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2016最新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书法,公司经理。

  住所:南阳市东郊十里庙。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农工贸基地)、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施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万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对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009)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附件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南民申字第01号(附件2)不服,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请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009)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申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2、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3、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错误。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审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有关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

  第一、从地域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所在地的河南省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无权受理审判本案。

  本案有关事实是:2001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浐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附件3),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灞桥区辖区内浐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000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

  结合相关事实:

  1、原审二被告(即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

  2、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双方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从合同类型上讲,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也均在陕西省西安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从级别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明显属于级别管辖错误。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级别管辖标准》)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仅有权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下案件,而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4672万元经济损失,其数额已远远超过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

  另根据《级别管辖》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原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并没有收到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且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该传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明显存在程序疏漏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其审判程序违法。故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有关再审申请的情形。

  本案自2009年1月15日由二再审申请人向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至2009年8月30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民事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里,某某区人民法院没有给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送达过任何诉讼文书包括传票,也没有将有关传票予以公告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没有收到某某区法院的传票。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传票予以公告送达。在此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经该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认定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结案件做出了缺席判决。此诉讼审判程序明显存在错误。

  三、二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再原审诉讼中更为4672万元经济损失)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在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与二再审被申请人整个合作过程当中,只有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仅仅于2002年12月10日致函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区浐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请求抓紧协调,尽快确定长乐桥以北某某设施公司享有的200亩开发用地的具体地理位置。

  自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2002年12月10日致函灞桥区政府至2009年1月15日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在长达6年有余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既未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主张要求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也未向当时参与审批该项目的西安市、陕西省有关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求落实其200亩用地的事宜,更未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用地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助费、有关税金。

  基于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从2002年12月10日之后就实际放弃了其对200亩土地使用权的可期待、附条件之合同权利。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但没有积极促成200亩土地划拨条件的成就,而是主动放弃该可期待权利,在长达6年之久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已经表明其已主动放弃该权利。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二再审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15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在诉讼中变更为4672万元损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在与二再审被申请人合作过程中,没有履行划拨200亩土地的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并构成违约。故原审判决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必要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第23页(一)认定:“原告农工贸基地、原告某某设施公司与被告某某万泰公司、被告某某公司,为开发浐河长乐桥以北的二期项目,所签订的治理工程合同和项目结算书及纪要等来往文件等,均属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无违法之处,应为有效合同。”

  原审判决第23页(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双方理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二被告在将所欠原告工程款结清后,没有将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交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所开发使用的土地已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在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当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再审申请人认为:

  第一、要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违约,首要的问题是要先确认涉及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是指:2001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浐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和2001年7月7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签订《西安市浐河综合治理开发委托代建合同》。现就该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分别分析如下:

  首先,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系一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其拥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年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系一家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某某设施开发、某某工艺品开发、花卉、苗圃的种植、园林绿化。该公司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结合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有关于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同时在整个事实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不是浐河2000亩土地项目的投资商,其没有权利处分2000亩中的任何土地份额。而某某设施公司也不是200亩土地的权利承受主体,其无权签订有关受让200亩土地的合同。同时 ,在该合同签订的当时,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也没有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如何可以证明其有权签署该合同并有权受让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或相关权利主体给其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合同中的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其次,合同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最终都没有取得20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从法律意义上讲,再审申请人根本没有权利将200亩土地划拨给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双方之间的约定实质上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履行法定的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处分土地。该等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本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2001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不论从合同主体, 还是从合同内容上看 ,都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仅以该合同为双方签订就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即使该合同被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为双方均有适当主体资格且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合同书》为附生效条件合同,且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不存在违约。

  《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灞桥区辖区内浐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000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 再审申请人认为:这是该条款最终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及第五十五条规定:“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该合同签订后,截止二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起诉,始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费用,也未向有关部门或再审申请人 、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主张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也未就划拨200亩土地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二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200亩土地的用地手续并支付了相应的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或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有阻碍其实现200亩土地权益的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2001年3月24日 《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 并没有成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合同自始至终并未生效。

