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装修管理费合法吗(物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规定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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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装修管理费合法吗(物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规定吗)

一、装修物业收管理费合法吗

法律主观:

1、物业要向业主收装修管理费是不合理的。装修费应当由业主自行解决,或者在物业合同中事先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业不能向业主额外加收。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二、物业是否有权收取装修管理费

物业收装修管理费不合法,具体规定为: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3、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装修管理费,国家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物业可以收或不可以收。

依据《住宅市内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但同时物价局表示,管理办法不能作为物业企业收费的法定依据。

所以《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是必须签的,但是否交费,费用标准是可以协商的。既可以由业主签协议,也可以由施工单位签协议。依据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通常来说,在协议中约定了物业企业提供服务,那么物业企业就有权收取相关费用,例如垃圾清运、隐蔽工程验收、北方还涉及了暖气改造等。

在现实中,建筑垃圾物业都是要求施工单位自己清走,在施工过程中的巡视检查也是走个过场,提供的服务比较有限,更多的是看有没有破坏承重墙,违规施工等。

装修管理费:

物业装修管理费是因为业主装饰装修工程增加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量,设置的临时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装修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该费用可以向业主收取,也可以向装修公司收取。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三、物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规定吗

收取一定的装修管理费是合理的,物业公司为保证装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派人进行监管,巡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在装修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切按照装修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物业管理处并没有规定必须交纳装修管理费。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

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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