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完善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作文

  一)基于公平原则分析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不足

  1.从税收的横向公平角度分析,当前我国企业重组在具体税收政策上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税制对不同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客观上导致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股东股权投资所得双重征税,合伙制企业则不存在这种情况,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2)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存在,导致企业应税股权收购和应税资产收购的税负不同,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对于一项应税收购行为的所得税处理,可以从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进行分析(这里假设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公司层面,股份有限公司应税的资产收购会带来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须交纳企业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税股票的合并,对公司没有影响。股东层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收购中,企业被合并后进行清算或股东转让股份,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清算或转让则不需缴纳所得税,即取得延期纳税效果。股权收购中,公司个人股东的股票转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收购企业采取资产收购方式全额收购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实际上成了“空壳公司”,即进行清算后解散。本文主要讨论资产收购中目标公司清算的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应税资产收购(清算情况下,下同)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即公司和股东都要纳税,应税股票收购则不存在上述问题。这就给企业一个信号:应税股票合并更具有吸引力和避税效应,导致企业为了税收目的而采用非理性的支付方式,从而歪曲市场选择、违背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重组资源的优化配置,引起效率损失。

  2.从税收的纵向公平角度分析,我国当前的税制并未完全体现按个人纳税能力征税的纵向公平原则。由于不同收入纳税人对税收承担能力不同,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累进的个税税率,我国除了工资薪金、一次性奖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个人所得统一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一刀切”的税率体制,无形中降低了一些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加大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也加大了现行税制中税收分配的不公平性。

  二)基于效率原则分析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不足

  1.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激励原则,实质效应和操作效果不佳。将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和普通收入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起到激励企业重组的作用。(1)我国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没有取得较好的实际效果。我国税法对待利得和亏损采用非对称的方式,而且非对称性强。纳税人通过公司资产重组形式充分吸收亏损的税收筹划效应,从理论上讲具有很强的激励效应。实践证明,我国当前市场主体的行为和认识尚不成熟,在充分利用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为企业服务的认识上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企业重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或受政府影响,被合并企业的经营状况通常不理想,“拖累”效应明显大于“规模”效应,企业重组的主要着眼点是剥离不良资产、保住配股资格、摘掉ST帽子、大幅度提高业绩为二级市场炒作提供素材,很少将精力放在充分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上。(2)我国对于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实际效应不强。在实践中,尽管在利息扣除方面的税收规定比较宽松,然而我国企业并未充分享受税盾的节税效应。

  2.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没有很好地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政策实施时,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仅规定企业重组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未具化审核的内容、标准、权限大小,未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政策的操作性不强,客观上为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2)我国免税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只强调股权的连续性,对于经营的连续性没有规定。我国的免税合并分立规则对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定义尚不明确,只简单规定“股权”或“股票”,对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具体股票类型缺乏详细说明。缺乏对收购方在收购前相关经营活动的要求以及收购目标公司后是否应继续相关经营活动的限制,对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活动时间持续性没有明确规定,大多由税务部门酌情掌握。“经营目的”是对免税公司资产重组性质的根本界定,当企业为获取税收利益而进行合并、分立时,公司或其股东可能最终将通过免税重组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股权转让,为合法避税打开方便之门。(3)我国免税重组税收政策中,没有多步交易检验规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企业并购交易前后发生的步骤作为交易的不同部分应该合并进行纳税。然而我国当前的免税重组税收政策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多步交易的要求,这就使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重组前后的应税交易活动,达成自己完整的合并计划,达到避税的目的。(4)企业重组的非中性原则明显。当前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合并、分立、整体资产置换和整体资产转让四个方面,大多针对资产收购,对股票收购方式的免税待遇很少。注重税收激励原则,忽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效率损失。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与建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新

  一、引言

  2018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从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加强区域合作等方面,对创新的思路与具体举措进行回顾、探讨、前瞻和总结。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以及近日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都更加坚定开放创新才是通往繁荣发展的光明大道。近年来,我国对科技创新给予了越来越高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中重要的一部分,发挥着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运用和实施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改进和完善空间。因此,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改进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更好地巩固和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表1统计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2016年的相关数据。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2015年之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缓慢,2015年之后增长速度变快,截至2016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012个,相比2015年,增长了31.4%。2015年之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增长缓慢,2015年之后增长速度变快,截至到2016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360.7万人。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及上缴税额等也都在2015年之后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说明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得到了不错的发展,我相信这跟近年来的税收激励政策是分不开的,具体如表2所示。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成本,更是带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资的欲望。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运用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法不够完善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我们能够发现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研发强度,即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只要公司该年度的研发强度符合规定的标准,公司即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以及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系列补助。这个优惠力度对公司的诱惑很大,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会选择操纵会计科目中的一些项目,以享受相关的有利于自身的优惠政策。所以说现在这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选择操纵自己的研发投入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这种研发操纵行为会导致企业操纵的研发投入并不是真正地用于科技创新,并不能真正达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税收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

  由文章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税收激励政策更多的还是一些暂行条例和规章制度,而极少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说明我国目前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的法律层次还比较低。这就会导致税收激励政策在实施时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使企业和政府都对政策难以做到全面的掌握,从而制约税收激励政策本应发挥的效用。另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的规定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研发费用扣除、增值税优惠等这些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再者,与一般的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些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所以它的税收激励政策就应该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特殊性,但是我国面临着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研发投入不足的境遇,若此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就会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无法达到我们的目标。

  (三)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

  一般从实施效果上来看,间接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会比直接优惠政策更好。因为间接优惠政策是针对创新的开展所所提出的,只要有研发就可以享受该类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事前调节经济政策。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创新的结果所提出的,企业只有创新成功并且获得了一定的利润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这样就会需要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但是我国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的,而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方面还缺乏一定的动力,这样就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只关注利润结果,忽视高新技术企业真正的创新能力,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改进建议

  在分析了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必须针对以上情况提出相对策建议,以便更好地实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活动的共同进步。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

  首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查中,尤其是那些研发强度刚刚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应重点审查该企业是否有可能操纵与研发投入有关的会计科目,以享受相关的有利于自身的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乘机钻空子的行为。可以规定:若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认证存在违规现象,必须马上撤销该公司的高新技术称号,同时该企业必须补缴以往抵免的税款,并在此基础上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情节严重时可以对该公司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研发操纵的成本,使公司违法操纵的成本远远高于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公司的这种研发操纵行为。

  (二)推进高新技术税收的法律体系建设

  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并不能只注重于扩大相关投资这一个方面,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更需要的是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让高新技术企业在这种良好的大环境中能够取得自身的进步和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改变税收激励政策形式,将各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起来颁布执行。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征,制定研发投入阶段能够分担研发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做到针对不同的阶段,实施不同的政策,并梳理好税收激励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作用效果,消除一些重复问题,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系统性。

  (三)建立更加有利的税收激励政策

  采用将直接优惠政策与间接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向间接优惠方式转变。弱化原来降低税率的方式,而多采取研发扣除、加速折旧和特定准备金的这样的间接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的范围。如:建立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在现有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实行特殊折旧,针对购买的国产设备还可以考虑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办法,加快企业的设备更新。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研发投资回收期较长的这一特征,拉长因研发投资额不足抵扣而向后结转的期限。通过加长结转年限,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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