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金制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养老

  “众人”齐呼,中国未富先老!

  由此,“中国式”的养老办法也众多起来——特别是中国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尤为众多:中国退休人员众多,国家怎能养得了,不行,延迟退休!延迟退休不行,延长缴纳养老金年限!如此循环,方可养老!真有办法!

  养老乃人之养老,非钱之养老——无钱怎么养老?中国老年人好养!几十年的中国老年人是怎么过来的

  中国老龄化率高,来得快,是计划生育的副作用。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对中国的发展功不可没,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一个火烧,给一个孩子和两个孩子吃是不一样的,但是,生育是自然规律,违背生育规律,是会给社会带来麻烦的:过多的老龄化,男女比例可能失调,人的竞争力减弱(富窝里的人竞争力怎样呢?)等等。

中国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并轨

  13省养老金并轨改革是千呼万唤使出来。老百姓要怎样才能体验到这次养老金并轨带来的权益,下面我们一起来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

  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近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后,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10月后,各地进程明显加快,云南、甘肃、陕西、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达13个。

  养老金并轨后怎么交

  各省之间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所不同

  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统一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是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

  例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甘肃、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个人养老金怎么计算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各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女士对本报表示,这次改革中,自己最关心的事情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周女士任职18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资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资缴费,那可就亏了。”周女士说。

  关于各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本报分析说,“两个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个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那么,如果今年涨工资了就会出现一个缺口,就是说基数缩小了,这样,就也许有人会有意见。”

  多地设立10年过渡期

  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多省都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郑秉文说,“设立10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此前,国务院在相关《决定》中已经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

  多地在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都对中央的决定做出了细化,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均明确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社保基金条例颁布养老金投资制度渐完善

  作为养老金结余资金唯一合法受托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在内部筹建多个部门,迎接地方养老金委托投资资金。

  近日获悉,国务院将正式颁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后,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一道成为养老金投资的制度和规范基础。

  “《条例》于去年11月份公开征求意见,近期很快就会正式颁布,届时将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透露。

  根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被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之一。此举旨在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去年11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随后面向社会各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旨在构建防范风险机制,明确基金的性质、用途、来源,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确保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

  《条例》明确基金可以在中国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科学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为了保证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获得收益,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订投资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在内部筹建多个部门,迎接地方养老金委托投资资金。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并轨”只是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起点

  自从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各省份都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媒体报道,10月份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至少13个省份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从披露的情况看,各省份的实施办法原则上与国务院改革方案保持了高度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由单位代扣。与国办的方案相比,各省份的方案只是在操作上进行了细化,而具体到各省份方案的横向比较,也是大同小异,差别只在于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有所不同,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等省市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可以认为,所有的方案,传递了两方面确定不疑的信息。一方面,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养老金并轨之后“养老待遇会不会下降”的担忧,方案的回答是“不会”。另一方面,针对公众关于破除双轨制及养老金公平的诉求,方案透露了一个明确的趋势,即虽然立即趋同不太可能,但随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必将逐步拉近。

  显然,这就是一个对各方期望都有所呼应的方案。惟其如此,也注定其很难讨到所有的掌声。其实这正是改革步入深水区的生动见证。很多改革关系重大非改不可,但由于牵涉深广,可能必须在事实上做出一定的妥协才能获得推进的动力。

  在一些掣肘重重的领域,改革动起来,比什么都重要,各省份陆续出台养老金并轨方案值得肯定。而且在公开的层面,不论哪个地方的方案,都没有回避对养老公平的追求,这一点也尤其令人鼓舞。

  如果承认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在于确保制度的公平性,那么在公开层面的宣示之后,显然还需要拿出尽快促进公平的措施。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涨幅差不多在10%左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维持现有待遇,但“并轨”之后,能否适当降低涨幅?两者的增幅一大一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差”将逐步缩小,而且这个结果可以清晰预见,相信将比任何宣示有力得多。

  “并轨”之后,养老压力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按照此前人社部提供的数据,目前企业单位是三个多人缴费,一个人领取养老金,养老压力已经不堪重负。而中国在职公务员数量约为700多万,126万个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000多万。按照新规,单位要缴纳20%基本养老保险和8%的职业年金,这是一笔新增的庞大支出,如何化解让人头疼。面对这一问题,尽管有关专家开出了“建立储备基金”、“通过全国调剂”等药方,但在当前各地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似乎还很难乐观。

