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试题及答案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及答案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也是现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后10多年来所作的一次较为全面、重大的修改。12月1日,这部新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我校借此东风,在12月3日下午请安监局李国风局长做了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座,并就全校师生如何提升校园安全意识做了指示强调。

  通过学习,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学生的安全,我们更感到自己肩上责任重大。

  作为一名班主任,我觉得要利用好每一次班队会对学生做好教育,使每个学生时时事事讲安全,将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所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尤其抓起:

  一是交通安全。

  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数量惊人。为了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全体师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要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要严格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挥。我们要成为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用我们的行为去引领周围的群众。

  在我们校园内,学生们也应该有交通安全意识,要靠右行走,走人行道,不要边走边拍球,不要人为地造成安全隐患。

  二是楼道安全。

  上下楼梯要靠右行走,轻声慢步。放学时,为避免拥挤,请同学们自觉分流,靠东侧的两个教室同学请从东楼梯下楼。特别是遇到突然停电时,一定要镇定,千万不要人为地起哄和拥挤,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三是水、电、火的安全。

  俗话说,水火无情。教育学生一定要遵守规定,在教室内不用明火,离开教室和宿舍时,一定要关闭电器(空调、饮水机等)。如发现教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安保科汇报。

  四是饮食安全。

  教育学生不要到外面小摊上用餐,因为在这种地方的食品和餐具很容易引起病菌的交叉传染。购买食品,一定要看清楚保质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五是交往的安全。

  出门在外,社会很复杂,不要轻易和陌生人交往,更不能随便吃陌生人的食物,不和陌生人出游等等,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六是生命安全。

  不要将危险的刀具带入校园,以免引起伤害事故。

  七是注意运动安全。

  特别是体育课让学生穿好运动服装和鞋,提示学生带好运动器材不要随便乱玩。

  总之,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今后我会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关心校园安全,积极排查安全隐患,为确保我们的校园安全万无一失而贡献一份力量。

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中的63条(包含增条款),占现行安法的65%,其内容丰富、广泛,该法将自12月1日起施行。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现在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

  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我们作为学校的一员只有处处留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范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后、放假前的一周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综合实践课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开展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增强学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识,使学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例如:交通安全知识,包括过马路常识,识别红绿灯的作用,驾车行驶的规范和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等。校内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推拥打闹防踩塌知识。台风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灾害的认识。防火、防电、防有害气体等知识。引导学生掌握求生自救自护的本领。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难以预料的。假如一旦有险情发生,我们要教导学生不要慌乱,必须冷静学会求生,学会保护自己。我们可以通过演练的方式、体验的方式、观看录像、邀请专业人士示范引导以及社会实践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各种自救自护本领。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例如拥挤事件发生后,学生该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我们可先通过讲座讲解求生要领,然后模拟演练,实践中学习

  认真研究新安全法,对照我们的现行规章,认真总结、调研、细化新安法的各项条款,是当前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比原法,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诸多显著变化: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要求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章每条都和我们的实际工作息息相关。

  现结合本职工作,我谈一下对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认识:

  一、加强职工安全思想认识的重要性

  人只有有了安全意识,才会有安全行为;有了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对生产企业来说,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主要环节,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位员工真正把“安全为天”的思想牢记在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体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重要性。晋源春公司每周定时组织班队长以上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次会议坚决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车间班组通过召开班前班后会、每周一题练习、学习事故案例等形式切实加强了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创建和谐、团结、稳定的工作氛围

  和谐的企业氛围是指整个企业内部团结、融洽,员工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上下级真诚相待。和谐的工作氛围如同润滑剂,能大大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大家团结一心,向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努力,只有工作舒心,才能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在实际工作中,班组长经常及时向主管副经理反馈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然后公司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帮助,解决职工的困难和顾虑,安心投入到工作中,以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流程

