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为什么不能分包(房屋建筑的桩基工程能专业分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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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基础可以指定分包吗不能。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由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不能分包。
简介
但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并不是同一概念,因为建筑工程内容通常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范围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数十种类型,因此,基础工程是可以分包的,特别是桩基础工程是需要专业的公司施工,总承包企业往往并没有这个资质。
二、房屋建筑的桩基工程能专业分包吗
能分包。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工程分包常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根据工程分包常识,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其它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可以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分包
三、基础工程是否可以分包是否违法
基础工程是否可以分包?是否违法?
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那么基础工程是否可以分包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由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不能分包;但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并不是同一概念,因为建筑工程内容通常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范围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数十种类型,因此,基础工程是可以分包的,特别是桩基础工程是需要专业的公司施工,总承包企业往往并没有这个资质。
如果承、发包双方约定基础工程由承包人自己完成,承包人不应违反合同约定将基础工程交由其他基础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因工程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故承包人违反约定将基础工程交由其他基础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行为属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是强制性规定,除总承包人自行施工外,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能分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即使自己的子公司也不行。如总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则构成违法分包。
【案例】
2009年3月6日,原告星光公司将自己办公大楼工程法发包给被告黄河建安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中约定:大楼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须由黄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合同签订后,黄河建安公司未经星光公司同意,便擅自将地基基础施工分包给阳明基础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原告知悉后,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要求确认分包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星光公司与被告黄河建安公式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大楼地基基础须由黄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黄河建安公司未按合同执行构成违约行为。同时,由于黄河建安公司在未经发包人同意即将工程分包他人,属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分包行为无效。法院遂判决确认被告黄河建安公司与阳明基础工程公司签订的基础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分析】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星光公司与被告黄河建安公司约定基础工程由黄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黄河建安公司不应违反合同约定将基础工程交由其他基础专业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其做法既是违约行为,由因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构成违法分包,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分包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
《建筑法》第29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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