  不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企业人员,都理应获得体面的晚年。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过分庞杂是一个无需讳言的事实,其所带来的新的养老压力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在如何解决养老资金的问题上,政府自身的改革仍然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政府自身的改革达到精简机构、缩减财政支出的目的,才能从根本上缓解越来越沉重的养老压力。

  从这个角度,不妨认为现在的“并轨”只是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开始。

可尝试弹性领取养老金制度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们的预期寿命显著增加,身体健康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提升。相当一部分老人在退休以后还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工作,劳动力市场业已存在隐性的延迟退休。

  一面是延迟退休年龄,另一面是退休人员再就业,为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可以尝试建立弹性领取养老金制度。即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退休以后自主选择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作为保证,老人与养老金支付部门签订延迟领取养老金协议。例如,60岁退休的老人,选择在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在预期寿命不变的情况下,领取年限减少,领取时间延后,作为补偿,应该提高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具体提高金额可以借助精算技术计算得出。

  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假设一男子25岁参加工作开始参保,月薪5000元并保持不变,同时以2012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量标准,60岁退休可领取月养老金2998元。如果该男子退休时自愿签订协议延迟到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假定一年期定期利率为3.25%,预期寿命为 85岁,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理论,在复利计息的前提下,该职工从65岁起每月可领取4098元的养老金,多出1100元。

  弹性领取养老金制度,不仅提高了可供运用的社保基金,有效缓解了养老金缺口的压力,还赋予了退休老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提高了老人的养老金水平,为延迟退休政策的制定实施奠定了基础。此外,弹性领取养老金制度并不局限于社会基本养老,商业保险同样可以参考借鉴,旨在满足老人差异化的保险需求。

  分配 收入分配改革细则将出台

  养老金并轨可期

  2013年初,《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在历经1年之后,有望在2014年出台。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14年发改委将协调推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入分配改革中,饱受争议的养老金双轨制有望在今年破题。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2013年12月26日表示,2014年在社会保障方面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双轨制”、“待遇差”问题。

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可继承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公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简介

  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而且,我国的老龄人口规模大、比例高、增速快,未富先老。由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不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可以预见,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现收现付的养老体制将面临巨大压力,很可能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退休者的合理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国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金制度。

  内涵

  所谓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制度范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劳动者个人以劳动时间或货币贡献为计量单位进行参与,在做出一定贡献或达到一定资格后,依法享受应有待遇的一个制度体系。它往往包括加入体系、做出贡献、计发待遇、享受待遇等几个基本程序。

  模式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

  基本类型

  1、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型”。这一类型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待遇保障的给付标准同劳动者的收入和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相挂钩,强调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主要实行于英国、瑞典等西欧国家。这一类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较高,国家负担过重。

  3、“国家型”,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这类制度。它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种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

  4、“储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纳。这类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以一定形式发给职工个人。这种制度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但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兼顾社会公平的缺陷。

  最新消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养老金制度,多缴划算吗?

  近期有人提出养老金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了,人社部很快给予回复,称缴的越多、领的越多。

  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一般的普通职工都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为的是退休之后能领取养老金,每个地区缴纳部分不同,比如北京地区是个人按照自己工资水平的8%缴纳,单位则按照20%缴纳,不过不管是哪个地区,单位缴纳的比重要远高于个人。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金需要缴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可以领取,如果退休时没有缴满15年可以继续缴存,直到满足年限,退休后每个月领一次养老金。

  养老金金额如何计算

  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退休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与以下四个因素有关:1、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个人工作历年来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3、缴费年限;4、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

  养老金制度对哪些人相对有利、哪些人相对不利

  人社部之前表示缴的越多、领取的也越多,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你多缴1倍并不意味着你退休时能多领1倍的养老金。

  如果你属于高知识分子、从事技术性工作、个人工资水平远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那么你会比较吃亏;反过来,如果你从事的是社会基层工作,比如清洁工、服务员等,个人工资水平要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那么就会从养老金制度中获益,工作中缴纳很少的养老金,在退休后反而能获取较高的养老金。

  从这方面来看,养老金制度有一点“劫富济贫”的意思,这和个人所得税有点类似。

  缴满15年以后还有没有必要继续缴

  很多人认为养老保险缴多了不划算,最终可能不能领完自己缴纳的所有金额,因此缴够了15年就可以停止缴费。此外,养老金缴上去之后交给社保基金打理,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4年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低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如果这部分钱交由个人打理,获得的收益要远高于此。