  安全操作规程不是静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环境等都在改变,前人的经验已不适合新发展的要求,人类对安全的认知无止境,对安全操作规程要发展完善。通过制定考核制度和加强安全宣传,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让员工从被动变主动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通过安全培训、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从目前全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80%的事故发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训不到位这一条。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强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相应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应知、应会、应做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对于晋源春公司来说,火灾防范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公司定期对职工进行生产操作要领和安全防范能力培训。截止现在,我们已进行了两次消防应急演练,极大提高了全体人员的紧急应对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隐患治理排查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晋源春公司的原材料都是易燃物品,机器设备几个月连续运转,针对这种情况,晋源春公司每周安排专人对厂区管材、原料、设备等重要部分检查两次,每天值班人员再排查一遍,发现隐患和故障及时进行处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总之,国家颁布新的《安全生产法》,意义重大,亮点颇多,学习其重点内容,关键是要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按照总公司的整体部署,做好安全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讲话稿

  我经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他有了更深的认识,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下面几点体会: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长期而不懈的努力出台的。从着手起草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开始,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20xx年的时间。

  20xx年xx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会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全国人大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许多省、市、区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越改越好。20xx年4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xx年6月24日-29日,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终于在20xx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同一天,

  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成份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增长。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转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安全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点。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九章九十七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明确规定

  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市逐步明确、规范了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安全监管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我市今年将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等六个行业和场所列入整治范围,明确了整治的责任主管部门,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已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时间。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在特定季节中和生产事故易发时段,市政府都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

  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检查隐患,实行跟踪督查,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3、应急救援方面。《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在20xx年初印发了《仪征市人民政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组织了演练。按照国务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市政府又出台了《仪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指挥体系和职责,确定了35项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目录要求各相关部门编制,目前正在编制救援专家库目录上报。

  4、法律责任方面。为了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法人的安全决策及行为作出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没有对企业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的,没有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物品项目进行安全设计的,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都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我市企业对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的法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够,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在民营、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企业的安全投入不够,设备、电路老化、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新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还有极个别企业出现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在私了过程中因经济纠纷才暴露出来的行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从业人员违规违章、企业私招乱雇,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违规承包发包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四、下一步打算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自20xx年11月1日施行,至今9有年多时间。但在我们范围内宣传、贯彻还有盲点,不能做到人人皆知、人人遵守。我们将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安全生产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的安全教育等机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仪征安全信息网站等媒体进行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家庭使安全生产法规深入人心,人人自觉遵守。

  2、做好对企业的服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我们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帮助指导企业规范各种安全行为,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各类台帐、制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符合法规的要求,对新建企业我们将上门宣传、上门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难题,使企业建成投产后,在安全生产上不留尾巴、不留隐患。为企业的创业、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3、严格执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目前还有很多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恶意违规的不良行为存在,我们将对那些不对国家、人民财产负责,拿人的生命当儿戏的黑心业主坚决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予以狠狠地打击,以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4、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我们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将监督和服务放在首位。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案件。教育全体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规定,严格执行错案追

  究制,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

  以上是自己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一点浅薄的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讲座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与幸福相伴》。在演讲之前,请同志们先听一下发生在我童年的一个真实的故事:上小学四年级时,我对电产生了无限的好奇。一个星期天的上午,我瞒着家人和一个小伙伴想偷偷地改装家中的电灯线路,但当时的我们还不知道改装线路前应该先把闸刀拉下来切断电源,只好利用停电的机会冒险进行。当我用小刀把电线的绝缘层割破正要连接导线时,我的伙伴一下子把我拽了回来,一抬头我才发现头顶的灯泡亮了……当时我的心嘣嘣地跳着,好险啊,幸亏他发现的及时,才使我免受了一次被电击倒的危险,这件事后来被家人狠狠地训斥了一顿,但当时的我还未意识到什么是真正的冒险。参加工作以后,亲眼见过因违章操作而被电死的人和旁边哭得死去活来的亲属时,我才真正意识到,违章冒险就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现在那刻骨铭心的一刻还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中,如今我的一生都在感谢那位曾救过我一命的小伙伴,感谢他在关键时刻拽了我一把,那一把把我从死神的边缘拉了回来,也把我从无知幼稚的冒险中拉了出来。从此,不管干什么事,我都首先考虑安全。因为安全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关系一个人的生与死,一个家庭的圆满与残破,关系到一个社会的温馨与悲切的大事。

