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法的形式主要有哪些,谈话法的形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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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法的形式主要有
谈话法的形式主要有如下:
谈话法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其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由谈话:自由谈话是一种非正式的谈话方式,研究者通过与受访者进行自由、开放的交流,深入了解受访者的观点和态度。这种方法适用于探索性研究或为正式访谈提供背景信息。
引导式谈话:引导式谈话是一种半正式的谈话方式,研究者通过预先设计的问卷或提纲,引导受访者提供有关主题的信息。这种方法适用于收集特定领域或主题的数据。
结构式谈话:结构式谈话是一种正式的谈话方式,研究者通过设计一系列具体、明确的问题,引导受访者回答。这种方法适用于收集标准化和可比较的数据。
半结构式谈话:半结构式谈话结合了自由谈话和结构式谈话的特点,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目的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访谈结构和内容。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深入探索特定主题的研究。
小组讨论:小组讨论是一种多人的谈话方式,研究者通过组织一组受访者围绕主题进行讨论,收集他们的观点和意见。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了解群体共识或不同观点的研究。
个案研究:个案研究是一种深入的、非正式的谈话方式,研究者通过与受访者进行长时间、详细的交流,了解受访者的个人经历、背景和态度。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深入了解个体差异的研究。
以上是谈话法的主要形式,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目的、研究对象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以达到研究目标。
四种谈话形式分别是什么
四种谈话形式是常规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
一是开展常规谈话。区委书记带头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区委常委对分管单位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内容针对各自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逐一对照检查,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开展警示谈话。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信访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警示谈话,查找问题原因、追寻问题根源、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夯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腐败发生。
三是开展诫勉谈话。针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和执行上级政策及区委决策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有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开展诫勉谈话,深刻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四是开展任前谈话。针对全区新提任领导干部和新入职公职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要求拟任职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遵守党纪法规,要求新入职公职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监督。
谈话定义:
“四项谈话”是严肃的政治任务,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从政治效果上把握问题。
“四项谈话”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抓手,不能用谈工作代替谈思想,以思想交流代替严肃谈话,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就要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党内监督,突出监督执纪。
要根据党员干部存在的具体问题,区分不同情形,采取恰当的方式开展“四项谈话”,把工作做到心上,唤醒党章党规意识,即使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也要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党的忠诚。
谈话有哪些形式
预防提醒谈话。针对党员干部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根据情况,可采取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的方式。
四种谈话形式
主要对象为各级各单位“一把手”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新提拔任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有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需要予以澄清的党员干部等。
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询问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可与函询方式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