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五种结果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事项: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申请事项:
求撤消(__)铁民初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实与理由:
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手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承诺”条
1:c手中的那张“承诺”条是好拿来让我签的“格式条款”,并且知我有脑干出血,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十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后并匆忙离去,期间非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
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自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方被明显地全部涂黑。此条落款日期是__年10月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人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于__年10月16号才被走(而且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而非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手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迹,明显是c,人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
3:房产是我和我爱人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用这共有财产来给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此条未经共有人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无效。
4:至此期间,本人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合伙趁我脑袋有毛病期间来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严重欺骗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我并未与c,过任何主合同,和提“担保”一说?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担保”也就是无稽之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关于“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条,证明是借不是c所说的“担保”。
2:《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此房照并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抵押,未抵押不生效,何谈抵押之说?况且房照有借具证明是借的。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我们没有订立过任何抵押合同。
对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均有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为抵押物订立的抵押合同,非登记不能生效。而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条款,c均未出具相应证据,所以c无理地要求对我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北关小区44号楼1层的房屋,其价值远大于32万的房产进行查封是没根据不合理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关于“银行收款留联”
1:诉讼方虽有银行收款留联,但着并不意味本人和诉讼方有任何责任关系,因为不能省去中间过程,而去断章取义,实际是我从银行贷的款。到期,他要还款给我,于是他借到原告c的钱还款,拆东墙补西墙地周转资金,而法律程序上我款本人可以不去银行,即接把还款打到我贷款户头上即可。所以,着c的钱还银行而收据就在他们手中了。所以c手中的收据只能证明王某借过他的钱还银行,并不能证明本人违约和欺诈。本人并不认识c。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__)铁民初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l
申请日期:
2018年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xx)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抗税处 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 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 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xx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xx缴纳,税务所便于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x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 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付xx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支XX
20XX年X月X日
附:
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性别:_*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08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此 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xx年,我县十分重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层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xx年以来,我县行政复议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及领域日益多样化,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调解手段发挥重要作用,复议机关权威逐步确立,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xx年,共收到复议申请26件,受理了24件,不予受理2件;涉及公安、土地、安全生产、建设等方面,其中,已经办结24件,其中维持3件,调解解决21件。
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
我们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中感到,很多群众甚至包括不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行政复议制度还很不了解。为此,我们把宣传工作做为拓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注重发挥学法的示范效应。每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纪念日,政府法制办都在县电视台进行法制宣传,宣传《行政复议法》。二是经常开展社会性常规法律宣传。利用发放传单、电视、报刊、悬挂过街条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讲。三是突出宣传的针对性。有针对性地讲解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定,消除申请人的担心。四是举办培训班。xx年4月11日,我们对全县8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培训和统一考试,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强化行政复议工作队伍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领导机制。xx年,县里加挂了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二是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领导层层把关机制。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办案人员——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这样一个工作流程,实行层层审查把关。三是领导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县领导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四是加强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学习。对一些拿不准的问题,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五是县里提高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待遇,每人每月补贴60元津贴。六是充实了复议工作人员。xx年县政府又分配一名公务员充实法制办公室,加强了法制办的业务实力。
(三)树立行政复议工作权威
我们在复议工作中,较好地体现了复议机关办案的公正性,树立了行政复议的权威。
一是严格依法受理复议案件。凡符合受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都依法受理。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二是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没有特权,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复议权利,承担相应的复议义务。三是公正裁决。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确保复议工作质量
我县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自觉树立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威。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始终绷紧质量这根弦,真正把案件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案件办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突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
一年来,我们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当事人总体上还是满意的,大多数人都能够自觉履行复议决定,特别是通过调解解决了21件拆迁行政裁决纠纷,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复议机关的权威性。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行政复议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行政复议队伍的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知识结构相对滞后,懂业务人员较少;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地位偏弱,职能偏软,监督手段偏少;三是行政复议工作措施还不多,一部分行政机关重视程度不够;四是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仍然不够畅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了解不多,仍然认为是“官官相护”,相对人选择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大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每年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准备近期到先进发达地区法制办进行考察学习。
三是要改革复议案件审理方式。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扩大行政复议的影响力。
