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可以转让吗(公房承租人未经同意能否转让承租权)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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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可以转让吗(公房承租人未经同意能否转让承租权)

一、公房可以过户吗

公房可以过户。

公房也叫做公有住房,公房过户也就是公有住房的有偿转让。公有住房的有偿转让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规定程序,把本人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别人的行为。

一般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房屋产权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公产房可以分为三种:

1、是由政府接管的直管公有住房;

2、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3、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的公产房。

已经获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可以上市流通,进行买卖的。除了具有历史风貌、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内和不可分割的科研住房、危房,还有公用的成套合用住房无法出售。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公房承租人未经同意能否转让承租权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这表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处分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一般会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受让人没有住入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得知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这一事实后立即提出异议,从维护共同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2、如果受让方已入住系争房屋,成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人,除特殊情况外,法院一般会判定转让合同有效。

三、公房承租人可否能过户即转让使用权

1、公房承租人可以过户,即转让使用权。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出售前产权归国家所有,出售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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