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更多热门时事论据文章推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关于休假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局机关休假程序,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休假原则

  年休假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不集中统一集体休假;不跨年度休假,本年度假期应当年休完,不累计下年度;一般不分段安排,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分段安排。

  二、休假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且未被扣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报批程序

  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届时,由休假人员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要认真执行职工休假计划,确保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各单位、各科室在20xx年5月31日前将年休假计划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局办公室。

  附件:1、20xx年度请(休)假情况统计及20xx年度休假计划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xx市城市管理局

  20xx年4月30日

2022春节假期调休通知

  各位同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春节放假通知,考虑到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员工节日生活安排,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在国家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2天假期,20xx年春节放假具体安排如下:

  xx公司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春节后正式上班时间为2月3日上班(正月初六)。

  特别说明:管理人员的放假安排与集团放假安排保持一致,具体待通知。另,请各分公司必须于银行工作日时间安排服务人员在公司值班,并于1月15日前提交值班人员名单至行政部xx处备案。

  请大家在外出游玩或回家探亲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恭祝大家:

  新春快乐!合家幸福!万事如意!

  20xx年xx月xxx日

有关休假通知

  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现将五一放假安排如下:

  1、五一放假时间为4月29日至5月1日,共计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29日至4月30日分别为星期一、星期二,由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安排轮休。

  2、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年4月26日下班之前将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节日值班表交行政部,要求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安排休息,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室原则上要求留人值班。

  3、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按《加班费及外勤费发放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所有员工在放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并注意出行安全。

  5、公司总部将留有人值班,以方便随时调动各客户服务中心值班人员进行突击任务。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

  20xx年四月二十日

公司休假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关于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经研究,现将我公司20xx年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⑸员工发生旷勤累计超过10天的;

  ⑹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⑺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⑻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二、时间安排

  各部门在岗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至8月期间休完。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人员,须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轮流休假。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凡外出休假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有情况及时报告,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注意防盗、防暑等,特别是不要到汛期和地质灾害多发地旅游,自驾车旅行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确保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

  3、请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于7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将休假名单报综合部。

  特此通知。

  综合管理部

  二○XX年七月十一日

公司员工给假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特别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

  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

  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

  表7.3.6

  (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

带薪休假办法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厂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厂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煤气化厂

  二00四年五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015年1月3日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带薪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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