总之,我县行政复议工作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虽然有一些差距和不足,我们会在省市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开创我县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出不懈的努力。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的汇报
今天,省、市政府法制办一行来扶余就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调研,我代表县政府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下面,按照省、市政府法制办的通知要求,把扶余县三年来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县十分重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层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复议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特别是随着《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及领域日益多样化,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复议权威逐步确立,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2003年,我县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0件,受理9件;2004年收到复议申请13件,受理了11件;2005年1-5月份,收到复议申请4件,受理了4件;2003年我县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共参与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0件,2004年26件,2005年1—5月份14件。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9件,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51件;经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为10件,被法院撤销的这10件,都是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年来,我们通过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了乡镇政府、县政府职能部门一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申请人的信赖和称赞,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传,营造复议工作氛围
我们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中感到,很多群众甚至包括不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制度还很不了解,要想尽快打开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就要在宣传上下大功夫,花大气力。为此,我们把宣传工作做为拓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注重发挥领导学法的示范效应。几年来,每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都要发表电视讲话,宣传《行政复议法》。同时县委中心学习组还将《行政复议法》列为领导干部学法内容,通过领导带头学习来带动全社会学好用好这部法律。
二是经常开展社会性常规法律宣传。我们感到,单靠一两次宣传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要靠一定时期内的反复宣传。三年来,我们年年将《行政复议法》列为全县公民的普法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讲行政复议基本知识,做到了让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三是突出宣传的针对性。针对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想申请行政复议,又担心费用问题的心理,我们有针对性地讲解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定,消除申请人的担心。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形,我们认真进行了分析整改,在执法人员培训班上以案说法,增强了宣传工作的现实针对性。
四是硬化宣传措施。为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我县实行行政复议、法律学习、执行情况“三挂钩”制度。即与公务员年度学法考核挂钩,与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挂钩,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评议挂钩,促使各单位都重视这部法律的宣传和学习。
(二)强化队伍,奠定复议应诉工作基础
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我县这几年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精心打造了一支特别有战斗力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队伍。
第一,健全了行政复议领导机制。一是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我县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工作对于推动全县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转变机关作风,塑造高效、公正、廉洁政府新形象的重要意义。把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从2003年开始,县政府就选拔了一批行政复议工作的业务骨干,将政府办的法制科确定为政府法制办公室,定为正科级建制,健全了复议工作机构。同时,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车辆,由县政府办统一解决,保证正常复议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二是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领导层层把关机制。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这样一个工作流程,实行领导层层审查把关。通过这种机制,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规格高,影响力强,加强了政府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力度。三是高度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有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并责令限期重新处理,但执法单位迟迟未执行复议决定,县政府领导亲自督办落实。
第二,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人员配备上,我们坚持高标准、高起点。2003年开始,从县司法局、后备干部中各选调一名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业务能力强的大学本科毕业的年轻干部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我县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配备做到了有责任、懂业务、懂行政管理,这样的人员结构配置很好地适应了行政复议工作的现实需要。
第三,提高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行政复议工作既清苦又辛苦,同时责任大、任务重。因此,加强对复议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必不可少。我们主要抓了“三项教育”。一是宗旨教育。采取谈心、座谈等方式沟通交流思想,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艰巨性、光荣性教育,引导复议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勤政教育。面对相对艰苦的条件,在行政复议人员中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用奉献精神激励调动复议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实际上资源权属类的复议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不到实地调查,根本无法真正掌握案情,作出准确裁决。碰上这类案件,我们要求每起案件都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三是廉政教育。行政复议机构是一个清水衙门,但也可能发生利用手中的复议权力捞取好处的事情。为此,我们在案件审查的各个环节,规定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不得向当事人索取和收受当事人馈送的财物,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坚决杜绝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的发生。
第四,加强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学习。要对基层和部门的各类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自己就得成为这一领域的“行家里手”。我们十分注重抓好复议人员自身的业务学习,刻苦钻研,练好“内功”。一是鼓励自学;二是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法制培训班;三是经常就一些典型疑难案件,与政府法律顾问及法院、检察院的专业人员讨论、交流;四是虚心求教。对一些拿不准的问题,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在办理资源权属行政复议案件时,法制办就曾多次向省水利厅、林业厅和省、市法制办进行咨询。
(三)恪守公正,树立行政复议工作权威
缺乏公正的行政复议,不但有损于法律的尊严,而且会冷却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的热情,损害政府权威和形象,行政复议也无法真正有效地开展下去。申请人来申请复议,本身就存在疑虑,担心行政复议机关会“官官相护”。我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较好地体现了复议机关办案的公正性,树立了行政复议的权威。
一是严格依法受理复议案件。凡符合受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管申请人是什么身份,也不管被申请人属哪个部门,法制办都依法受理。碰上申请人未提交书面复议申请或申请书写不规范的,工作人员会帮助其代写、修改或将其口头复议申请作书面记录,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
二是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没有特权,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复议权利,承担相应的复议义务。考虑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弱势地位,在行政复议中,我们更加突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比如申请人的申请权、委托代理人权、陈述权、申辩权、查阅权、撤回复议申请权,我们均十分注意予以保障。而对被申请人,我们更多地是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尽可能地平衡双方在行政管理中的不对称关系。
三是公正裁决。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定案的唯一客观标准,切实做到了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近三年来,作出撤销和变更决定的有5件,指出被申请人错误,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处理,取得申请人谅解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有6件。在行政复议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要求适当从严,维护了法律平等性,也进一步推动了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水平。
