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起诉状
经济仲裁申诉状
申请单位:××市清滨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姜厂长
地址及电话:××区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黑龙江省某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址:××区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XXXX,女,198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4,住东XXXXXX9号。
被告:XXX,男,19X2年4月2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330,住东莞市XXXXXXX房,联系电话:XXXXXX。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维修基金、中介服务费损失9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7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用度。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年10月27日东莞市XXXX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东莞市XXXXX作价人民币437000元出卖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人民币XX元;被告2011年1月23日交房;原告向东莞市XXXX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XXX元,由于违约导致交易不能的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中介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将首期款存进指定银行账户,并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3000元和中介服务费6000元,但被告却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2011年5月8日,被告表示该房屋不卖了,且拒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东莞刑事律师
据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为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东莞市第XX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