  从我童年时的那次冒险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存在且通过加害物体导致的,如果把人的不安全行为称为“违章”,把物的不安全状态称为“隐患”,那么“违章”一旦遇到“隐患”,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如果消除事故链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就能防止事故的发生。美国的海因里希统计分析55万起事故结果表明,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前,平均发生过29起轻伤和300起无伤害事故,这就表明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之前,有多起轻伤和未遂事故是最普遍的,因此预防事故的着眼点不是伤害事故,更不是死亡事故,而是无伤害事故,即事故前兆。只有尽早尽多地发现事故前兆,并加以控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当然,企业用于安全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资,多数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安全不存在“亡羊补牢”之说,更不存在“幸运”之论。同志们,讲安全没有过头,因为一个小小的隐患常常就是成千上万元的损失;讲安全也没有终点,因为一次小小的违章操作就会导致一个血淋淋的事故。

  在我们中国有一个非常吉祥也非常诱人的成语叫做“五福临门”,到底什么是“五福”呢?第一福是长寿,第二福是富贵,第三福是康宁,第四福是好德,第五福是善终。这五福加起来呀,就是我们每个老百姓心中永远向往的最美好境界。然而这一切都是由生命的安全作为载体的。四分场的一个电工师傅在退休前爱惜地抚摸着用了近十年的安全带说:“这根安全带呀很结实,它的一头系着我,另一头系着一个幸福的家。”所以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谁看重它,幸福就会与谁相伴;谁鄙视它,谁就会跌进痛苦的深渊。

  我们××厂曾经编写过一部叫做《伤亡事故警示录》的小册子,虽然只有薄薄的一小本,却记载了××厂历史上所有的重大伤亡事故。时间从建场初期因条件简陋中暑死亡到现在因电击致死,死亡事故的性质从自然雷击到违章操作,死亡的人员从临近退休的老人到风华正茂的青年,这本小册子是××厂建场四十多年来,人与自然艰苦抗争的一部血泪史。厂现在所使用的几十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厂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特工种管理制度》等就是从以前这些血淋淋的事故中凝炼出来的。过去人们的鲜血都已经流了,今天的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好好地珍惜呢?有一句话说得好:既然你想幸福地活着,就没有理由漠视安全。

  创千日安全生产不易,造长久万家灯火更难。为了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厂坚持用系统的思路、创新的观点来对待安全工作,努力在企业内塑造安全文化。从去年开始,发动了“安全生产正计时”活动,提出了“安全生产是条射线,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口号,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教训,把过去的事故当成现在的隐患,构筑了全员、全方位的安全思想防线。截止今天,××厂己经实现安全生产511天,保持了长期安全生产的最好记录。

  同志们,朋友们,从泰坦尼克号沉船到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泄毒,从大兴安岭火灾到海军361号潜艇失事,安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虽然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只有短短30天的时间,但安全在我们的意识中永远不能松懈,让我们把增强安全意识看成一种信仰,看成一次圣洁的精神洗礼,看成一次艰苦的思想修炼。在我的演讲即将结束的时候,我衷心地祝愿在座的各位都能够健康、平安、幸福!

学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安全生产工作得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是大局形势,每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每一次改革都是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从“三不放过”到“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的处理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一个境界。安全生产是对企业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每一个不安全事故都是血的教训,每一个不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家庭的血泪史。

  作为一名企业的员工,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先伤害到自己。安全无小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让事故远离我们,将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只有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才能蒸蒸日上,自己的“小日子”才能过得红红火火。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XX年8月31日,xxxx以第13号主席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以新的面貌展现于世人面前。新版《安全生产法》一改旧版法律“重经济发展,轻生命安全”、“重整改,轻处罚”的先天缺陷,在安全生产方针、机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安全发展”战略的强化,体现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典治理安全生产乱象的坚定决心,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2018年军人学习生活心得体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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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珍惜生命、杜绝违章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长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哪一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

