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是国家规定的吗(门前三包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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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主要街路的临街单位(含地下商服企业)和个体业户,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市容。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门前三包”的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的清扫,做到地面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污水等,按照要求设置统一标准的果皮箱。
(二)包绿化:负责绿地管护,保证树木、花草成活,保持绿化设施完好,无擅自占用绿地。
(三)包市容:牌匾广告无破损掉字,建筑物立面和电柱、树木、栅栏无乱贴乱画乱挂,人行道上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堆物料、乱停乱放等。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自主要街路建筑物墙基起至车行道路边为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门前三包”责任区。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门前三包”责任状规定的任务,认真履行责任。第八条责任单位确无人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
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委托承担“门前三包”应当交纳劳务费,劳务费标准双方协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人员,学习与“门前三包”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十条负责“门前三包”工作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责任单位不得借故推托、拒绝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第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借故推托、拒绝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责任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达不到“门前三包”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其不改正的,处以责任单位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21日
二、门前三包的有关规定
法律主观:
门前三包有法律依据。“门前三包”制度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美化绿化、包市容秩序”的制度。
法律客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商铺门前三包规定
法律分析:1,包卫生:门前做到“四无”(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无痰迹)。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实行定时、定点送放清运。门内卫生和蚊、蝇、鼠、蟑螂密度达到市规定的标准。
2,包绿化:规划部门]指定或能绿化的地方均应绿化,并做好绿化保护工作(包括公共绿化),要保持绿化带内清洁,及时清理落叶、残枝、垃圾等。
3,包秩序:维持门前市容整洁和社会秩序,做到“七无”(无乱堆放物品、无违章占用人行道、无乱搭建、无乱停放车辆、无张贴标语、无在门前乱堆物品、无超过阳台堆放杂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