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法律案例分析
分数被告上了法庭
案件1:
原告:我
被告: 分数
原告理由: 分数决定了我们的命运,考差了,爸爸妈妈吵:考好了,爸爸妈妈让我们再接再厉!
被告解释:这于我没有关系,应该怪家长,太重视我!你凭什么告我,不公平!
原告反驳:如果没有你,家长怎么会重视你
被告哑口无言!
判决书 :法院判家长赔偿百分之七十的损失,分数赔偿百分之三十的损失!
案件2:
原告:我
被告: 分数
原告理由:人们按分数分好孩子,坏孩子,考差一次,都不算好孩子!55――55――
被告解释:是老师排的名次,你应该找老师,而不是我!你找错人了,你不该找我!
原告反驳:没有你,老师还怎么排名次,老师不排名次,还怎么分好孩子,坏孩子,老师不分好孩子,坏孩子,我又怎么会沦落到这么一个伤心的地步!(武林外传佟湘玉经典台词)
被告解释:我冤枉啊!
判决书 : 法院判老师赔偿百分之七十的损失,分数赔偿百分之三十的损失!
案件3:
原告:我
被告: 分数
怎么还有呀!
案例分析
案例1:都是“笑声”惹的祸
B校是一所位于苏南农村的初级中学,近几年学校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学校将分数看得很重,因为这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和教师的福利收入。
赵某是B校的一位女教师,教初二政治。B校的这届初二年级的学生特别调皮,尤其是她所任教的那个班。赵老师已怀孕三四个月,走起路来有点滑稽。
一天,赵老师新配了一副眼镜,一进教室,学生觉得老师改变了形象,便笑了起来。赵老师还以为自己的穿着打扮有点问题,于是有意识看了一下自己衣服的钮扣是否整齐,于是又引起不少学生的哄笑。赵老师只好板着脸对学生说:“不要再笑了!”不少同学停了下来,但是仍有一位男同学笑个不停。赵老师只好再次板着脸提醒道:“不要再笑了,再笑要惩罚了!”教室里安静了一会儿。但是过了不久,那位男同学又忍不住了,趴在桌子上又笑了起来,于是整个班级跟着大笑起来。赵老师气得脸色都发白了,对那位男同学说道:“叫你们别笑了,你还笑,你存心在捣乱,你给我出去!”一边说一边走到那位男同学身边,在他头上敲了几个“毛栗子”,同时伸手要将他拉出课堂。“我不出去,凭什么你不让我上课,别人也笑的!”那位男同学反驳道。“你还有理?叫你出去你就得出去!”赵老师愤怒地说道。在推推拉拉之间,赵老师将那位男同学的外衣给撕坏了,那位学生一急,抬起一脚,刚好踢在赵老师的小腹上,赵老师哭着冲出了教室。赵老师的丈夫是学校食堂的承包老板,见赵老师哭着冲进来,了解是被学生踢在要害部位,于是怒气冲天,来到教室,把那位学生打得瘫痪在地。
下午的时候,那位男同学的父母亲来到了校长室,同时递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内脏受伤。学校刚好在申报市级文明学校,这项工作已经准备了两年,所有的材料都做好,镇政府也很支持,投入了不少经费,目的就是要评上市级的文明单位,只等下个月材料验收通过便成了,但是在这节骨眼上偏偏发生这样的事情,校长实在是始料未及。更为糟糕的是,赵老师被踢了一脚,不幸流产了。赵老师想动用法律手段来告那位学生,但是咨询了一下律师才知这类事件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涉及,那位学生还是未成年人,且自己动手在先,打官司觉得自己也有点不对,不打官司又觉得感情上说不过去,真是进退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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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视频观后感
星期天,我们大家看了一些关于法制教育的视频。
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到弄得不可收拾才反应过来。在这些事例中,有很多人只是一时冲动,为了解气,才范下了这些偷钱、抢劫的罪行。如果当初,心平静和的坐下来仔细想想,自己到底该不该做这些事。这么想过了,就知道自己的冲动有多么傻!
犯了罪,一关就是好几年,甚至是把下半辈子都给毁掉了。我们的生命是很重要的,每个人只有一次。但是,没有判死刑,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风华正茂的时候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把这最美好的时间浪费在那幽暗而又阴森的失去自由的屋子里,那一生将会有一道抹不去的阴影,陷入无底深渊,不能自拔。即使出来了,那道阴影会带给你很大的烦恼的!