(四)精心办案,确保复议工作质量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高低,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形象,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威。我县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建设。
一是增强质量意识。复议人员承办复议案件,始终把复议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凡经不起推敲的复议结论不能轻率作出。在复议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始终绷紧质量这根弦,真正把案件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二是建章立制。为确保办案质量,我县先后建立了复议案件主办人制,复议案件评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复议案件受理后,由领导分派案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须对复议案件具体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年终组成评查小组,对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评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突出复议审查重点。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看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查清。我们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材料,事后搜集的材料,不能用于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凡不同时具有“三性”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案件中的主要证据更是如此。在证据采信过程中,要求复议人员谨慎、负责,对证据进行详细论证。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全面,看其法律基础是否可靠。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损害或剥夺申请人的程序权利。针对执法机关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县在复议中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突出对执法单位办案程序的监督。
几年来,我们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严把质量关。所办结的案件,当事人总体上还是满意的,大多数人都能够自觉履行复议决定。少数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都支持了复议机关的意见。迄今为止,尚未出现复议决定被推翻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复议机关的权威性。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复议案件数量增加与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牧业、公安等方面的案件上升速度最快。但行政复议队伍的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知识结构相对滞后,人员较少,业务素质偏低、知识结构单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很难留在县一级,这种人才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增加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显;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地位偏弱,职能偏软,待遇偏低,可供选择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偏少;三是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措施还不多,一部分行政机关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许多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行政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还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四是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仍然不够畅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了解不多,仍然认为是“官官相护”,相对人选择到法院进行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大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总体法制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意识还有待于不断增强。三、几点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改变以往的宣传重点,建议由对行政机关宣传的多,对群众宣传的少向两者都加强的方向转变;由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和单一向宣传形式多元化方向转变;由注重法律宣传向法律与案例宣传相结合的方向转变;由时段性宣传向经常性宣传转变。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人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工作人员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必须要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复议人员要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了解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业务,既要学好实体法,又要掌握程序法;要加强交流,针对不同时期行政复议案件的不同特点,省、市法制办要多举办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研讨会,进行专项讨论,公布一些典型案件和行政复议决定,使各地各部门复议机构工作办案时有所借鉴;要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进行统一的认定和管理,把好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准入关,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人员的岗位津贴问题。三是要改革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建议将书面审查原则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维护政府权威,而且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开,也可以保障复议裁决公正,扩大行政复议的影响力。四是要积极探索新的举措和方法,创新行政复议模式。建议建立全省范围的电子信息行政复议受理平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申请渠道,通过电子信息行政复议受理平台的建立,实现快捷申请、透明审理、公开结果的现代行政复议管理模式,有效地对行政复议的有关数据进行搜集、积累、分析、比较、归纳、推理和统计,实现省、市、县行政复议资源的共享总之,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虽然有一些差距和不足,我们会以此为动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不懈的努力。
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强化行政复议宣传,妥善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加大投入,不断夯实行政复议的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后,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方面,按照“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担、事情有人管”的总体要求,及时将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由秘书长调整为常务副市长,由其直接对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市长)负责,从使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有了坚强的组织保障而得以顺利推进。另一方面,结合随州实际于xx年12月,出台《随州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细化、量化为25项具体指标。
二是健全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对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至关重要,地级随州市组建之初受“大部制”的影响,市政府法制办是政府办的内设机构(副处级),并未设立专门的复议科室,导致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够。随着行政复议工作业务量的逐年加大,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我市将法制办升格为市政府的办事机构(正处级),并专门组建了行政复议科,全面履行政府复议职能。
三是配强复议人员。为保障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市政府法制办从市中级法院引进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行政复议科科长,专职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今年,又从乡镇到市直挂职锻炼的年轻干部中挑选了一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安排到行政复议科任副科长。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还通过“引博工程”,年底将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引进一名博士生到市政府法制办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这些都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此外,我市还注重还通过外派学习、参加专业培训、鼓励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使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是改善基础条件。为保障行政复议顺利开展,我市不断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复议专项经费由10万增长到23万。为保证复议办公场所,我市在政府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设立了行政复议接待室、案审室、档案室,保证有了专门的复议接待、调解、听证场所。同时,市政府法制办也积极改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公条件,为其配备了新电脑、打印机、档案柜,购置了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目前,行政复议专用车也正在采购之中。
二、强化监督,加大宣传,不断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一是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落实这项制度,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组织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各自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中关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的情况进行了清理,并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成专班进行了两次抽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少数单位告知不规范的问题,当场督促其改正格式文本,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
