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合同怎么签订(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如何签订)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联合体投标合同怎么签订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联合体投标合同怎么签订的知识,包括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如何签订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联合体投标合同怎么签订(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如何签订)

一、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如何签订

 一、联合体中标后合同怎么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联合体的条款,如下:

1、联合体

2、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一)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招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中标后,应由联合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中标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根据以上规定,联合体投标以前,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需要签署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中标后,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需要签合同,而是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采用联合体招标,中标后建设单位怎么签订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拓展资料:

招标组织形式:

一、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

二、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1)自行招标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监管方式。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

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

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②事后监督管理——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参考资料:

招标----百度百科

三、联合体合同怎么签订

联合体合同签订注意:一、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二、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法律分析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常见法律问题:1.投标人选择合作伙伴不当,影响联合体整体竞争实力;2.个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目的不是增强竞争实力,而是低资质企业挂靠,借用高资质企业联合投标,以解决投标资格不合格的问题。3.投标文件中共同投标协议内容有瑕疵,如协议中没有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在评审中共同投标协议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其投标无效。4.联合体中标后,签订合同主体不规范,部分联合体成员未参加签订,导致合同不具有约束力。5.投标人与某一单位联合体投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下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若为法律所禁止,出现此情形,应作投标无效处理。因此,应:1.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对于潜在投标人而言,衡量自身条件因素不具有竞争优势时,可以考虑与其他供应组成联合体投标,弥补自身的“短板”,增强整体竞争实力。选择联合体投标“合伙”人时,应考虑合作伙伴的资质等级、行业优势、技术经济实力等因素。2.联合体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1)法定条件: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2)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采购人有权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现行法律并无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因此,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实践中若允许,则采购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因此,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前提条件是采购人同意。另外,联合体投标属于投标人自愿的法律行为,采购人不得强迫和干涉。采购文件并未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则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4.联合体投标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是由共同投标协议结合在一起的合同型合伙关系,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该协议投标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共同联合体协议内容,一是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二是明确联合体一方为主体方,接受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授权,负责投标和合同的履行、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有关工作,向采购人提交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三是约定联合体各方都应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在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投诉。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但对于质疑主体提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在采购文件明确载明,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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