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亲爱的读者,您可能对旅游合同的特征有哪些还存在一些不解吧。别担心,您完全来对了地方。今天的文章里,我们将会一起深入分析旅游合同的特征有哪些,还会探讨一下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这个话题。希望我们的文章能解答您的问题,让我们开始吧!

旅游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关于包价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包价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内容预先安排

B.服务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C.服务的数量应当包括两项及以上

D.合同内容可以临时安排

E.合同价款以总价方式一揽子支付

正确答案:ABCE

二、旅游合同形式包括哪三种

旅游合同形式包括哪三种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所谓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络等。3、v其他形式v所谓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作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也就是以预设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

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

大多属于格式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找法网其他合同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资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专案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说明义务的规定。

在各国立法例上,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不同。德国、日本称为“旅行契约”、“旅游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国家多称之

为“一揽子旅行、一揽子旅游、一揽子度假”等,以突出旅游由多项给付结合的特征;《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布鲁塞尔公约》则称之为“组织包价旅游合同”,突出

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特征;我国旅游界习惯上将此种合同称为“包价旅游合同”,侧重强调旅游的总价支付特征。本法采纳了这一名称,强调的也是招

徕、组织、提供多项服务、总价支付的特征。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安排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素。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区别于委托、居间等合同的根本点。旅行社一些单项或多项代订等经营活动,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者所定计划来安排行程,虽不是“主动和预先组合旅游服务”,但应该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

(三)包价旅游合同没有关于旅游时间的限制。“一日游”通常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涉及过夜问题,但却具备安排旅游行程、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等特征,实践中也亟须法律规范。

(四)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既可以是旅行社自己提供,也可以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

旅游开始前旅游合同如何解除,旅游合同求偿权包括哪些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旅游者姓名、证件号(参团的所有人)出发时间、返程时间、行程名称、人数、团费等等。反正是该填的选项都是很有必要的仔细商量填好,作为旅游者本身如因贪图省事不填,一旦产生纠纷旅行社正反都可以推卸责任。合同外还需要有详细的行程单作为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资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专案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游者姓名、证件号(参团的所有人)出发时间、返程时间、行程名称、人数、团费等等。反正是该填的选项都是很有必要的仔细商量填好,作为旅游者本身如因贪图省事不填,一旦产生纠纷旅行社正反都可以推卸责任。

包括内容有出发时间,乘坐航班到达时间,住宿酒店,包含早午晚餐,自费几顿,风景区门票,哪些门票要自理,旅游途中乘坐大巴什么牌子,坐多少人,自费的专案要一一的写出来,不能含糊,到时这方面的猫腻奶嘴大了,还有购物等{这是比较主要的}因为旅行社的团费低,所以他们会靠购物来弥补他们的团费,而且旅游途中购买的物品基本上都些假和伪劣多数,花了大价钱而买不到真实的东西,游客就会上当,所以你一定要看清里面的内容。。。。

这里所称的旅游合同,是指包价旅游合同,不包括自由行合同和代办合同。

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书面的合同文字、书面的旅游行程和书面的注意事项三个部分。至于这三个部分的内容整合在一起,还是分头制作,由旅行社自己决定,但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第28条及其第36条的规定。

一、关于旅游合同文字。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旅游合同文字,也可以采用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作的文字。目前仍有不少旅行社使用《条例》颁布前的合同文字,合同缺项相当严重,应当引起旅行社的高度重视。

二、关于旅游行程。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目前旅游纠纷的发生,大多也是集中于此,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有权利失衡的条款。

三、关于注意事项。要制作注意事项,主要体现旅行社已经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许多纠纷发生的原因,就是旅游者指责旅行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旅行社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书面旅游合同重要组成的文字、行程、注意事项等内容,必须得到旅游者的签名,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旅行社的一切努力将付诸东流。

三、简答题1***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因此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者履行行为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

二、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旅游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旅游经历以及为获得这种旅游经历所必需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条件。

三、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现实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社制定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旅游合同的这种格式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负担。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

四、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

实践中旅游一般可分为自助旅游和团体旅游,团体旅游为一定数目的旅客与旅行业者缔结的合同。在团体旅游中,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导致旅游团不能成行,如果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客说明,那么在旅客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旅行社可行使解除权;或者在得到旅客书面同意后,将已签约的旅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

五、旅游给付具有整体性

旅游给付须包括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内容,使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而仅提供单一服务如旅客运输、餐饮等,不能称为旅游合同。此外,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社“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具有整体性,因此个别给付具有瑕疵都会导致旅游服务整体具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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