二是畅通申请渠道。一方面,我市在《编钟之声》上开辟行政复议工作专栏、公布行政复议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在随州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开了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另一方面,我市还在群众办事集中的行政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中心设置行政复议收件窗口和行政复议指南,发放行政复议宣传资料。在僻远乡镇选择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经济活跃的乡镇如小林镇设置行政复议代收点,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宣传。我们利用开展 “三万”、“百千万”活动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颁布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机会,采取会议宣传、培训宣传、上街宣传、下乡宣传、网络宣传等“五宣传”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高效、便捷、便民的特点,使群众了解行政复议制度,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行政纠纷。
四是实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和不规范的地方,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指出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应当纠正的问题,监督、指导其规范执法行为。
五是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我市建立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备案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尤其对变更、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复查,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切实履行,维护行政复议的权威。
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市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进步明显,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今年前8个月已受理26件,结案18件(去年受理12件,结案12件),这个数量超过过去任何一年受理的数量;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今年没有一件案件引起上访或者诉讼;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在法制办引导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案件增多;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市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向领导汇报不够,导致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市的影响力有限、离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尚有距离。二是理直气壮依法履行职责的勇气不够,导致行政复议公信力不足。三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偏少。虽然我办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宣传,畅通渠道,大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但与其他市州相比案件数量相对偏少。
下一步,我市将借这次检查的东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加强硬件建设,在第一批规范化建设示范验收的基础上,督促县(市、区)政府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
我们坚信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市法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会迎头赶上,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政府部署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____县人民政府
答复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于______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昭政处字(______)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对____村民委员会及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利潭村民小组、上潭村民小组、冲口村民小组之间就坐落在________村地名叫节马梗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
年四月三日,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因不服昭政处字(______)1号行政处理决定而向_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人就该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机关提出如下书面答复:
年六月五日,_____村中州小组提出申请,请求对位于________村地名叫节马梗的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及实地勘察,查明了案件事实:发生纠纷的节马梗位于___县___乡潮江村,是____县____乡与____县____乡分界的地方,是节马梗山中间凹的部分,东西两边高,东接油茶地边,西接中州屋背山,南接山脚旱地边,北到____乡与____乡的分界线。面积约19亩。发生纠纷的节马梗,自土改以来,属集体荒地,从未划分到生产队或小组。潮江村节马梗山附近一带的利潭、上潭、中州、冲口四个小组经常在节马梗放牛、砍柴、烧石灰等。20世纪70年代,该村的利潭、上潭2个小组曾在争议的节马梗处开荒造地约1亩,曾种植过红薯等农作物,从______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开始就一直丢荒不种。在______高速公路征地前,对节马梗的土地权属从未发生过纠纷,到______年5月______高速公路征地时,才发生本案当事人之间就节马梗土地权属的纠纷。
以上事实,全部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有些事实是当事人所承认的。
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____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主张拥有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称自土改、合作化、四固定至今都是由人民政府确权划分归其所有,这些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答复人不予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称在______年5月1日与投资商、________签订了《关于开采石料场的合同》,达成共同开发节马梗石山资源,____乡潮江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再次确认了争议的节马梗土地权属属其所有的事实,答复人认为潮江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并不能代表潮江村委会承认或证明了争议土地属行政复议申请人所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称答复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答复人认为土地纠纷不是通过发证来解决的,其所讲的理由不成立;行政复议申请人以节马梗石山的四周全部土地所有权均属其所有为由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此主张理由不成立,与其所引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相符合。
答复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______发(______)6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昭政处字(______)1号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把纠纷土地(节马梗)的所有权(在______高速公路征用前)确权给____县____乡潮江村农民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归潮江村民委员会拥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市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的处理决定。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答复人:____县人民政府
年______月____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及办案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并作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时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出示证件,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征求本行政复议机关相关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
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
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复议理念,努力实现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全面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稳中上升
截止20xx年6月,今年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20件,收案数量同比增加18.3%,行政复议收案数量稳中上升。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仍以公民为主。在被申请人方面,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101件,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6件,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71件,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42件。截止20xx年6月,今年共办结行政复议案件203件(含旧存87件),现存未结案件104件。
(二)行政应诉案件有序办理
截止20xx年6月,今年共新收行政应诉案件185件,其中一审应诉案件119件,二审应诉案件44件,再审应诉案件20件,检察院行政监督2件。共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170余次。截止20xx年6月,今年共指导、审核市直机关承办市政府作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复议)案件的答辩材料39件。
(三)创新工作机制成效显著
结合全市行政复议机制运行实际情况,积极谋划、推动行政复议制度创新建设。上半年,制定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完成了《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修订工作;拟定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将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
我处将继续强化行政复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