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倒签编写理由怎么编写(合同倒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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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倒签写原因说明法律分析: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企业日常经营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突击实施项目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疏漏,投资计划安排滞后,合同审批时限延迟等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
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备、审批不及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合同倒签的合理原因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后,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并且,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后,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的原因:
1.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决。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法律的保护。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3.倒签劳动合同符合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合同倒签理由
(一)主观上的不作为。(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三)合作项目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四)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五)经营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导致合同无法及时确定。(六)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