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什么意思)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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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什么意思)

一、聘用合同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二者存在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国家在-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胁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什么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制不是正式员工(属于派遣公司),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正式员工。

首先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指与事业单位以合同的方式确立了人事关系的员工。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服务年限也由合同约定。

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

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区别:

1、本质不同,聘用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

2、主体不同,聘用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

3、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

4、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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