青少年犯罪,不仅破坏了自己的青春年华,还会连累到自己的所有家人,让他们到处筹钱保自己出来,让别人耻笑……就算是为了他们,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伤害他们的事。这也是为了所有人。
因此,为了我们不会误入歧途,要好好了解一下法律意识。
首先要不断树立法律意识,告诉自己这件事不能做,那件事能做;第二,增强法制观念,不要有着侥幸心理;并且要加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并且倡导别人也这么做。
平时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知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的意思。
另外,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这也是一种自我意识。用这些意识来从而更好的发展自我。
不过我想,那些青少年罪犯或许是一时疏忽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身旁有这样的人,我们也要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我们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给他找回自信。并且要让他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
同时,一个人的力量太小了,如果大家发现这类人,大家要齐心协力,一起帮助那个人,让他知道,靠自己辛勤的双手,照样可以得到想要的,不一定只有小偷小摸才可以做到的。
法制知识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你便回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一些人却以身试法,但是最后还是伏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违法呢?那还不是自己的好奇心太强和自己的控制里不够,而让自己吃亏,走是了绝路。才后悔莫及。
今天我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刚看了一个网站,就使我大吃一惊:一位同学因为上网吧玩,最终使自己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最后却害的自己进了监狱,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我心想:如果他们的意志力强那么一点点控制一下自己,难道会这样吗
电视上播放的吸毒和贩毒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他们会这样?那还不是他们一时的好奇和贪婪心,使自己慢慢地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而且越陷越深,到了不能自以。难道不是这样吗?有的甚至把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弄得支离破碎。所以我们要每时每刻都警备,不要误入禁区,那只会让你走向黑暗,最终落入法网进了冷冰冰的监狱,到是你哭天喊地也没有人会来救你,所谓“法律无情,人却有情”。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小心,小心,再小心,否则便会自废前程。
我想每个人从中都会有所触动,有所惊醒。如花一样的少年成了“抢劫犯、强奸犯、杀人犯”。但是世上有后悔药吗?没有!所以才会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都是教育我们要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要认为那些事没什么,须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以学生的学习为例。可能刚开始时有一次不交作业,如果不引起重视,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把老师的要求当回事,自己也没有警觉起来,只是认为不交作业挺轻松的,那么就会渐渐地不写作业,进而成绩逐步下降,最后什么也不会。再想学习想把成绩提高那可真是难上加难了。此时就产生了一个质变的过程。即:本来你可能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学生,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学差生”,最终成了老师们所说的那种“破罐子”,只好破摔下去了
法律是严肃的,它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法之人,所以我还要劝告大家,小心使得万年船。自己要有坚定的意志力和强大的控制力,要分清是非遵守法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案例分析范文
一、案例分析,当然重在分析了。
二、前提是要抓个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也重要。
三、以法律安全分析为例。
(1)案例中的6个W的介绍;(2)问题或观点的提出;(3)分析人与其他5W之间的法律关系;(4)剖析、陈述人物的行为与何种法律有关联;(5)明确所运用的法律条文;(6)对人物的行为进行定性,可提出不同的意见、观点;(7)最后提出你自己的意见、观点,进行最终的“判决”。
四、提供一个简单的具体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刘某,男,31岁,农民。
X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5日后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小心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必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再次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是否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的基本特征。因为:被告人刘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法制
人往往因为一件小事,而导致铸成大错。
今天,我从一位法院阿姨那儿听到这么一个案例:有一位学生,付他父母教育方法不当,整天打骂他。一次,他又和父母吵架,因忍受不了,他就带了几十元,带气离家出走。不久,他的钱便花完了。于是,他找了一家店去干活。与他一同干活的小李,工作十分勤快,老板也喜欢,让小李与他一起住。他干活几天,觉得工作十分累,又没拿到薪水。他没有回家路费,便萌发了偷的念头。一日,他趁小李不注意,抡起棒就朝小李打,小李顿时被打倒在地。他又怕小李醒来,便拿刀砍了小李几刀。
随后,他拿了桌上的5元钱逃回老家。后来,他因为良心过不去,告诉了老师。老师又通知,这起盗窃案终于告破。为了那小小的5元钱,他换来的是什么?是15年阴暗的监狱和3年的政治权利被剥夺。
他多傻呀!许多人知道这个案例后定会这么说。但是这起案件也反映了一连串的现实问题。就拿那位学生来说吧,是什么让他被金钱冲昏了头脑?是法律知识的缺乏。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普及还不够,我们青少年的素质教育还有很大的缺陷。再拿这位学生的父母来讲,父母的教育方法也有很大的问题。我想,如果他的父母不用“棍棒下出孝子”的老观念来教育孩子的话,事情也不会到这种地步。
凡事要从小事做起。我们从小就要学法、懂法、守法,从小做一个好少年,长大去建设祖国。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最近,我在电视上看到了一则关于买“切糕”引起纠纷的新闻,大概意思是湖南村民凌某在购买新疆人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双方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引发群体殴打事件。事件造成二人轻伤,损坏部分车辆、核桃仁糖果等,最后赔偿约16万元。
这件事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网民的热烈议论,“切糕体”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走红,大家开始了对这件荒诞事的冷嘲热讽。其实买切糕这件事,在我的身上就真实地发生过,下面我就来讲讲我的故事。
2012年5月2日,五一小长假的第二天,我和妈妈去超市买东西,在回家的途中,我见到一位新疆大叔推着一车五颜六色的切糕,看上去很是诱人。于是我上前问大叔怎么卖,大叔连说带比方地告诉我20元,我心想20元一斤,还算不贵,我跟大叔说买半斤。大叔切了一块儿,递给我说:“160元。”当时我一听这么多钱,一下子就懵了,我跟大叔理论说:“不是20元一斤吗?怎么这么多钱!我不要这么多。”大叔一下子就急了,冲我喊道:“我说的是20元一两,已经切了,不买不行!”正说着不知又从哪里来了五六个相同打扮的人,妈妈见势不妙赶紧付了160元钱。当时我特别气愤,建议妈妈报警,妈妈说算了,吃亏是福,就算花钱买了个教训吧!