  不过针对养老保险缴多长时间划算不能一概而论。打个比方,如果你是正常工作的职工,身体状况良好,那么退休后不仅可以享受个人缴纳的部分还能享受单位缴纳的部分,而后者要远高于前者,少缴养老金可能会损失。不过对于那些没有工作、自己去缴纳社保的人来说,有时候多缴养老保险可能确实不划算。

  不管是什么情况,大家都要根据自身情况去计算一下多缴和少缴的区别,不能全凭主观判断。

  另外,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养老保险缴纳制度具有强制性特点,不是说你想不缴就可以不缴的。

  目前的养老金制度最大的争议在何处

  1、缴纳的养老金在去世前能否领完

  由于退休年龄将被延长,过去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以后可能都统一为65岁退休,在退休之前我们要一直缴纳养老金,然而退休年龄推迟之后缴纳的时间更多、领取的时间会更晚。那么很多人对此提出疑问,中国人现在的平均寿命为70多岁,那么在去世之前,自己的养老金账户中的钱(包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究竟能不能领完?如果因为意外或是身体原因在70岁之前就去世了,那账户中很多钱岂不是白缴了?我要想领完账户中所有的钱,岂不是至少要活到八九十岁才能够本

  2、凭什么只有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可以继承

  针对第一个问题,人社保给出答案,那就是如果参保人还未领完养老金账户中的钱便死亡了,那么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钱可以继承。不过这种方案立刻受到了大众的质疑。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分为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部分,单位缴纳的金额要远高于个人缴纳的金额,虽然不是自己的缴的,那也是自己为单位辛苦工作换得的报酬,理所应当归个人所有。既然退休后正常领取的养老金包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那为什么提前死亡了就只有个人缴纳部分可以继承?单位缴纳的部分为什么要无偿上缴给社保基金

  近期,人社部一位专家表示,养老金机制正在完善,除了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统筹账户(单位缴的钱)的继承问题也在研究之中。不过这一方案能否通过以及何时公布尚不确定。

全球养老金制度均挑战巨大不止是中国

  米毕嘉是在日前举办的欧洲养老金管理及商业保险价值运用专题学术研讨会上发表上述言论。该研讨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联合主办,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充分体现了上海保险行业面向国际、注重产学研联动的学术气息和行业氛围。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陈良在研讨会上介绍说,中德安联的外方母公司——安联保险集团在欧洲,尤其是德国养老领域的尝试,具有很强的可参考性。

  人口养老问题是安联未来一段时间的关注焦点,“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是目前令全世界担忧的问题。而中德安联也将养老、养老金商业运作和相关领域的创新视为未来的发展重点。

  事实上,米毕嘉在演讲中借助对多个欧洲国家的现行制度分析,传递了当今最新的欧洲养老制度经验。她指出:“从目前正在施行的欧洲经验而言,结合世界人口发展趋势和老龄化结构的变化,其核心在于达到可持续性和充足性的平衡,这才是面向未来所设计的养老体制。

  其中,可持续性源于多支柱的养老体系实现风险分散,同时向前端固定缴款模式靠拢提升财务可持续性;而充足性则需要确保参与率和缴费。”

  “目前,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需求很大。”米毕嘉认为,“中国在养老可持续指数、退休收入充足指数的排名连续多年‘垫底’,养老金缺口明显。未来,应该进一步加强私人养老储蓄,增加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对此,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田素华表示:“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中国老龄人口比重增加迅猛,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中国的现实国情。

  人口老龄化将改变中国现有的劳动用工制度、养老金制度、居民消费模式、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用品需求、社会保障用品需求将增加显著。中国未富先老使得我们的养老保险工作有点措手不及,研究发达国家特别是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经验,对我国养老事业发展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保险事业,就其本质而言,是以未来为导向的。它需要从业者放远眼光,专注于分析、缓解和管理未来的风险和挑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秘书长赵雷认为,此次研讨会实现了最新养老金制度的中欧经验交流、学术探讨,“尤其是米毕嘉列举的诸如德国里斯特养老计划、荷兰的集体固定缴款计划及英国的自动参保运作机制,这些最新的国际行业动态,将对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上海保险中心的建设,大有裨益。而借助复旦经院这样的高校人才培养专业平台,实现产学研联动,对行业把握社会未来发展趋势有着重要意义和支持作用。”

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可继承

  人社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李忠指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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