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异地恢复指标有哪些,甘肃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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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
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设定
1、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分别确定相应工序要求。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该标准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提高有关指标的标准或者补充部分指标。
3、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的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4、恢复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设定一定期限的养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施工完成期限和养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二、补种树木的标准设定
1、补种原则。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2、补种地点。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
3、补种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等标准、规范确定。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4、补种期限。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整地、造林作业、抚育管护等工序分别设定相应期限。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造林作业完成后,应当设置一定期限的抚育管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抚育管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方面。
第九条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市(州)、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林地恢复费用标准
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是指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内,对森林采伐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分值进行货币化评估,并按照一定比例转化为需要支付的罚款。
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是指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林地恢复费用标准内,对森林采伐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分值进行货币化评估,确定对责任人需要支付的罚款金额。这些标准根据 forest保护的不同类型,如滩涂林、天然阔叶林、红树林等,以及采伐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轻微、一般、严重等,设有不同的罚款比例。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旨在强化 forest保护的法律效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罚款,并积极参与林地恢复工作,确保采伐违法行为带来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修复。
如果对林地采伐违法行为存在不同的解释,怎么办?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林地恢复费用标准中,对林地采伐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罚款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人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此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是指森林采伐违法行为责任人需承担的罚款,其设立旨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罚款,并积极参与林地恢复工作,确保采伐违法行为带来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修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解释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林木种类、等级、用途、年限等因素,确定采伐 forest对环境、水资源、土地等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并特定采伐 forest活动的不同情况,制定恢复费用标准。
林地恢复的造林标准
法律分析:(一)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分别确定相应工序要求。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该标准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提高有关指标的标准或者补充部分指标。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的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四)恢复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设定一定期限的养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施工完成期限和养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