有的作出一些违法的承诺,如售后包租承诺,即开发商承诺对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
固定年回报;还有的对出售房屋的位置、环境、周边设施等做虚假宣传。开发商在通过这些虚假宣传诱导业主购房后,对售楼时的承诺往往置之不理,使业主遭受损
失。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擦亮眼睛,以免因误导而购房,遭遇王女士同样的苦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7-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二、开发商赠送物业费不履行欺骗消费者该
该承诺是销售方代表开发商签订的一份赠与合同。购房者购房过程中接触的销售人员无论属于哪家公司,都对开发商对外形成代理关系,销售方对外的相应行为均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需要收集出此单据外其他证据来佐证是该楼盘对外做出的承诺,例如楼书、促销广告等等曾载明该赠一年物业费的承诺。其次,要分情况讨论,要看是单据上的落款情况。若加盖销售方或开发商公章,就能直接能证明开发商承诺过开发商赠送1年物业费。
大家应当在销售方做出相关承诺时,尽量盖开发商后销售公司的章并出示开发商的委托销售证明材料并保留,以备维权。
三、开发商送物业费不兑现
法律主观:
开发商不可以收物业费。房屋预售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服务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但不能将包括物业费在内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规定在售楼合同中,物业管理与房屋售卖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