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在京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性质】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完善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来京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暂住登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九条【提供材料】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代为申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来京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监护人代为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北京市居住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补领换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北京经济适用房

房政忧思录

  6月12日,北京上千人在烈日下排队等号,为的是有买房的机会,有的是连夜在外面排队,席地而睡,而最后等来的是开发商取消放号,他们仍等在那里希望奇迹的出现

  今日看到又一则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新闻,二百多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装着6只空调,30万元的装潢,配上豪华轿车,电视报纸又一次质问:巨室豪宅为谁而经济?明知故问、拿腔拿势而已,记者心中很清楚,观众心中很明白:经济适用房70%的出租率是明眼人一看便知的;上百万元的经济适用房为谁而建也是无庸置疑的;小区内豪华高档轿车比比皆是也根本不是口头说说的……这些明明告诉我们真正的住房困难户仍然无缘经济适用房,它只是让有钱人更有钱而已。

  这已不是什么新闻了,据我所知,这样的事已比比皆是。据调查,在北京近70%的购房人需要的是30万元以下的住房,希望经济适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比例超过了90%,而目前的经济适用房60%以上的房价在30万元以上,大户型、高价格挡住了中低收入者。在北京、上海等地,我们可以看到大户型、跃式或者复式的豪华型经济适用房越来越多,而且很畅销。那些有钱人买了它作为投资,占了经济适用房的各种优惠政策,再卖一个好价钱,赢得差价20万元左右。

住房限购令成效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北京、广州、上海等16个城市推出限购政策。其中,天津住房限购令于2010年10月出台。

  截至2011年1月25日,中国出台“限购令”的城市已有24个,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海口、天津、杭州、苏州、温州、南京、福州、厦门、宁波、舟山、大连、兰州、太原、武汉、昆明、南昌、郑州、济南、合肥。其中在2011年后颁布“限购令”的城市有7个。

  2010年10月13日,天津市政府发出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要求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主要内容包括:

  政策一:严格落实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政策详情:首套房付款到30%及以上;二套房贷不低于50%;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等材料的暂停发放房贷。

  政策二:落实国家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相关政策

  政策详情:购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购买首套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三: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政策详情: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政策四: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新规

  政策详情: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一套房预定不得超三次;单位住房不能低价卖;租赁双方三种方式网上备案;严禁土地变相贱卖…[详细]。

  特别强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政策详情:通知还强调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2017住房限购令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一)北京

  1、在北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情况:

  (1)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2)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 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上海

  1、在上海限购1套住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 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广州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

  (1)购房人户口簿;

  (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3)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四)深圳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

  (五)苏州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厦门

  厦门市自2016年9月5日起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该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七)杭州

  9月19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不包含富阳区、大江东以及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八)南京

  南京自9月26日起对主城区(不含高淳、溧水、六合,下同)实施住房限购措施:

  1、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商住房限购令

  3月26日晚间,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对北京市的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进行监管,其中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限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开启了对商住房限购的先河。

  公告要求,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公告还强调,在政策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有数据显示,2016年,北京商住总成交约为4.17万套。在价格方面,2015年,商住的价格为每平方米2.64万元,到了今年前两月,商住的均价已经达到了每平方米4.54万元。

  虽然早有心理预期,但该限购政策力度超乎业界预料,大家普遍认为将对商住市场造成较大震荡。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2017年3月26日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户口所在地:电话:申请事项:申购经济适用房事实理由:综合上述实际,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

  此致

  XX市XX区XX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北京住房限购令

  北京限购令细则主要内容

  一、房贷最高期限降至25年。《通知》提出,无论购买的是否为首套房,都将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前最高的期限为30年。

  二、首套房认房又认贷。《通知》并未调整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但在认定上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

  三、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将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了10%,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一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北京限购令细则焦点

  一、在外地贷款买过房非首套

  在外地贷款买过住房但房贷已经还完,在北京没有住房,接下来贷款买住房的话,是否可以算作首套房,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据悉央行的征信系统是全国性的,在外地有过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北京也都可以联网查到,在本次的新政要求下,即使在北京无住房,但只要有过住房贷款记录,即使还清了,如果在北京购买住房,也将按非首套房贷政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执行的主要是住房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没有过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在北京购房可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二、配偶贷款买过房自己无房非首套

  本人名下没有住房也没有贷款记录,但配偶在外地贷款买过住房,如果本人在北京贷款买住房算不算首套房?据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情况不符合首套房贷政策,本次执行的新政,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包括本人及配偶。

  三、 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不影响

  在外地贷款买过住房,在北京没有住房,是否还能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住房的差别化信贷,以往政策中要求的购房资格,不受这次政策影响。只要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自住型商品房购买资格,依然可以申购。

  相关问题解答

  一、北京限购政策下,什么情况下不能发放贷款

  【回答】:三种情形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情况:1、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3、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此次北京限购政策为什么说是最严限购政策

  【回答】:目前北京的楼市政策可谓“史上最严”:一是恢复到了2014年930新政以前的首套房认房又认贷;二是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为60%以上,非普通住宅80%首付比例迄今最高;三是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缩短为25年。

  三、现行北京二套房最低首付多少

  【回答】:现行北京二套房最低首付为80%。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

  我是北京市公司的一名普通公民,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樟树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樟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2人,我和我女儿。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__元。……(根据你自己情况写)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北京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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