  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象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稳步前进。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我们人类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例如为了交通的安全,我们经常在路旁看到一些交通安全标志。但是,尽管如此,还是有些人员麻痹大意,致使飞机打顿儿、轮船沉底、火车亲嘴等等一系列恶性事故屡见不鲜、屡杜不绝、给人民带来了无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

  我们纺织行业和交通业一样也是事故的多发部门,我们纺织工人平时操作的一台台机器象一只只温顺的小羊,帮我们整径、穿扣、纺纱、织布、乖乖的为我们服务。一旦我们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它就马上翻脸成了一只只恶虎,张开血盆大口毫不留情的吞食我们的肢体,轻着皮肉受苦,重者断筋折骨,甚至使我们命丧黄泉。

  记得一家纺纱厂,有位年仅十八岁的挡车工,她对生活充满了春的梦幻,夏的火热,秋的斑澜,冬的纯洁,她能歌善舞,活泼开朗,尤其是一头乌黑发亮的长发使她显得更加飘逸秀美。所以,上岗挡车时,她常常舍不得把头发挽入工作帽,别人劝她时,她总是开玩笑似的说:“没事,有上帝他老人家保佑着我呢。”但是,上帝也有打顿的时候,[文章来源于]一九八九年春天,在一次做清洁时头发散落到细纱锭带上,刹时头发被细纱锭带死死咬住,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高速旋转的细纱锭带硬是把她的头发同头皮一并揭起露出血淋淋的颅骨,当场死亡。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悄然而逝,而她才十八岁呀!正值豆寇梢头的美好年华,才刚刚站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正想以满腔热情去领略一下人生的美好,尝试一下爱情的甜密,享受一下家庭的幸福。

  然而这一切美好的愿望都被骤然掠起的飓风卷入空中化为缕缕悔恨飘洒人间,她不得不带着少女对生活的强烈留恋,匆匆的无奈的步入泉台。

  让历史的镜头再追塑到1997年12月25日,我厂有位28岁的纺织女工,她有一个刚满一岁呀呀学语的孩子,一家人欢声笑语整日不断,那日子恰似蜂蜜拌白糖甜蜜蜜。但不幸的是这位女工在工作中麻痹大意违章操作被机器夺去了她年轻的生命,姐妹们怎么也不敢相信,上班时还说笑的她,怎么就突然消失了呢?死者死已,然而却给生者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她去了,留下了她哭天喊地的父母亲人,她的老母亲饱尝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她去了,没来得及跟朝夕相伴的丈夫话别,没来得及再看一眼尚在嗷嗷待哺的娇儿,她去了,使她的家庭婉如“花红时,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的侵袭一般而肢离破碎。最可怜的还数她刚满一岁的孩子,这个幼小的生命刚刚降临人生便失去了人类最伟大的母爱。但是,他需要母亲那温暖的胸怀,她需要母亲那甘甜的乳汁,她需要母亲那慈爱的微笑,他需要母亲那一颗包容一切的爱子之心,把对母亲的千万种思念化为无尽的哭声,这揪人心肺的哭喊声在冬季的寒风中送的很远很远......

  朋友们,前车辙后车鉴,他们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难道不使我们警惕吗,难道不让我们痛心吗,难道还不能让我们把珍惜生命,杜绝违章铭刻在心吗。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朋友们,假如我们每个人都能以她们为戒,重视安全,珍惜生命,那么我们就能拒事故于千里之外。

  人生道路漫漫长,悠悠岁月需平安。朋友们,为了我们能潇洒的走完人生,为了我们家庭幸福,为了我们企业兴旺,为了我们国家昌盛,更为了整个世界少一点悲哀,多一份欢笑。来吧!让在坐的每一个朋友,都要时刻记住着珍惜生命,杜绝违章。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在电力生产中,生产者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是安全思想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一次质的飞跃。但是,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转变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我要安全”转变到“我会安全”,才能够从事故源头上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力系统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生产安全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

  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

  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

  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其

  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

  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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