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只签合作协议合法吗(传媒公司签的合作协议有效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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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只签合作协议合法吗(传媒公司签的合作协议有效吗)

一、传媒公司签的合作协议有效吗

传媒公司签的合作协议是有效的。

依法成立的传媒公司是有效的。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合同伙投资经营范围、撤资、职责、意见分歧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是否明确;

(二)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要具体明确;

(三)合作协议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只签合作协议合法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和规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具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规避用人风险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法规和社保缴纳等问题,不愿意签劳动合同,而只签合作协议。这种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一、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合法?

1.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与合作协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约束关系。合作协议是指双方在特定的事项上进行合作的协议,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达成合作目的,合作协议就终止了。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的合同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要长期执行。

2.合作协议与用工关系的界限

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其约束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以用工关系为约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编制内招用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指挥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等。而合作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作关系,关注的是协作合作的事项,不涉及劳动关系的约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达成特定的协作目标。

3.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合法标准

在法律上,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约束关系,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合作协议有其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双方实际的合作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这种合作行为可以视为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也可以被视为非法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而只签合作协议,常常被视为规避用工风险和社保缴纳的违法行为。

二、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1.与用人单位谈判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争取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签劳动合同,则应及时终止合作协议,避免承担雇主责任。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劳动监察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如罚款、补缴社保等。

3.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在经过多种途径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论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合作协议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存在违法风险的。因此,劳动者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协商解决问题,包括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三、传媒公司的违约金用当回事吗

天价违约金不合理。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委进行调整。

而且法院或者仲裁委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双方缔约地位强弱、主播的主观过错、主播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下事项,法院或者仲裁委支持其高额违约金诉求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则一般不会支持高额违约金:

1、证明公司为了双方的合作,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如承租、装修拍摄地点;购买、维修、保养相关拍摄工具;为包装该主播高薪聘请的专业策划人员、拍摄人员、运营人员、剪辑人员及后期制作人员等;专业的表演或新媒体培训等。

2、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公司的包装及宣传推广下,各大平台的粉丝增长速度快、粉丝总量不断增加、直播观看人数不断增长、收取的直播礼物不断增加,收入不断增长,艺人主播商业价值水涨船高。

3、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单方解约后,在直播表演过程中,仍然运用了在公司培训学习的文案创意、人物定位及视频风格等。

4、证明该艺人主播解约后自己运营账号,粉丝的增加实际上就是基于公司对其主播、艺人的培训和定位。

【参考案例】主播提前解约,被判承担2100元违约金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与高某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高某独家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合作期限届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五年,以此类推。……合约期间届满,如高某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协议的,在合约期间届满时及之后的一年内,公司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高某确认,其知悉公司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履行本协议,故高某保证,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本协议签订后,除约定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高某违反本协议,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下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中金额较高者为准:a)100万元;b)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公司因高某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c)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高某从公司及/或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之和的5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经济损失的,高某应补足经济损失。

后高某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判令高某注销快手“XXX”直播号(XXX1)、“XXX2”直播号(XXX3);

3.本案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

元、直播分红2100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均由高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涉及委托、行纪、居间、著作权归属、教育培训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

2、履约中,高某通过微信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就此提出异议,而是称“行,走流程了”,并以处理解除后的合同的方式收回了相应直播号,此后公司未再提供任何服务或与高某开展其他合作。考虑到公司缔约前后均由该工作人员负责接洽,该工作人员对高某解约请求的反馈应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公司所称公司流程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故应认定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6月29日协议解除。

3、双方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并未就协议6.2条进行磋商,则应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借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模式,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高某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高某的责任,应属无效。且该条款约定的因高某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与双方协议解约的实际情形不符,故对公司请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1、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2、关于高某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公司上诉称高某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高某于2020年6月29日即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协议系因高某一方原因导致解除,故高某属于违约一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高某直播号的命名、配图、直播技巧等提供了指导,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故高某作为违约方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根据《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第6.2条的规定,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且在高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的员工亦告知高某“两年内不能直播,如果直播,公司会追责”。故高某在合同解除后使用“XXX”(XXX1)的直播号在“快手”进行直播,亦违反了协议的相关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公司提出的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时间的长短、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以及高某直播分红等情况,本院酌定高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关于公司提出的高某应支付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2020)京0108民初47339号

二审案号:(2021)京01民终1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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