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被告xxxxxx男,xxx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2000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1999年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

  此致

最新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总结范文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本次实习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经历过刑事诉讼实习之后对实习课程有了一些了解,本次实习不仅是加深我们对专业课程的熟知与掌握,也是对我们实践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虽然实习时间只有短短的两周时间,但是我一直用心投入本职工作之中,细心积累经验,潜心向律师学习,也得到了不小的收获。因为我相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无论你做什么,都要勇于实践,从最初做起,脚踏实地就一定会取得成功与收获。

  我和周玉峰来到了云台山律师事务所,这也是我们上次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的地方,之所以会选择同一个地方是因为上次简单的实习只让我学到了有限的知识与实践经验,我觉得在同一地方深入学习才能真正做到量的积累,以促成质的飞跃。虽然许多同学都认为只有在法院才能真正学到东西,但本人的目标就是做一位优秀的律师,为民伸张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并没有选择法院,而是继续跟随在朱晓冬律师身边认真潜心向他学习,在他的身上我发现了一位出色律师具备的各种优秀品质,我很幸运自己能有机会再次来到这位的律师身边学习,所以我的热情一直保持在十二分。

  下面我对本次实习的过程和心得做一次简单的汇报:

  一.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深入到实践总才发现原来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始终是有限的,只有步入实践,接触到真实的事件之中,知识才会得到全面的提高。第一天来到之后得到了朱律师的热情欢迎,因为比较熟悉了,所以去之后朱律师直接交给我们一个新的案件进行讨论,等到我们对案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我就被派去新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负责立案工作,上次是有过立案的经历,但是是跟随这朱律师一起的,这次一个人去心里始终还有点担心会不会做错事情。朱律师只是把流程该怎么做给我交代了一遍,我认真听了之后觉得其实很简单,关键是这个流程的学习过程很重要,因为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过程。到了之后在立案大厅等待了许久,然后去开了票据,之后去银行交了钱,返回之后把开得发票交予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拿了一张收据给当事人,本次工作也就基本上告已完成。这是一件关于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位五十多岁的妇女,从她的身上深感中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不断的提高,许多人都已经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身体力行,从点滴做起。

  每天都不断往来于学校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尽管天气很冷,可是热情很高,每天几乎都会有新的事情等待我们去做去学习。朱律师的客户很多,案件也很多,因为对我们也比较负责所以也就直接分派很多工作给我们去做,我们都十分细心的去完成,尽管许多事情很繁杂,很琐碎,但是我们抱着十二分的耐心去做,从来没有任何情绪,因为我们都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大家都相信只有从点滴做起才能真正学到东西。有些时候我们也会帮朱律师打扫下办公室,他本人的事情的却很多,我们觉得这个或许能帮他减轻点工作之余的负担,最后在我们离开的时候朱律师说其实我们在这里帮了他很多忙,很感谢我们。我们都很开心能得到朱律师的认可,虽然只是一句简单的感谢,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是莫大的开心。

  三,细心分析,理清思路。

  法律工作者在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处理许多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更要在这之间理清各种复杂的关系,首先是理清自身的思路。朱律师经常给我们一些卷宗,让我们分析之间的诉讼主体关系,一开始我们思路总有些乱套,总是搞不清楚,但是朱律师却很耐心给我们讲解,并帮助我们理清各种思路,我们在他的指导下也慢慢明白了许多,思路也清晰了许多。之间我们学会了如何认识在处理诉讼主体中合理以及合法性的一系列问题。之后交给我们的案件我们都可以分清整个案件过程中所设计的人物对象以及各个主体在案件中所处的身份,弄明白要起诉谁,和之间的起诉理由以及要求是什么。看来只有将课堂与实践结合起来才会真正掌握好法律实践中的细节问题,也是这次实践更让我觉得我们的专业知识的欠缺还很多,我们需要更多的地方要多多学习。

  四.参与法庭,了解审判程序。

  上次实习中也参与了几次法庭审判,但都是去旁听。这次有了机会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参加,更加深入的对审判有了进一步了解。在法院实习的同学是没有机会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判的。这之间朱律师带我们开了四次庭,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更是让我们钦佩不已。但是民事诉讼并不像刑事诉讼那样气氛凝重,也没有那么严肃,大家彼此就像拉家常一样,气氛很随和,这对于我们是绝对好的条件,我们不用那么紧张的面对整个诉讼过程,也就学到了更多的东西。想象我们在学校也举行过多次的模拟法庭,但是我们往往都欠缺一种认真的态度,在这里是不会不认真的,决定以后在学校的时候要更认真的面对每次模拟法庭。

  五.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个律师事务所并非只是为能带来业务的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其中也有很多义务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我在实习期间就遇到过一些到永信所里来寻求帮助的人,他们也并非就是要委托律师,而是询问一下他想知道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们所里的律师们每次也都是热情的接待了这样的客人,并认真的倾听着他们的事情,最后也会提出一些法律帮助和意见,以便他们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些事情中使我体会到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所学习的专业知识也并非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也是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以后如果从事了律师这样的法律人,我想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更应该把自己学习的知识服务于大众,为更多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这样还可以为法制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六.结论——

  短短的两周实习很快结束了,虽然很短,但是我们都利用这次弥足珍贵的机会学到了许多东西,也复习了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巩固了两年来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尤其是以民诉诉讼法及其相关程序法、实体法内容为主的课程。让我们更好的巩固了专业思想,对于本专业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多多少少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实习经验,为以后从事法律实务、适应社会达下了一定的基础。当然我们也从实习当中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并在以后的学习中及时改正,以利于在今后的工作更好的行动。在这段时间的实习中我们严格地服从朱律师安排,并认真、及时地完成课程实习大纲和指导书的任务。实习期间我认真地书写了实习日记,把自己的心得体会通过文字记录下来,并告戒自己实习结束之后一定要认真的总结,把学到了的知识好好地掌握下来。短暂的实习虽然结束了,但我们却依然记忆犹新,相信通过本次实习使每一位同学都收获很大,我们也真正的在实习中得到了锻炼,学到了知识,获得了进步。

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法官点评】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官点评】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官点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官点评】司法解释着重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活动,并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键词:诚实信用】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关键词:小额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官点评】小额诉讼标的小,程序简单,当事人维权成本相应比较低。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权利,意义重大。

  【关键词: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对于以上行为,法院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官点评】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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