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接到《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展开对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整改,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共拨专项资金70万元,其中,丰城市工商局20万元,樟树市工商局20万元,铜鼓县工商局20万元,宜春市工商局机关10万元。

  一、各县市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宜春市工商局2008年国家补助的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12315指挥中心的建设和其网络设备的购置,装修面积为70平方米,造价为4万元,购置服务器及电脑的费用为10万元,实际用于建设的资金为14万余元;

  2、丰城市工商局2008年国家局补助的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工商分局的改建,装修面积为314平方米,实际用于改建的费用为50.11万元,通过上级部门的认定已经达到了二星级分局的标准;

  3、樟树市工商局2008年国家局补助的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临江工商分局的重建,目前,重建工作正在进行中,已使用了一部分专项资金。

  4、铜鼓县工商局2008年国家局补助的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大段分局新办公楼的建设,其面积为754.47平方米,实际用于大段分局新办公楼建设的资金为64.5万元。

  二、专项资金的成果和发挥的作用

  各县市区局专项资金的拨付,使上述各县市区局的办公大楼及时得到改建,办公环境得到改善,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满足正常的办公需求。

  三、自查整改

  从专项经费的申请,批准,拨付到投入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违纪违规的问题。各县市区局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统筹分配使用,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请况,拨付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将专项建设安排的配套资金纳入每年部门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有效利用外部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以进一步控制管理投资风险,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专家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战略研究和企业管理咨询;

  (二)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公司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管理的论证审议工作;

  (四)外部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要求出具专家意见;

  (五)公司重点项目或课题需要专家参与专题调研;

  (六)其他需要专家参加的情况。

  第四条公司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承担。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专家库由下列方面的专家构成:

  (一)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领导和专家;

  (二)高校和研究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知名学者和专家;

  (三)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和管理专家;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工作;

  (二)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深的阅历或专业知识造诣,有一定的权威性;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行业发展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把握;

  (四)有其他特定专长。

  第七条工作专家由委员会通过邀请或推荐方式选择。

  第八条采取推荐方式时,可以由个人推荐、公司内部推荐或第三方推荐,推荐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料进行整理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以公司名义向拟聘专家发出聘任邀请。专家回复接受后,由公司公司总经理授予正式聘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专家库的使用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由使用单位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拟使用专家的目的和必要性、使用专家工作的主要内容、拟邀请专家名单、工作形式、使用时间、专家工作质量标准或要求、费用预算等;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三)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指导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申请组织实施。

  第四章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委员会责成公司投资发展部具体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为每位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应邀来公司的工作情况记录和工作情况评价等。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定期组织专家参观考察公司重点项目;参加重要会议或调研;就公司重点项目和发展战略研究举行论证研讨会以及交流联谊活动,切实发挥好专家的作用,为公司发展服好务。

  第十四条聘任专家聘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需要提出续聘或解聘初步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投资发展部应当随时报委员会主任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一)泄露受聘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事项。

  第五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聘任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公司提供专业意见;

  (二)独立进行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在提出专业意见前,有权获得工作内容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相关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聘任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完成工作;

  (二)对工作提出的专业意见负责;

  (三)对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专家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聘任专家的工作报酬和食宿交通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工作标准如下:

  (一)短期(工作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聘用的专家报酬标准上限:

  专家等级薪酬标准计算标准在业界业绩显著有知名度的顶级专家2500-3500元天高级专业水平的专家1500-2500元天副高级专业水平的专家600-1200元天公司内专家500-800元天

  (二)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两天,每天的工作报酬适当降低。如果以专家组的形式进行工作的,组长的报酬应当较组员的标准高出200-300元/天;

  (三)长期聘用的专家报酬一事一议;

  (四)专家在工作中发生的必要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专家使用单位支付专家薪酬时,应填写《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附件1),经公司投资发展部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为切实做好专家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密切与专家的联系,公司设工作专家专项经费,每年10万元,列入公司投资发展部预算,用于定期组织专家考察公司重点项目、参加项目调研、就公司重点项目和发展战略举行研讨会及交流联谊。

  第二十一条工作专家专项经费支付时,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填写《专家专项经费支付审批表》(附件2),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按公司相关财务规定支取或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

  2.专家专项经费支付审批表

  附件1.

  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申请单位:申请日期:申请内容:预计金额:(大写)预计金额:(小写)经办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投资发展部意见:财务部意见: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领导(总会计师)意见:

  附件2.

  专家专项经费支付审批表申请单位:申请日期:申请内容:预计金额:(大写)预计金额:(小写)经办人:投资发展部意见:财务部意见: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领导(总会计师)意见: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十二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四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

  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九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十一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论处。

  第十二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账,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第十三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账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十四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五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六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十八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五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二十三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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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1、本公司所有资财均属投资者所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经过正当审批手续,非法调走或挪用资金,财务部门有权制止这些违法行为,拒绝支付款项。如不加制止,造成事实,财务部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

  2、资金分级管理,按资金用途,各级审批权限:

  A:固定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权限

  (1)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 厂长、财务部主管初审;

  (3) 总经理审批。

  B:低值易耗品购置审批权限及程度

  (1) 总值500元以下(含500元)

  a. 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 财务部审核;

  c.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审批。

  (2) 总值500元以上

  a. 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 财务部审核;

  c. 总经理审批。

  C: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度

  (1)500元以下(含500元)

  a. 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 财务部审核;

  d.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 到财务部报销。

  (2)500元以上

  a. 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 财务部审核;

  d. 总经理审批;

  e. 财务部报销。

  D:因公借款审批程序

  (1)500元以下

  a. 借款人先填写借款申请单;

  b. 部门负责人审核;

  c. 财务部签署意见;

  d. 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 到财务部借款。

  (2)500元以上

  a.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

  b.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 财务部签署意见;

  d. 总经理审批;

  e. 到财务部借款。

  注:因公借款,经手人必须在事毕后3-5天内(如购物出差回来等)办理报帐手续。严禁私人占用公款。原则出差借款(现金量)在万元以上应两人同行。

  3、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凭合法的有效发票或有关收费凭证,并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注明付款理由,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款项业务。

  4、凡属预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连同合同或有关文件交财务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但在该项业务完结,经办人必须取得对方正式发票合法的收款凭证,交由财务部结清往来帐目,否则造成损失由经手人负责。

  5、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应由责任者本人负责,公司拒绝接受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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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XX]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5号)、《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

  1.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

  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购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及发放租赁补贴支出;

  2.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

  3.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4.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5.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按照省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等支出。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在完成此任务前提下,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具体分配办法:

  某省专项资金分配额 = 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地区差别系数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中,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省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省份,视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加大专项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专项资金。扣减或收回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其他绩效评价合格的省。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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