上了中学后,在课堂上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了解了这些我才明白了其实上面我所遇到的属于强买强卖行为,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他们对我威胁、欺诈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在真后悔当时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只会让这些不法分子更加嚣张。
本来买卖切糕产生纠纷这件事并不复杂,可是最近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人,在借切糕这件事讽刺新疆人民和维吾尔族人民,这令我很诧异,明明卖切糕的是极少数的不法分子,这些人怎么能代表了所有的新疆同胞和维吾尔族同胞呢?上小学的时候我们学校就有一位维吾尔族老师,接下来我想讲讲发生在我们之间的故事。
两年前,我上小学六年级,因为学校离家很远,所以每次放学后都是急匆匆地往家赶,吃完饭马上回学校,分秒必争,否则会耽误了上课。可是越着急,我的自行车就越添乱,关键时刻链子断了。一摸兜里没钱,这可让我犯了难,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难道要我推着车子回家吗?那我下午必定要迟到了。正在我着急的时候,一只修长的手搭在了我肩上,我回头一看正是教我们音乐的古老师。古老师是维族人,很爱美,可是听说我车链子坏了,古老师二话不说就帮我修,白皙的手上沾满了油,见修不好,古老师又帮我把车子抬到修理摊,付了10元钱才离开,后来我还钱给古老师,古老师说什么都不肯要。
讲上面这个故事,我想告诉大家我心目中的新疆人是什么样的,他们热情、大方、友善、平易近人,是我们汉族人的好兄弟、好姐妹。同时我国在《宪法》中也规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每一个中国人应尽的义务。我们绝不应该以偏概全地歧视新疆同胞和维族同胞。
我们身边每天都发生着大大小小的事情,我们应该树立法律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任何的偏向,没有任何的弄虚作假。如果你的身边或自己的身上发生了什么不合理的事情,法律一定会为你伸张正义的。可是,把自己的亲骨肉告上法院,心里又将是何等滋味呢
张老汉是一位村里人,他在年轻时并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便去领养了一个男孩来延续香火。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后,对他的照顾可谓是无微不至,完完全全当做了自己的亲骨肉。为了儿子,张老汉跑东跑西,忙里忙外的去挣钱。只要能赚来钱的活,不管再苦再累,张老汉也心甘情愿。张老汉这样做为了什么呢?当然是为了他的儿子能有一个好的未来,等他老了之后,能为他养老。
张老汉的儿子小的时候,便经常欺负别的小朋友,可张老汉并不理睬,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是错,他都点头称扬,他的儿子提出的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儿子长大成人了,张老汉为儿子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又借债为他娶了一个花容月貌的媳妇。当张老汉把儿子的一切安顿好,儿子的生活蒸蒸日上时,儿子却对张老汉翻了脸,把他赶出了家门,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自己和他没有用任何的血缘关系。这几句话,让张老汉心如刀绞,差点气昏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的回到村子,四处诉苦,三番五次的向儿子讨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拒之门外。一些好心人劝他,把儿子告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完全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
看完这个法律小故事,大家心中有何感受呢?法律是没有感情色彩的,以最直白的方式解决最复杂的问题,这便是我理解的“法律”。本是自己的亲生儿女,但却不报自己的养育之恩,反而对自己不尊不敬,将自己拒之门外。这种情况,相信哪位家长遇到了,都会为之气愤。而只凭自己的力量,无法让儿女回头时,我们便可以使用捍卫我们的武器——法律。虽然法庭判定的结果也许会让家庭的关系更加僵持,但是,总也算是一个答复,不再用一趟趟的向儿女讨要着赡养费,儿女便会主动给我。相信想到这一点,老人们的心中会得到一点安慰。
但是,家人之间,兄弟之间,姐妹之间,和和气气的当然最好,相互毫不隐瞒,有什么说什么,共同承担起为老人养老送终的责任。可一旦家庭中的关系弄僵,想挽回变难了。尤其是发生了什么特别令人感到气愤的事情,亲骨肉之间也会翻脸。比如这个法律小故事中的情况,我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之下,千万不要自己担着,使用最直接的方法——法律,让法官为你做主。
通过这个小故事,大家明白了吗?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方式,在自己对一些不合理的事情感到无可奈何时,便可以使用这个武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身边真实的法律故事
