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手里有合同吗(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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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了,但没有给担保人合同,这样有效吗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了,但没有给担保人合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生效与否是和合同的份数以及持有人是没有关系的。
法律分析
只要担保人签字确认了就是有效的。担保人可以要求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等都是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有履行,那么合同还不能生效,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生效。所谓担保合同:1、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2、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人有合同书么
法律分析: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作为经济担保,双方之间必须签署一份担保书才能证明贷款的可信度。同时在进行书写担保书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内容,以及具体的担保时间和证件的合法性,以免在后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问题。当然在担保期间,双方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合同吗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合同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贷款的时候,贷款人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人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者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是基本的内容;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要约定清楚履行债务的期限,否则可能产生争议,导致担保责任无法明晰,
3、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要写清楚到底是哪种担保方式,这是最重要的,往往最终决定了能否得到偿还、偿还的优先顺序等。如果是保证的话,需要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等。
4、担保的范围,尤其需要写清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是否也在担保范围内。一旦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担保的期间,担保的责任不是无限的,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