  二、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二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4672万元,不但事实认定显属错误,而且计算方法也明显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第23页(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双方理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二被告在将所欠原告工程款结清后,没有将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交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所开发使用的土地已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在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当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现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予收储土地中的获利部分,按200亩的土地予以赔偿,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为“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受让的土地每亩价格(34.88万元\/亩)和申请该项目用地的收储补偿费用每亩价格(58.24万元\/亩),二被告每亩获利为23.36万元\/亩即为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 ,二被告共造成二原告的经济损失4672万元(23.36万元×200亩),应当予以赔偿 。”

  结合本案 :

  即使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亦应当是再审被申请人的直接损失,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提供任何有关直接损失的证据,而原审法院简单的以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收储补偿之差价认定4672万元的经济损失,完全忽略在长达5年的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拆迁安置费用,手续税费,其他费用,以及国家政策变更汇率变化的巨大商业风险。

  因此,虽然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受让2000亩土地和该土地被收储之间存在价格差异,但再申请人认为:从实质上讲,此价差是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在实施、运营2000亩土地项目过程中的资金、人力等投入的付出,并非是再审被申请人所言的再审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就此2000亩项目获取的“项目利润”。

  实际上,原审被告在受让2000亩土地时,支付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取得2000亩土地使用权后,为推动“香格里拉”房产项目开发建设,某某万泰公司及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又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项目前期的规划、拆迁、安置等工作。在项目具体运作过程中,因当时国家拆迁制度的缺陷,项目拆迁量在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前期评估的基础上激增,最终导致该项目资金缺口巨大,项目迟迟没有大的进展。迫于当时面临国家的“8•31大限”的巨大压力,如再不及时投入开发资金,该项目土地将有可能被国家无偿收回。在此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积极多方寻求合作伙伴,希望引入投资,维持项目继续运作,但终因各种原因未能筹集相应资金。迫不得以,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只有将2000余亩土地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以便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在此过程中,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但没有积极履行其200亩土地的出资义务,反而避而远之,生怕被牵扯连累。在土地被迫被土地中心收储后,又以当时的一纸书面约定主张自己的所谓经济损失,这种不劳而获,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的做法明细违背诚信公平原则。

  二再审被申请人这种不顾事实,仅凭一纸约定就强索经济利润的简单逻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应认可。

  基于以上事实,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再审被申请人的这种损失计算方法不但缺乏基本的事实支持,而且方法明显错误。原审法院不应以此就直接认定在申请人田禾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给二再审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4672万元。原审法院这种不顾事实,仅从表面形式就片面认定损失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该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不但存在严重程序错误,而且事实认定也缺乏必要证据证明,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的请求错误,现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依法提请贵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在查明事实,判别责任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 6 月 7 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XX、二审XX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XX、二审XX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XXXX) 字第 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 ”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董事长

  住所:海口市保税区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资及其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某于2006年7月1日起到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750元\/月。申请人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某于同年9月5日发生工伤事件,经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

  本案经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琼劳仲裁字[2007]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护理费4333.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7.2元、工资5426及经济补偿金1356元,共计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1万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了(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三、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64875.07元,共计174875.07元;四、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关于王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驳回

  《解释》第12第1款规定明确了职工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失只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否定了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即排斥了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大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转移风险,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就会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该规定完全符合创设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负担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理应得到适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伤的情形经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就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解释》第12第1款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五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之规定,对于王某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二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王某的上述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不予支持。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却排斥《工伤保险条例》及《解释》12第1款的适用,依据《解释》第18、25、28条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表明,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与《解释》12第1款的规定相悖。

  退一步讲,即使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问题,也应采取补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复赔偿。本案中,王某是工伤伤残五级且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王某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处的“三金”是对王某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及生活来源部分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其本质上与《解释》规定的侵权法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审判决在支持王某上述“三金”的基础上又支持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双赔,这显然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补充模式相悖。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就应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职责,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职责。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贴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职责。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职责是一种判决职责,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职责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劳动纠纷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号x号楼104室。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

  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78818390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0532-58807258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

  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

  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xx年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20xx】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请求:1、×××××××××××××××;

  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民事 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20xx年2xx月27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xx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再审申请书的优秀范文模板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3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零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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