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可以仲裁公安局吗(辅警工作量与工资严重不匹配)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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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可以仲裁公安局吗(辅警工作量与工资严重不匹配)

一、辅警的档案在公安系统吗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招聘

第十四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2023辅警有望取消劳务派遣吗

国家并没有取消劳务派遣工的计划,劳务派遣工在国家发展现阶段而言,依然有着其独特的存在价值,截至目前为止,国家尚未有取消劳务派遣工的打算,但是根据相关部门公布信息,取消的是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一、取消劳务派遣工了吗?

      国家并没有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取消的是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劳动派遣用工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对用人单位有积极的意义,如果取消的话会导致企业成本费用上升,所以截止到目前,国家尚未取消劳务派遣用工。

      (二)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派遣工的待遇

      1、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劳务输入单位(甲方):

      电话:

      地址: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电话:

      地址: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一)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派遣期年,试用期个月。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四)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劳务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4用于劳务人员的一次性费用: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务人员的体检费等。

      2)费用的标准: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报酬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3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从以下两种标准中任选一种。(√×)

      I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劳务人员工资,乙方收取元/人/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II若由乙方直接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乙方收取元/人/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4一次性费用标准为:劳动合同书及鉴证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数支付;其他一次性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承担。

      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月×派遣月数

      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人数为准。

      派遣期不超过半月的,派遣月数按半月计算,派遣期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派遣月数按一个月计算。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以书面正式委托形式,委托甲方代为发放;(具体操作按委托书面条款执行)或由乙方直接为派遣劳务人员发放。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提供缴纳清单,缴纳期限经甲方确认后,支付给乙方按期缴纳。

      3.劳务派遣服务费按(月、季)支付,由甲方于将当(月、季)费用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劳动合同书及鉴证费用,由乙方开据正式单据交给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其他一次性费用,支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5.劳务人员个人需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按月从劳务人员工资中扣除,并打入乙方帐户。

      (五)甲方权利

      1)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2)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于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3)确定和调整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4)甲方出资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劳务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

      5)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索赔,乙方有责任给予协助;

      6)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甲方义务和责任

      1)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2)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委托书要求代为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和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个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

      4)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的,应提前日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同意后,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

      5)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6)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

      1)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2)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2)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

      3)负责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人员档案。

      4)负责为被派遣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为劳务人员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复印一份给甲方。

      5)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6)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

      7)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期满前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合同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十)其他

      1)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属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等资质证明资料。

      2.《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3.其他必要资料。

三、如何认定劳动派遣无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很多人认为劳动派遣工不公平,应该取消,但是劳动派遣工的存在依然有着其特有的优势,可以简化用人单位的管理程序,降低企业用人成本,且现在很多公司都有劳务派遣工,要取消劳务派遣工,会有不少的阻碍,所以在短期内,国家是不会取消劳务派遣工的。

三、辅警工作量与工资严重不匹配***是否可以起诉当地公安

可以。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辅警工作量与工资严重不匹配,是可以起诉当地公安的。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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