虽然我们都崇尚自由,但绝不能放纵自己,否则将是一片混乱的世界,所以就需要制定一种社会规范,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及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法律。但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人不懂法,或是知法犯法,漠视法律而以身试法,如:贪腐欺暴、坑蒙拐骗、黄赌毒、甚至偷夺抢杀等等,所以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就必须通过学法懂法、尊法守法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从而学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安全和权益,同时也提升我们自身的法力意识。下面我就讲两个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的法律故事。
还有就是发生在我自己身上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今年的6月15号记得是星期3上午8点12分,爸爸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你是邓劭函的家长吗”?爸爸说我是,对方说“我是校医,你女儿在上课时突然晕倒了,因为情况十分危险所以老师当即打了120,现正在儿童医院抢救,医生初步诊断是食物中毒急需手术抢救并要求先预交5万元钱现还在昏迷中”,嘟、就挂电话了。爸爸一听,当时脑袋都蒙了,心想女儿在上学路上会买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吃呢?随即又拨打班主任乔老师的电话,但没人接,因为正是上课时间,紧接着又拨通了陌生电话想问询详情,对方说:“现在情况十分危险,你赶紧到就近银行打款到儿童医院账号上,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爸爸拿上银行卡一边跑一边问,你是在哪家儿童医院?对方说:“是深圳市儿童医院”,爸爸边跑边举起左手看了下时间是8点18分,心里想从公明到深圳有几十公里的路程,就算跑高速也要几十分钟时间,8点上课现在才8点18分,而接第一个陌生电话是8点12分,这不大可能,于是又问?你是哪所学校的校医?我女儿脚上的鞋子是什么颜色的?对方支支吾吾地说:“是翰林学校,鞋——子是——
在前年的9月18号早上8时12分在深圳宝安工作的我亲叔叔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你儿子现在我这,赶紧给我准备五十万,否则---你懂的”就挂了电话,叔叔随即赶到学校直奔教室,正在上语文课的张老师说邓伟良今天没来上课,此时叔叔的腿都软了,意感真出大事了,随即拨打了110报案,接着心急火燎地到处借钱筹备赎金,宝安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安排了警力组织侦破并上报到深圳市公安局,当天正好市局主要领导下到宝安分局检查治安工作,得知警情后当即下令抽调市局精英警力协助布控要求尽快侦破此案并亲自指挥侦破工作,次日凌晨3点十二分终于等到了陌生电话再次打入到叔叔的手机,蹲守的警察随即用GPS定位锁定了来电手机的具体位置,并迅速赶到所在地,很快一同到达配合干警指认人质的叔叔就发现了他儿子邓伟良被犯罪嫌疑人控制在一辆面包车上,原来嫌疑人也是叔叔认识的老乡江西丰城市人杨根新,还经常在叔叔家吃饭呢,通过叔叔确认后,干警们迅速布控对嫌疑人实施了抓捕并成功解救了我堂哥邓伟良。我想多亏了有警察啊,否则这次不管罪犯是否得到钱堂哥都没活着回家的希望,因为认识,他肯定会撕票,当时伟良哥才8岁,真是人心险恶。
红色的”。嘟、又挂电话了。爸爸心想翰林是女儿三年前就读的幼儿园现在可是在实验小学,而且从来就没给她买过红色的鞋子,一定是搞错或是诈骗,但一颗怦怦直跳的心还是放不下,于是又赶到学校亲眼见到我才放下心来,爸爸说:“如果有心脏病能把人给吓死,哎!什么世道?”!我心想这次是爸爸机灵才幸免于骗,可是今天电视新闻里说的山东女学生徐玉玉就很不幸运了,骗子利用电信诈骗了她所有积攒的学费也把她活活给气死连命都丢了,真是可恶至极,令人发指。这件事引起了国家公安部的高度重视,虽然举全力侦破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正值芳龄的女学生徐玉玉的生命却永远无法挽回了,这使得涉世未深的小学生我感到十分的恐惧和震惊,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些人没有了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和良知,泯灭人性到丧心病狂的地步,竟敢如此亵渎法律,好在习近平主席当今推行的依法治国理念深得民心,花大力气打掉了很多老虎,也拍死了很多苍蝇,并建立了强大的严格执法队伍,打击各种犯罪,惩恶扬善。我坚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因为我们是法治国家。并且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文明也在继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